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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周柏红)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5-09 23:36:07 浏览10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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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新闻观察网讯:近日,江苏南通市通州区一位个体工商户成功注册“律师事务所”的消息在网上引发关注。12月6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南通市司法局获悉,个体工商户注册“律师事务所”不符合法规,已被及时纠正——涉事的“通州区某某律师事务所”已更名为“通州区某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个体工商户注册“律师事务所”引关注

12月5日、6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登记、颁发的一张营业执照在网上热传。

企业注册名称为“通州区某某律师事务所”,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经营者为杨某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为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该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23年12月4日,“登记机关”处盖有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的公章。

“律师、律师事务所具有特定意义,均是特定概念,营业执照怎么可以随便使用?”有律师指出,该营业执照之所以在网上,尤其是在律师界引发关注,是因为该个体工商户名称使用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了“律师事务所”字样。

有人担心,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登记类似营业执照,会让普通人混淆、误解。毕竟,哪些律师事务所是司法部门审批的?哪些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哪些律师事务所中有真正的律师?哪些只有一般的法律工作者?普通人很难搞清,难免上当受骗,耽误事情。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周柏红)

律师说法:个体工商户取名为律师事务所不合法规

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十堰)律师王建琦指出,个体工商户须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只要符合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有可能得到批准。而律师法中所说的“律师事务所”要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设立,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

他指出,《律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王建琦称,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律师事务所”,确实容易混淆视听、引起公众误解,让普通老百姓分不清哪个部门审批的“律师事务所”是真正的“律师事务所”,哪个只是一般的企业,给公众委托律师处理诉讼事务造成障碍和不便。

王建琦称,律师法规定,律师具有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与在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的法律咨询师是截然不同的。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杜兆勇律师也指出,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的做法不符合律师法规定,会引发误解。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同样指出,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不归其他部门监管。所以,个体工商户通过司法行政机关以外的任何部门审批,将企业取名为律师事务所,肯定都是不合规的。

刘昌松说,在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我国,律师事务所是按事业单位来对待的,不属于工业和商业范畴,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主管部门:发现问题后已及时纠正,更名为“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南通市司法局、通州区行政审批局是否关注到相关信息?采取了哪些措施?

12月6日下午,南通市律师协会一名工作人员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南通市律师协会了解了相关情况,此事由南通市司法局处理。据悉,通州区行政审批局已对相关个体工商户进行了更名,发放了新的营业执照。具体情况要联系南通市司法局。

当天下午,南通市司法局律师处工作人员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他们已了解相关情况并及时做了整改。网上传播的“通州区某某律师事务所”是12月4日注册的,5日上午就改成了“通州区某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该工作人员称,个体工商户以“律师事务所”注册名称确实不合适,而“咨询服务类公司”市场是可以准入的。

该工作人员强调,律师法对设置律师事务所有严格的明确规定,比如场地、人员、经费等。“了解情况后,我们第一时间与行政审批部门取得联系,经过沟通、协调,第二天上午就纠正过来了。”

“类似情况之前其他省市也有出现,发现后都及时得到了纠正。”该工作人员最后说道。

12月6日下午,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当时他们将(审批)权限委托给了乡镇,乡镇在落实过程中对法律掌握有偏差,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区行政审批局发现后立即将原来的名称撤销了”。

获悉南通市相关部门及时纠正个体工商户注册“律师事务所”的事情后,刘昌松、杜兆勇等律师对此表示肯定,“及时纠正说明相关部门重视群众声音,回应了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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