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金融投资律师排行

河南省金融投资律师排行(河南金融投资公司)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5-10 16:36:07 浏览98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虚拟货币指非由国家发行、基于区块链或类似技术的电子化方式记录的数字资产。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提到:“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近年来,我国在移动支付、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都取得河南省金融投资律师排行了迅速发展,政府也给予了诸多政策鼓励和支持。我国对大部分新兴领域的发展都持宽容甚至鼓励态度,为何对市场火爆的虚拟货币会采取禁止政策呢河南省金融投资律师排行

01

国内外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对比

事实上,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防范、谨慎态度。从2013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到2017年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再到2021年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许多部门规范性文件都明确体现出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禁止态度。

放眼国际,各国对虚拟货币的态度存在很大的差异。例如,新加坡将虚拟货币视为一般商品,交易虚拟货币需要缴税河南省金融投资律师排行;日本则更为宽容,承认虚拟货币具有“类财产价值”,可以用于支付和数字交易河南省金融投资律师排行;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各州有不同的政策,华盛顿州要求虚拟货币交易需持有牌照且接受审核,内布拉斯加州则允许律师接受虚拟货币作为报酬。世界范围内许多发达国家虽然对虚拟货币监管程度不一,但严格禁止的国家较为少见。所以我国属于虚拟货币监管政策严格的最具代表性国家。

02

我国禁止虚拟货币的原因

(一)投机性滋生金融风险

虚拟货币因估值是不透明而导致其具有投机性,也因此体现出“暴涨暴跌”的特点,许多投资者盲目跟风甚至为此投注所有积蓄,最终遭受较大经济损失。以比特币为例,2022年1月底比特币的一次价值暴跌就让全球31万人爆仓,66亿资金一夜间灰飞烟灭。在这样的大涨和暴跌过程中,泡沫和风险随之膨胀,操纵市场和欺诈传销行为也随之滋生。

河南省金融投资律师排行(河南金融投资公司)

近年来,我国强调经济“脱虚向实”,鼓励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显然,具有巨大泡沫风险的虚拟货币投资活动与我国鼓励实体经济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的政策导向背道而驰。欧洲央行也曾发出警告,称加密货币泡沫已成为历史上最为严重的金融泡沫之一。在狂热追求财富、盲目跟风和失去理性的群体簇拥下,这种泡沫迟早会破灭。因此,在实现金融体系稳定、支持实体经济的层面上,我们必须限制虚拟货币。

(二)“挖矿”耗电量惊人

“挖矿”是比特币火爆后随之兴起的词汇。具体而言,“挖矿”指的是用户需要使用计算机搜索64位的数字,并通过不断的解谜来与其他“挖掘者”竞争,以提供比特币网络所需的数字。如果某用户的计算机成功创建一组数字,将会获得相应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挖矿”虽然不是真的作为一名矿工进行体力劳动,但“挖矿”的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电力。

许多人为了盈利参与“挖矿”,甚至搭建专门用于“挖矿”的设备。根据相关专业人士估算,一台“挖掘机”在没有故障的情况下基本需要一直处于工作状态中,一个月就会消耗1000度电以上,相当于一个家庭月平均用电量的5倍左右。然而,这仅是一台“挖掘机”的耗电情况,一个“矿场”通常会密集拥有多台“挖掘机”,由此需要安装散热风扇、网络设备、监控设备,这将使得用电量呈指数型上涨。

牛津大学取代经济研究管理中心曾发布过一个研究报告:截止2021年5月10日,全世界挖矿的年用电量大概是149.37太瓦时(1太瓦时为10亿度电)。而我国正进入“双碳时代”,力求实践可持续发展和低碳发展理念,“挖矿”惊人的耗电量背离我国低碳目标。

(三)非法应用难以监管

除了经济因素和环保因素外,虚拟货币因其匿名性、去中心化、无国界性等诸多特征正逐渐被犯罪分子关注,成为犯罪者的工具。虚拟货币主要存在三个常见的非法应用场景:第一,在跨境支付方面,虚拟货币为跨境赌博等非法活动提供了一种便捷的支付和结算方式;第二,在洗钱方面,以虚拟货币为工具的洗钱方式比传统方式更难以追踪;第三,在偷逃税方面,由于虚拟货币交易记录不易被税务机关追踪,因此便于偷税和逃税。

以虚拟货币洗钱罪为例,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双向兑换、去中心化、无国界性等特点,借助虚拟货币进行洗钱交易往往具有主体身份难跟踪、交易脏款易洗白、交易过程难追溯、洗钱手段多样难监控等监管难题。另外,近年来虚拟货币非法交易的结构越来越复杂,具有拉长交易链条和提高洗钱复杂性的特点,这使得侦察难度变得更高。犯罪团伙会使用多个虚假身份来开设交易账户,难以确定真实嫌疑人。此外,犯罪分子还会通过比较复杂的拆分、转移等手段,将一些没有洗钱意图的用户卷入非法交易网络中,混淆警方视线。

目前,支付宝、微信等大型支付平台已经对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可疑网站和账户进行巡查,同时加强交易风险监测和付款异常提示,对待相关账户采取黑名单式管理。然而,即使具有一定监管措施,支付机构也只能监控可疑资金和账户,却无法跟踪跨行、跨平台甚至跨国交易,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仍然困难重重。

03

结语

投机性滋生金融风险、“挖矿”耗电量大、非法应用难以监管,以上“三宗罪”可以窥见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部分动因。此外,脱离支付体系封闭运行、分流银行和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等因素也对此有些影响。虽然我国禁止虚拟货币规避了部分风险,但也催生了一系列虚拟货币地下交易现象和诸多问题。当前,香港已经发布了虚拟资产交易发牌制度,或许在条件成熟的将来,我国内地也会调整相关政策,考虑将虚拟资产纳入长效监管体制,以便更好地控制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2]秦康美,杨晔.我国虚拟货币监管的路径转换[J/OL].黑龙江社会科学:1-8[2023-05-05].http://kns.cnki.net/kcms/detail/23.1407.C.20230419.1503.002.html

[3]胡继晔.虚拟数字货币监管与立法前瞻[J].人民论坛,2021(29):88-91.

[4]赵莹.我国虚拟货币监管制度改革的反思与重构[J].河南社会科学,2020,28(04):66-73.赵文景.多元共治构建虚拟货币监管新格局[J].中国信息界,2023(02):38-40.

[5]王蓉. 增强风险意识 拒绝“炒币”“挖矿”[N]. 民主与法制时报,2023-04-27(008).

[6]李妍.电信诈骗犯罪中虚拟货币洗钱问题研究[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21(01):89-93.

群贤毕至

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