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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解释

民法通则解释的简单介绍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12 05:33:06 浏览30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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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民法通则106条最新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119条司法解释

民法通则现已失效,原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是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现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二章中,相关司法解释写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民法通则八十三条通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相邻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的定义: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 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 按份之债: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连带之债: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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