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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章

刑法第三章(刑法第三章罪名)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12 06:11:07 浏览35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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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刑法中第三章一共多少条

刑法中第三章一共28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内容就是刑罚,刑罚指行为人因为违反刑法规范而受到国家机关实行的法定的强制处分。

简述我国刑法中第三章刑罚的种类

根据《刑法》第32条、33条、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种类有:

(一)主刑。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个体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主刑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二)附加刑。所谓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也称从刑。附加刑的特点是: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具体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三)专门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该刑罚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2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261条规定的是遗弃罪。行为人构成遗弃罪的,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条具体规定是什么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具体规定是遗弃罪的犯罪构成和刑事处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一条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而不是第三章。该罪的构成要件是: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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