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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法

外商独资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人)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19 09:00:04 浏览28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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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外商独资企业法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第十二条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第十三条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第十八条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户。

第十九条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

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谢谢阅读!

外商独资企业法2022年还有效吗?

有效。外商独资企业法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在2022年并未失效,依旧有效,当中外合资企业或者合作企业一方不履行企业合资(或者合作)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单方提出解散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解散或经人民法院裁定解散。

什么是外商独资企业

什么是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国家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分为两类:

一类是一个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一类是一个非中国公民(外国自然人或者无国籍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登记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的特点:

1、除土地外,企业的投资百分之百为外国投资者所私有,没有中国投资者参股。一个企业可以是一个外国投资者独资,也可以是若干外国投资者合资。

2、独立经营,没有中方参与经营管理。企业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3、自负盈亏。经营收入除按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后,完全归投资者所有和支配。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外商独资企业的优势:

1.自由和独立的情况下执行其母公司的'全球策略,不受中国的合作伙伴干涉;

2.具开发票和接收人民币收入的能力;

3.人民币可汇到中国以外的母公司;

4.增加商标和知识产权保护;

5.更高的效率管理,操作和控制;

6.对产品的进口/出口许可证没有特定的要求。

外商独资企业的业务范围:

外商独资企业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业务范围。业务范围需要定义和外商独资企业只可以进行在其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而最终会出现在营业执照上。任何修正业务范围的方案都需要进一步申请批核,当中牵涉与有关当局的广泛谈判。

通常的业务范围包括投资咨询、 国际经济咨询、 贸易信息咨询、 市场营销和推广咨询、 企业管理咨询、 技术咨询、 制造等。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外商独资企业,尤其是在贸易、 批发和零售业务开放更多的业务。

外商独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付不低于资本金的15%,最后一期出资应在2年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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