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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继承人

第一继承人(第一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怎么分配财产)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19 15:20:07 浏览21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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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遗产第一继承人是谁

法律分析:第一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一顺序的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继承开始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优先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继承人

第一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一顺序的人。

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是针对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言。其中配偶,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合法继承人是谁?

合法的第一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法律分析】

在没有遗嘱干涉法定继承的情况下,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和父母作为第一顺序也就是第一继承人,继承顺序和份额是同样的,不看排名先后或者年龄大小。如果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妇、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仍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1)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2)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谁是第一继承人顺序

一、第一继承人顺序是谁

1、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具体如下:

(1)配偶、子女、父母;

(2)丧偶儿媳对公婆以及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重要赡养义务的;

(3)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继承需要什么材料

继承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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