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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找非法集资罪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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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5-26 20:36:05 浏览4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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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若涉嫌非法集资,出借人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杨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来源|法客帝国

  民间借贷案件有时会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交织在一起河南找非法集资罪律师团队,该类案件中出借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借款人还款?最高法院确立审理这类案件的重点在于判断借贷行为本身是否涉嫌犯罪,即如果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裁定驳回起诉;如果民间借贷行为本身不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不能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出借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借款人承担责任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要旨

  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法院审理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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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一、王造国向江西高院起诉称河南找非法集资罪律师团队:2011年12月至2014年1月,江西括苍公司共向林波及王造国借款人民币7200万元,江西括苍公司以某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所借的6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7月,林波将其对江西括苍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王造国。请求判决:江西括苍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200万元及利息;王造国对已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因江西括苍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

  三、江西高院裁定驳回王造国对江西括苍公司的起诉。王造国不服江西高院裁定,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败诉原因

  公安部门已经对江西括苍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且王造国与江西括苍公司之间本金7200万元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王造国的起诉。

  提出建议

  一、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时,出借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否则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将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未经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故如果借款人的筹资行为满足上述条件,持有资金的当事人不应向其出借资金,否则很可能血本无归。

  案例一:赵学军与赵明伍、刘克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38号]认为,“从一审起诉的情况看,赵学军主张刘克胜承担借款还款责任,赵明伍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刘克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赵学军对刘克胜的起诉应予驳回。”

  案例二:牛小强与王文宽、王瑞、延永革、鲁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168号]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应驳回王文宽的起诉,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而本案牛小强提供担保的王文宽与王瑞之间的民间借贷并未被公安、检察机关纳入王瑞涉嫌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故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当继续审理。牛小强关于本案应驳回王文宽的起诉,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的理由,没有依据,不能成立。”后牛小强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3534号裁定书,驳回其再审申请。

  部分地方高院相关指导意见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年7月27日发布)

  人民法院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线索、材料移送给公安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移送线索、材料时应注意:

  (一)应制作专门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函》,并附上民事案件起诉状、案件线索涉及的相关材料;

  (二)应当制作移送回执,要求公安或检察机关在接到移送材料后,在移送回执上签字或盖章;

  (三)《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函》中应载明建议公安或检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将是否立案的情况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四)公安或检察机关审查后予以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将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由公安或检察机关变更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借款人因借贷行为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有罪,出借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借款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在刑事判决未涉及追赃或者虽涉及追赃但出借人未获全部退赔的情况下,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借款、担保合同案件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2号)

  一、民间借贷、借款、担保行为本身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骗取贷款、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债权人起诉主债务人,或者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四、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借款行为与公安、检察机关正在处理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属于同一批次的,应当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3年12月27日发布)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贩毒、洗钱、传销等犯罪,或者当事人一方主张涉嫌犯罪,要求移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嫌疑,可以全案移送的,裁定驳回起诉,退还案件受理费,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2、当事人一方主张涉嫌犯罪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或者其河南找非法集资罪律师团队他当事人虽有犯罪嫌疑但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没有必然关联或者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经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联系后,案件继续审理。但有关犯罪嫌疑的线索、材料可以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3、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裁定中止诉讼。

群贤毕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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