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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毒品犯罪律师团队

河南毒品犯罪律师团队(河南知名十大律师事务所)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6-04 19:00:08 浏览9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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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强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王如僧

王如僧律师2018-04-28 23:08:02

王如僧: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河南毒品犯罪律师团队,尤其擅长毒品案件死刑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南方都市报法律专栏特邀学者

律师执业证号河南毒品犯罪律师团队:14401201310024927。

“刑事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极其可能是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事情,因此无论会产生什么后果,也不管会遇到什么困难,只要本律师接受河南毒品犯罪律师团队了委托,就要在法律框架内,穷尽一切合法手段,帮助当事人去赢。”

————王如僧律师如是说

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名誉,责任重于泰山,不容有失。

河南毒品犯罪律师团队了保障案件的质量,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王如僧律师一年之内办理刑事案件原则上不超过八起,并且原则上只办理有一定理据的、重大的刑事案件。

限于篇幅,王如僧律师仅列举部分近期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如下:

1.广东惠州90后美少女周某玲被控通过网络、物流邮寄冰毒30公斤的特大走私、运输毒品案(走私、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捕后不起诉)。王如僧律师经过据理力争,积极与公诉人沟通,最终推翻了公安机关的DNA检测报告,核实不是在毒品可疑物的最内层透明包装上检测出周某某的生物成分,促使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毒品可疑物数量巨大,一旦罪名,按照广州地区的毒品案件的量刑标准,足以判处周某某死刑十次。

河南毒品犯罪律师团队(河南知名十大律师事务所)

2.广东广州林某辉被控通过轿车运输冰毒2公斤案(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被迫取保候审)。王如僧律师通过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沟通,提出虽然公安机关林某辉的车尾箱中起获到毒品,但毒品内、外包装上没检测出犯罪嫌疑人指纹,且林某辉能够作出涉案轿车曾外借给他人的合理解释,最终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被迫对当事人取保候审。

3.广东广州郑某灵被控通过物流邮寄冰毒5公斤案(贩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被迫取保候审)。王如僧律师通过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沟通,提出哪里有公安机关在郑某灵寄出去的包裹起获到毒品,且在包裹外包装上检测出犯罪嫌疑人的指纹,以及鉴定出快递单上的字体为犯罪嫌疑人所书写,但本案郑某灵具有自己的店铺,有正当工作。公安机关仅在音箱上检测到郑某灵的指纹,没有在毒品包装上检测到郑某灵的指纹,这只能证明郑某灵接触过音箱,不能证明郑某灵接触过毒品,因此本案的证据只能证明郑某灵客观上运输(邮寄)了毒品的行为,但不能证明郑某灵主观上具备运输(邮寄)毒品的故意。另外,与郑某灵一起居住的刘某目前处于关机状态,逃之夭夭,不知所踪,因此本案无法排除涉案毒品是刘某运输的可能性,人民检察院最终在第7天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最后,公安机关被迫对郑某灵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广东广州陈某某被控制造冰毒20公斤案(制造毒品罪,成功保命)。被告人到案之前,已经两次因为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刑,这是第三次制造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被抓,而且数量大,面临着被判处死刑的危险。王如僧律师在庭上提出侦查机关在本案中存在技术侦查、特情引诱,同时本案的毒品一定在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不具有流入社会的可能性,最后成功保命。

5.广东茂名杨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一案(成功改变罪名为制造毒品,并认定部分未遂,其他两名同案犯均被判处死刑,杨某仅判处为15年)。

6.海南廖某强被控运输毒品罪一案(认定为从犯,在法定最低刑内轻判)。

7.广东茂名王某弟被控制造毒品罪一案(制造麻果3公斤,在法定最低刑内轻判)。

8.云南勐海王某全被运输毒品罪一案(涉嫌人体运输毒品2公斤,正在办理中)。

9.广东广州毛某英被控制造毒品罪一案(涉嫌制造冰毒120公斤,正在办理中)。

10.广东广州梁某华被控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涉嫌多次容留多人吸毒,正在办理中)。

在经济犯罪领域,王如僧律师办理的部分案件如下:

11.广州市公安“飓风行动”中,涉案金额达到1000多万的案曾某某通过网络销售假冒化妆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缓刑释放)。公安机关指控曾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000多万,王如僧律师通过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打掉900多万;在审判阶段,成功认定曾某某是从犯,最终当庭缓刑释放。

12.广东佛山庞某某被控通过网络生产假冒洗发水案(假冒注册商标罪,实打实销,轻判5个月)。公安机关指控庞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00多万,经过辩护,人民法院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值计算货值金额,而不是按照正品价格计算货值金额,最终实打实销,轻判5个月。

13.引起媒体广泛报道的,广东吴某某被控在淘宝网店上销售假冒墨水案(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努力,成功说明人民检察院认定当事人立功,以及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扣押部分产品的货值金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00多万,假冒注册商标罪)。

14.广东、福建、上海三地公安联合侦办,跨时达到6个多月的,刘某某被控通过网络架设《全民奇迹》私服案(侵犯著作权罪,轻判一年九个月)。公安机关指控刘某某等人收取玩家充值700万。经过辩护,王如僧律师在审判阶段,将涉案金额打掉了640多万,最终在只认定了50多万。由于刘某某在案中具有自首、退出违法所得、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最终轻判1年9个月。

15.广州海珠张某某被控为他人加工纸板案(非法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成功说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将已经销售出去部分数额打掉,人民法院仅以现场扣押部分计算张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并认定张某某属于从犯,轻判张某某四个月拘役,最终实打实销,可以回家过年。

16.湖南省公安厅督办的,白某某被控通过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涉案金额达到20多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过努力,人民法院将当事人认定为从犯(在起诉状中排名第二),并判处缓刑。

17.公安部督办的,黑龙江省七台河詹某被控通过地下钱庄倒卖外汇的网络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11亿美金,非法经营罪,正在办理中)。

18.广东中山邵某明被控通过网络,冒充公检法骗取被害人630多万的台湾籍男子组织的跨境电信诈骗案(诈骗罪,证据不足不起诉)。

19.广东省公安厅“3+2”专案系列中,李某英被控通过设立公司,在网络销售保健品,骗取被害人560多万特大保健品诈骗案(诈骗罪,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

在保健品诈骗类案件中,王如僧律师还担任广州某美公司股东林某伟的辩护律师,本案涉案金额1200多万,轻判。

20.江苏省公安厅督办的,涉案金额7亿多的广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特大金融诈骗案(诈骗罪,犯罪情节轻微,不予批准逮捕)。

21.广东茂名赵某某被控帮助网络电信分子提取诈骗款案(诈骗罪,改变定性轻判3年6个月)。

在网络电信诈骗类刑事案件中,王如僧律师还办理了深圳戴某某被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鸡西吴某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茂名杨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佛山许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茂名陈某某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茂名何某霞被诈骗罪一案,等等。上述案件,均取得了预期的辩护效果。

22.广东茂名邱某文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通过调查取证,推翻控方证人证言,中国式无罪,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23.广东茂名文某坚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打掉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中国式无罪,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24.广东茂名易某平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害人提起自诉,经辩护,撤回起诉);

25.广东茂名林某杰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打掉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捕后不起诉);

26.广东番禺车某雄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

27.广东东莞王某成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

28.广东茂名肖某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29.广东茂名李某被控故意杀人罪一案(用斧头砍了被害人11下,导致被害人颈首离断,影响特别恶劣,最终认定自首,轻判无期);

30.广东茂名吴某东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一案(三罪并判,仅判七年);

31.广东茂名李某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轻判缓刑,当庭释放);

32.广东东莞李某进被控故意杀人罪一案(持枪杀人,轻判);

33.广东茂名李某秒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入户殴打他人,轻判缓刑,当庭释放);

34.刘某某被玩忽职守罪一案(轻判免于刑事处罚,保留公职);

35.黄某某被控滥用职权罪一案(轻判免于刑事处罚,保留公职);

36.刘某杰被控危险驾驶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处理,保留公职);

37.肖某被控危险驾驶罪一案(二审改判免于刑事处罚,保留公职);

38.张某全涉嫌合同诈骗罪(轻判缓刑,当庭释放);

39.唐某华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轻判缓刑,当庭释放);

40.巫某庆涉嫌盗窃罪(轻判缓刑,当庭释放);

41.王某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轻判缓刑);

42.彭某志涉嫌抢劫罪(轻判缓刑,当庭释放);

43.陈某杰被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轻判缓刑,当庭释放);

44.伍某生涉嫌网上开设赌场罪(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45.薛某朝涉嫌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捕后,不起诉处理);

46.陈某锋涉嫌抢劫罪(检察院捕后,不起诉处理);

47.谭某靖涉嫌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打掉强奸罪、轻判五年);

48.潘某裕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打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轻判决八个月有期徒刑);

49.黄某涵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涉案金额30多万,成功认定为经济纠纷,没有退钱给所谓的受害者,不予批捕)。

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网王如僧律师收费标准

1.不接任何律师费低于10万元的广州市内案件,不接律师费低于20万元的广州市外、广东省内的案件,不接律师费低于30万元的广东省外的案件。

2.咨询、沟通案件请预约后到律师事务所面谈,原则上不接受电话咨询及当事人宴请。案件咨询收费为2000元/小时,超过1小时者,每小时加1000元。

群贤毕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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