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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非法集资罪律师推荐

河南非法集资罪律师推荐(河南非法集资举报平台)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6-10 09:00:06 浏览11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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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溪律师陈亮,针对本地刑事案件的前10位案类排行第九位金融 诈骗罪,整理发表了相关法律的简明释义,案件的成因简析,以及相关案例,供大家参考。

   慈溪律师_慈溪刑事案排行第九金融诈骗罪成因简析及简明释义

  一. 成因简析

  慈溪律师陈亮:据已发布的裁判文书统计,金融诈骗罪占慈溪全部刑事案件的1.3%,位据10大犯罪率排行第九位.

  金融诈骗产生的原因很多,也比较复杂.从社会层次来讲,随着社会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社会资源的基础配置原则已发生根本转变.仅从银行贷款这件事来说,过去银行是按照计划指令发放贷款,现在银行是从自身的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衡量下发放贷款,实行”锦上添花”少有”雪中送炭”.慈溪地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人们办厂的多,做个体生意的也多,这类人群对资金有较强的饥渴感.特别是当企业和个体生意经营不良时,或急需资金又找不到正当资金渠道来源时,在法制意识不强的情况下,有些企业和生意人就会出现走歪路想歪脑子的一些做法,不顾后果地的,采取非法的手段来获取资金.从理论上讲,当一个旧有社会控制机制处于变异和废弃,而新的控制机制又尚未完全成形时,社会往往对控制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会降低,这种情况下,金融诈骗的多发就很难避免。从行业层面上来讲,30年来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但金融体制的改革与之适应程度不够,光是看看新闻报道就可以看到,不少金融机构存在着资金拆借,资金入市,放贷,,存贷利率,内部治理等方面的混乱情况,甚至还有内外勾结的,种种情况使得不法分子能顺利通过各道关卡,欺诈得逞。当然从犯罪原因上来讲,犯罪个体的法制观念,犯罪意识也是密不可分的.据统计,在金融诈骗中,信用证的诈骗犯罪率占据第一位.

  二. 金融诈骗罪的有关释义

  1.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8个罪名: (1)贷款诈骗、(2)票据诈骗、(3)金融凭证诈骗、(4)集资诈骗、(5)信用卡诈骗、(6)信用证诈骗、(7)有价证券诈骗、(8)保险诈骗。

  2. 这里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指以下七种情况:

  (1)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河南非法集资罪律师推荐

  (2)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河南非法集资罪律师推荐

  (3)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这7种情形都以"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

  三. 浙江量刑标准

  1. 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贷款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票据诈骗

  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金融凭证诈骗

  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集资诈骗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⑴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⑵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较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

  ⑶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⑷虽未达到本款第⑴项的数额标准,但向5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恶劣的;

  ⑸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⑵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巨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

  ⑶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

  ⑷虽未达到本款第⑴项的数额标准,但向10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

  ⑸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5. 信用卡诈骗

  (1) 四种诈骗

  A.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B.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C.冒用他人信用卡

  D.恶意透支

  (2) 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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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数额较大”

  B. 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数额巨大”

  C. 5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

  (3) 量刑

  A.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B.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C,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6. 信用证诈骗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 有价证券诈骗

  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 保险诈骗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⑴为骗取保险金而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行贿的;

  ⑵以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3次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⑶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为骗取保险金而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行贿的;

  ⑵以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3次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⑶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四. 金融诈骗罪相关案例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炯烨、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7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周某利用其之前捡到被害人王某丢失的身份证及浙江省农村信用社的丰收借记卡(卡号为XXXXX),至慈溪市慈东滨海工业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冒充被害人王某,将该银行卡密码挂失重置后,分三次从该信用卡账户内支取存款共计人民币XXXX元。

  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银行卡信息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明细、视频截图、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周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的犯罪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周某的犯罪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群贤毕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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