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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索赔案例

反索赔案例(反索赔的目的和原则)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21 06:00:06 浏览25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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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反索赔案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反索赔的目的和原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关于保险的违反损失赔偿原则的案例

案例1: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投保如何获赔

2002年5月孙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得知孙某购车后,多次向其推销车辆保险。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随后,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保单,列孙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2年10月,孙某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自赵某处了解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孙某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赔付。王某非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出资额部分享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孙某出资额部分赔款。王某与孙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孙某负责投保车辆的驾驶及实际运营,因此可以认定孙某对投保车辆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主张部分赔付不能成立。同时,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因此孙某不能获得全部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分析 :

对于上案争议,我们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偿。孙某作为卡车的共有人之一,虽然仅享有该车辆的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该车辆,其对该卡车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车辆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此种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进行投保。故该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其次,在程序上,王某不享有原告资格,无权请求保险金。虽然王某享有该车辆部分所有权,但鉴于保单上并没有注明其为被保险人,故王某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即从法律程序上,王某不应作为该案的原告起诉。再次,虽然王某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其不享有保险金的受益权。由于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额外获益。而且,孙某投保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办理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孙某家人不能独享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照孙某和王某的出资比例在孙某的家人和王某之间进行分配。因此,就结果而言,上案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

索赔谈判案例

商务谈判中,以退为进,适时、适当让步也是谈判中的一个常用战术。暂时的退让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为自方争取到更大的利益空间。下面我整理了索赔谈判案例,供你阅读参考。

索赔谈判案例篇1

案情简介

云南省小龙潭发电厂,就6号机组脱硫改造项目于2002年跟丹麦史密斯穆勒公司签订了一系列脱硫改造合同,改造后检测结果,烟囱排放气体并未达到合同所承诺的技术指标。该电厂于2004年又与史密斯穆勒公司为此事进行交涉,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赔偿。

索赔谈判前,我方在确认对方的责任方面进行了大量调研和数据收集工作。首先,咨询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国内该领域的知名专家,在理论上对这一问题有个清楚的认识。其次,对改造后烟囱排放气体进行采样分析以及数据计算。另外,对比分析对方提供的石灰品质以及脱硫效率。根据调研结果,对照2002年原合同中的条款和参数,我方最终认定是史密斯穆勒公司的负责。

在索赔正式谈判中,双方在责任问题上各执一词,谈判出现了僵局。史密斯穆勒公司采取了“打擦边球”的策略,试图推脱责任,把赔偿金额压到最低。合同要求脱硫率是90%,脱硫率瞬间值达到了这一指标,甚至还高于90%。但我方要求的是长期值而不是瞬间值,对方试图以瞬间值逃脱一定责任,而我方则以平均值说明问题。我方经过长期统计,平均值仅有80%左右,远远没有达到合同要求。在脱硫剂石灰上,丹麦的国家制度规定石灰原料由国家提供,而我国则由企业自己提供。史密斯穆勒公司认为,脱硫效率低是我方未提供合适的石灰造成,我方应负一定责任。

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一方面,史密斯穆勒公司派遣相关人员继续进行技术改造,另一方面,对方就无法实现的合同技术指标部分进行赔偿。

索赔谈判案例篇2

我国从日本S汽车公司进口大批FP-148货车,使用时普遍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致使我国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为此,我国向日方提出索赔。

9月30日,中日双方在北京举行谈判。

首先是关于货车质量问题的交锋。

日方深知,FP-148货车质量问题是无法回避的,他们避重就轻描述:如有的车轮胎炸裂,挡风玻璃炸碎,电路由于故障,铆钉震断,有的车架偶有裂纹……

果然不出我方所料,日方所讲的每一句话都是经过反复研究推敲的。毕竟质量问题与索赔金额有必然的联系。我方代表用事实给予回击:贵公司的代表都到过现场,亲自观察过,经商检和专家小组鉴定,铆钉并非震断,而是剪断的;车架出现的不仅仅是裂纹,而是裂缝、断裂!而车架断裂不能用“有的”或“偶有”,最好还是用比例数来表达,则更为科学准确……

日方怦然一震,料不到自己的对手是如此的精明,连忙改口:“请原谅,比例数字,未作准确统计。”

“贵公司对FP-148货车质量问题能否取得一致看法?”

“当然,我们对贵国实际情况考虑不够……”

“不!在设计时就应该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因为这批车是专门为中国生产的。至于我国的道路情况,诸位先生都已经实地察看过,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否定那种属于中国道路不佳所致的说法。”

室内烟雾弥漫,谈判气氛趋于紧张。

日方转而对这批货车的损坏程度提出异议:“不至于损坏到如此程度吧?对我们公司来说,是从未发生过的,也是不可理解的。”

我方拿出商检证书:“这里有商检公证机关的公证结论,还有商检拍摄的录像,如果……”

“不!不!不!对于商检公证机关的结论,我们是相信的,无异议,我们是说贵国能否做出适当让步。否则,我们无法对公司交代。”

对于FP-148货车的损害归属问题上取得了一致意见。日方一位部长不得不承认,这属于设计和制作上的质量问题所致。

初战告捷,但是我方深感更检举的较量还在后头。索赔金额的谈判才是根本性的。

我方一位代表,专长经济管理和统计,精通测算。在他的纸笺上,在大大小小的索赔项目旁,布满了密密麻麻的阿拉伯数字。这是技术业务谈判,不能凭大概,只能靠科学准确的计算。根据多年的 经验 ,他不紧不慢地指出:“贵公司对每辆车支付加工费是多少?这项总额又是多少?”

对方说:“每辆车10万日元,总计为5.84亿日元。”接着,日方问:“不知贵方报价是多少?”

我方说:“每辆16万日元,此项共9.5亿日元。”

久经沙场的日方主谈淡然一笑,与助手耳语了一阵,神秘地瞥了一眼中方代表,问:“贵公司报价的依据是什么?”

我方将车辆损坏的各部件,需要如何维修加固,花费多少工时,逐一报出单价。“我们提出的这笔加工费不高。如果贵公司感到不合算,派人维修也可以。但这样一来,贵公司的耗费恐怕是这个数的好几倍。“

日方对此测算叹服了:“贵方能否再压一点?“

“为了表示我们的诚意,可以考虑。贵公司每辆愿意出多少?“

“12万日元。“

“13万如何?“

“行。“

这项费用日方共支付77600万日元。

中日双方争议最大的项目,是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金额高达几十亿日元。

日方在谈这项损失费时,也采取逐条报出的方式。每报完一条,总要间断地停顿一下,环视一下中方代表的反应,仿佛给每一笔金额数目都要划上不留余地的句号。日方提出支付30亿日元。

我方代表琢磨着每一报价的奥秘,把那些“大概”、“大约”、“预计”等含糊不清的字眼都挑了出来,指出里面埋下的伏笔。

在此之前,我方有关人员昼夜奋战,液晶体数码不停地在电子计算机荧光屏上跳动着,显示出各种数字。在谈判桌上,我方报完每个项目和金额后,都讲明这个数字的测算依据。在那些有理有据的数字后面,打的都是惊叹号!最后,我方提出赔偿间接经济损失费70亿日元!

日方代表听了这个数字后,惊得目瞪口呆,老半天说不出话来,连连说:“差额太大,差额太大!”于是,又进行无休止的讨价还价。

“贵公司提出的索赔金额太高,若不压价,我们是有妻儿老小的……“日方代表哀求。

“贵公司生产如此低劣产品,给我国造成多么大的经济损失啊!”,继而我方又安慰道:“我们不愿为难诸位代表。如果你们做不了主,请贵方决策人来与我们谈判。”

双方各不相让,暂时休会。

即日,日方代表接通了北京通往日本S公司的电话,与公司决策人密谈了数个小时。

接着,谈判又开始了。先是一阵激烈鏖战,继而双方一语不发,谈判室内显得很沉默。

我方代表打破僵局:“如果贵公司有谈判的诚意,彼此均可适当让步。“

“我公司愿付40亿日元,这是最高突破数了。“

“我们希望贵公司最低限度必须支付60亿日元。“

这样一来,谈判又出现了新的转机。但差额毕竟是20亿日元的距离。后来双方几经周折,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中日双方最后所报金额相加除以二,即50亿日元。

除达成上述协议外,日方愿意承担下列三项责任:

一是卖到中国的全部FP-148货车为不合格产品,全部退货,更换新车;

二是新车必须重新设计试验,精工制作,经中方专家试验和考察;

三是在新车未到前,对旧车进行应急加固后继续使用,日方提供加固件和加固工具等。

工程在那些情况下可以向甲方索赔,采取了什么措施?

工程建设活动,作为一项体量规模较大、实施周期较长、投入资金较多、管理难度较大的行业活动,“风险”二字始终贯穿着工程建设活动的全生命周期。

工程索赔,是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引入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风险管理机制。业主单位或承包商,一旦因非自身原因出现相应损失,即可通过工程索赔机制获得赔偿,挽回或减少自身损失,实现风险的有效转移或分散。

从索赔主体来看

工程索赔是一种双向的风险管理机制,即承包商可以向业主单位申请索赔,业主单位也可以向承包商进行反索赔。但在实务中,一般建设单位出现工程索赔的情形较少,且由于建设单位长期占据建筑市场有利地位,可以通过冲账、扣拨工程款、抵扣工程保证金等多种方式实现索赔,因此,这里讨论的工程索赔情形主要针对项目承包商(施工单位)。

从索赔形式来看

工程索赔主要包括“经济补偿”与“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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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即是指承包商向业主单位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业主单位对不应由自身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进行合理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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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顺延,即是指承包商向业主单位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业主单位对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延误,进行相应的工程顺延,避免自身无法在原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时间完成项目工程建设,导致自身承担合同违约赔偿责任。

从合同风险管理来看

从合同风险管理来看,工程索赔,实际是对工程承包合同缺陷的一种补充完善,是业主单位与项目承包商承担相应风险责任比例的再次分配,是合同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1、重视工程索赔的重要作用

工程索赔,在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中发挥着多方面的重要作用,能够有效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工程管理。同时对于相关建设活动主体,还发挥着有效的风险控制与风险保障作用。

维护自身权益,提高企业效益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处于明显的买方市场,建设单位长期占据市场主导地位,逐年增长的建筑企业数量不断加剧着市场竞争态势。在“低价中标”原则下,大量建筑企业为顺利承揽项目,往往选择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报价,为项目建设与企业经营埋下巨大隐患。加之,目前建筑市场存在一些不规范市场行为,如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方垫资、带资、拖欠工程款、拖欠保证金归还等,进一步加剧着建筑施工企业成本风险。

工程索赔,一方面能够在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相应损失中,为施工单位挽回相应损失,避免诱发或加剧企业财务风险;另一方面合理利用工程索赔也是提高企业效益,降低企业成本的重要手段。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前期投标报价并未预留足够的盈利空间,主要即通过后期工程索赔实现盈利。

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工程管理

如上文所述,工程索赔是一种双向风险管理机制。在面对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索赔要求时,建设单位往往会通过“反索赔”,即针对施工单位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施工技术规范、施工质量、工程工期等问题向其发起索赔,以驳回施工企业的工程索赔要求。

这客观上就要求施工企业在提出工程索赔前,必须做好自身的施工规范管理,保证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在这样的前提下,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索赔,既能弥补自身的相应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能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工程管理。

合理控制造价,避免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除了是施工企业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还是实现企业盈利的主要方式。但对于建设单位而言,频繁或大额的工程索赔显然是不利于项目造价管理的。因此,建设单位势必将更加规范、重视相关管理工作,如合理安排工期、规范工程管理、减少工程变更、提供有效资料文件等,防止和避免工程索赔事件的发生。

实质上,“工程索赔”成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双方在规范市场经营合作当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重要机制手段。

2、工程索赔管理的要点

工程索赔是一项较为复杂的风险管理工作,涉及多项管理要素与管理环节,只有掌握相应要点才能保证索赔权利的顺利实现。

索赔意识

自上世纪80年代国内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索赔机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工程索赔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工程管理工作。但实践中,不少施工单位依旧缺乏成熟的索赔意识,不重视招标文件分析、施工合同管理,无法及时、有效把握工程索赔机会,不规范管理建筑施工,导致错失索赔机会或索赔失败。

为适应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应对更加严峻的企业经营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应提高自身的工程索赔意识:一方面,重视招投标、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履约等不同阶段的索赔分析管理,把握索赔机会;另一方面做好自身施工管理,在保证完成合同履约的前提下,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工程索赔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索赔证据

索赔证据是实现工程索赔的重要文件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应重视相应证据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在日常工作中保持完整的实际工程记录;委派专人进行索赔报告编写,对支持性记录和证据(如工程量签证单、发票等)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准确、有条理的提出索赔要求与相应依据。

索赔方式

工程索赔的解决方式包括两种,即双方调解与法律裁决。调解方式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协商方式达成意见一致,完成工程索赔,耗时较短、成本较低;裁决方式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司法裁决得到裁决结果,成本较高、耗时较长。

从本质上来看,工程索赔是一种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尤其,在工程索赔过程中,建设单位处于有利地位,可以通过对项目质量、工期、各项标准要求等多个方面对施工企业进行反索赔。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优先通过协商方式实现自身权益维护。

索赔时间

工程索赔提出的时间应尽可能的早,实务中的索赔时间一旦拖到项目建设后期,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才能解决。一般来说,项目建设的前半期是解决各类工程索赔的有利时期,切勿陷入工程索赔的拖延陷阱,导致索赔结果遥遥无期。

工程索赔是工程建设领域内的一项重要风险管理机制,无论对于项目工程质量、工期管理、成本控制,还是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设活动主体的切实利益都有着重要意义。建筑企业应重视工程索赔管理,把握索赔要点,利用工程索赔转移、分散企业经营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女学生扶老人被讹,证明清白后索赔5万精神损失费,您觉得合理吗?

女大学生搀扶摔倒老人反被讹,证明清白后索赔五万,有多少人支持女大学生的这种做法呢。

近日,这样一件事情又在网上引起热议。一位女大学生好心搀扶起了自己摔倒的老人,并拨打120陪同老人到医院,还垫付了1000元医药费。结果老人子女到场后,老人非说是这位大学生撞倒她的,子女便对女大学生恶语相加,并拒还1000元医药费,还要求女大学生赔偿5000元。报警后,民警通过监控还了女大学生清白,女大学生坚决要求老人及子女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否则便以敲诈勒索起诉。

在这件事情中,不少网友将重点放在了女大学生向老人及其子女索赔这个环节上。

有网友认为,既然监控视频已经还了女大学生清白,她也就没必要再为难老人了,劝她放弃索赔。

对于这部分人的观点,并不敢苟同。有一句话叫“未经他人事,莫劝他人善”。

试想,如果事发路段没有监控视频,无法证明女大学生的清白,那么,这位女大学生是不是就得无奈的赔偿老人5000元呢。

做了好事被冤枉,已经给做好事者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痛苦和伤害,还要赔钱,这种窝囊事谁能接受的了呢。

2014年发生在广东的一个案例,至今令人记忆犹新。好心人吴伟清搀扶摔倒老人后反被讹20万元,老人子女多次上门要钱,导致吴伟清无钱再给而投河自尽,以证清白。闹出了人命,老人最后才承认是自己摔倒的。

事实证明了,某些讹诈者有多可恶,他们是否想过放别人一码呢。

再结合现实,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为什么好心搀扶摔倒老人反被讹的事情屡禁不止,而且有增无减。不正是因为讹人的老人及其家属最后得不到任何惩罚,讹诈零成本,才使得某些老人及其家属有恃无恐,肆无忌惮的对别人实施讹诈。

不能因为讹诈者是老人,就无底线的包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老年人违法犯罪,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能让年龄成为老年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

为什么现在会导致一些人在街上看到老年人就躲得远远的,摔倒了也不敢轻易上去搀扶,以至于出现了扶与不扶的激烈讨论。不正是让那些讹诈他人的老人败坏了 社会 风气吗,是该对此类老人及其子女作出法律严惩的时候了。

所以,理智的正义者都应该支持这位女大学生坚决向老人及其子女索赔5万元的做法。她不仅仅是在为个人申冤,更是在匡扶、扭转 社会 风气。

结束语:

扶摔倒老人反被讹的一些事例,已经影响到了一部分人发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并不是不想发扬,而是不敢发扬。只有严惩讹诈者,消除此类讹诈现象,才能还 社会 一个正常的风气,使得人们能够放心的搀扶摔倒老人,助人为乐。

大家支持这位女大学生的维权行为吗?

【谢谢朋友们耐心阅读,欢迎关注、评论等,发表看法,一起互动交流!】

老人不幸摔倒,路过的女学生仗义相救,老人醒来后(也许是子女赶来后)认定其为嫌疑人,索要医疗费,女学生百口难辩,无奈报警,警方调取现场监控后还原事情真详,证明女学生是清白的。女孩一气之下,把对方告上法庭,索赔五万元精神费?

我大胆猜测,这大概就是整个事件过程。

本来就是一个善意举动,看见老人摔倒,女学生冲上去救助。助人为乐,扶老爱幼,这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美德,没想到遭到被讹,受到莫大委屈和经济上损失,给女学生名声和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和不良影响,证明清白后,女学生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索要五万元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将心比心,女学生要的一点不多,假设无法证明其清白,她要给老人赔偿的各种费用一定不是个小数目。

同样是人,为什么只许老人及其家属讹人,就不许女学生要求赔偿自己的名誉和精神损失?

我们可怜老人和弱者,是因为他们有可怜之处,象这样的老人,不是可怜而是可恨。

还记得一四年广东吴伟青案,村民吴伟青好心扶摔倒老人反遭索赔二十万,最后跳水自尽以死证清白。

试想一下,如果不是证明了自己的清白,这个女学生也许就是下一个女吴伟青,二十万比五万,已经是够意思了。

无数案例告诉我们,勿以恶小而纵容之,如果行善需要巨大成本,作恶却被轻轻放过,对这个 社会 的和谐就会造成极为不利,也让人们做好事时赡前顾后。

坚决支持女学生的索赔,给女学生点个大赞

这个早就该有人这么做。首先她的立场站的住脚,先被讹后索赔,其次给了对方选择的空间:要么赔钱要么吃官司!哪样都赢定了。给钱免了牢狱之灾,坐牢免了破财。就不能惯着这些人,耍赖讹诈不成一点事没有。这是做个表率警醒,以后再遇到这种事的人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

坚决支持女大学生的索赔做法!并以敲诈勒索罪、讹诈罪起诉无良老人!当前,中国已逐步进入老龄化 社会 ,这意味着将有越来越多的老人需要得到各种形式的帮助和扶助,而这些施以帮助和扶助的群体将是新一代的少青中年人。如果不及早制定一套针对老年人完善的扶助法律体系,让 社会 风气回到50 70年代崇尚"助人为乐"的大氛围,让当下出现的老人摔倒讹人、施救者在施救时颤颤巍巍、施救后一片寒心的现象尽快扭转,让全 社会 对“坏人已变老"的认知有所改变,不敢想像整个 社会 将变成怎样!所以,应该以此事件为契机,完善施救、救助,被施救、扶助法律条款,"杀鸡敬猴",让那些碰瓷、讹诈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那些无良者及时断想实施讹人的念头,阻止这些严重影响 社会 风气的不良行为的蔓延,让步入老龄 社会 的中国气正风清,全 社会 重新拾回崇尚尊老爱幼、助人为荣的良好风气!以上只是个人观点,欢迎善意的补充,拒绝恶意的攻击!!

女大学生扶摔倒老人,证明清白后索赔五万,我完全支持她的行为。

现时 社会 ,扶摔倒路人被讹的事件经常出现,而法律并没有对讹人者有所制约,使得做好人好事成本巨大,讹人者无须成本,肆无忌惮,为 社会 以恶驱良开了一个恶例,伤害了人们善良的心,严重影响 社会 的文明进步,我支持女大学生的正义行为,并不是为这一单一事件支持而支持,而是因为这是一个以良驱恶的良好开端,使恶有所顾忌,止步于善,还 社会 原有性本善之人性。

我觉得不合理。因为,她还在上学期间,心理承受能力肯定不强,对她来说,会在心里产生终身阴影,所以,赔她5万元太少太少了。嫌赔多了就别讹人,那就会一分都不用赔。为什么会产生扶人反被讹的现象?原因虽然有多种,但是,与处罚力度太轻有很大的关系。这其实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不但要给予重罚,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肯定支持,讹人就应该付出代价,甚至应该追究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弘扬正能量,让大家都敢扶。而不是讹人成功了获利,不成功一句道歉了事儿,让扶人的心凉,就是这些讹人的败坏了 社会 风气,从严判决才能让想讹人的人收敛 更有利于整个 社会 ,使更多的需要扶的人得到帮助,毕竟讹人的人是少数。

坚决支持女学生,起诉老人及家属!一、起诉老人恩将仇报,诬陷罪!二、起诉家属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并且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对于这样恶意讹诈她人的情况,必须加以严惩,以儆效尤!让这些倚老卖老,讹诈他人的行为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让他们知道,善良的人心,不容伤害!

一片良善反被讹,

农夫遇蛇何其多?

能使毒蛇少害人,

索赔五万不算多!

但愿法官从民意,

肃风正气谱新歌。

坏人不但该赔钱,

吃吃牢饭何不可?

自从南京法官判彭宇案,不是你撞倒的,你干吗去扶,这一判决生效后,使中国的文明倒退了几千年,自从彭宇案后,碰瓷的老人有意无意大量出现,使人们做善事成了一种风险,就是你看到老人摔了,不扶没事,一扶可能产生赔偿风俭,现在通过监控证明了孩子清白,反向老人索赔五万,一点都不过分,但法官不会支持,但女孩的反索赔就是告诉碰瓷的碰瓷也存在风险,所以我个人是支持女孩索赔的,尽管概率很低。

员工跳槽反被公司索赔100多万,互联网的“竟业协议”有多坑?

如果列一个“跳槽需要注意的事情”清单,打工人三天三夜都写不完。

大到如何不动声色地找好下家、怎么说离职理由才显得真情实感,小到如何体面地推出公司群,每一项都是需要职场人研究的学问,但却有很少有人会注意到“ 竟业协议 ”这个坑。

前段时间,一则新闻引起了打工人的热议:

某大型互联网公司的两位员工离职后跳槽去了另一家同行公司,结果被老东家一纸诉状给告了,原因是违反竞业限制业务,最后法院判决,员工需要向原公司赔偿违约金100多万。

“我只是想跳个槽,没想到背上了100多万的债务”

“打工人连离职自由都没了吗?”

这个事件牵扯的关键就是—— 竟业限制

被滥用的竟业限制

所谓同行是冤家,竟业限制就是规定员工在离职之后,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2年),不得去与老东家有相同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入职。

基于协议, 老东家会每个月支付员工一定的补偿金 ,补偿金一般是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60%,但如果在竟业期间你违反了约定,那么不仅要返还已经收到的补偿金,还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一般是24个月的工资。

一般来说,普通员工是不会面临竟业限制的,因为一些基础岗位平时也不太能掌握到公司商业秘密和核心科技,竞业限制对象一般是企业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竟业协议本质上是为了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本无可厚非,但是最近几年,竟业限制用的越来越泛滥了。

比如刚毕业、连试用期都没过的职场小白,都曾被竟业协议威胁过。

几乎每个离职的员工都会威胁一番,难道这辈子就不能离职了吗?

原以为竟业协议只限制高管和高科技人才,但现在不少互联网大厂的操作却是一刀切,不管你是什么级别、什么身份,哪怕只是一个小小的螺丝钉,都要你签。

竟业限制补偿金

程序员小程,在洛阳当地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工作,离职后2个月后突然收到老东家打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400元,

在收到汇款后没几天,原公司以该程序员违反竞业协议的名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公司损失 35 万元。原公司在诉状中称,该程序员的工作涉及公司核心技术,属于机密岗位。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该程序员赔偿公司18万,并且履行竞业协议义务至 2021年10月31日。

这18万怎么算的?

18万=该程序员A每月平均工资7641元 X 24个月。

虽然这位程序员的工资,怎么也看不出是“机密岗位”,但却因为违反竟业限制,要付出2年年薪的代价。

有人可能要问了,那去一家和原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不就好了?

在判决书中,法院是如何判定原公司和A所任职的新公司是“竞品”关系的:

当地法院认为,小程的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软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等”,两者均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也,故而存在竞争关系,所以认定小程违反了竞业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一家公司的经营范围里包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相关业务,A就不能去任职。且该竞业限制的时间规定到2021年10月31日,也就是两年的时间。

但A原本就是一名程序员,难不成他要在竞业限制的两年内转行去当厨师?? ?

一般公司会在协议中罗列出具体的竞品公司以及竞业的范围有哪些,但比较坑的是,有些公司会把行业里能叫得上名字的公司都列出来,只要你离职,2年内就不能跳槽到这些公司。

补偿金与违约金

这个案例还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 竟业协议的启动 。

是否启动竟业协议,是由公司单方面决定的 ,公司可以在你离职后3个月内,将补偿金打到你卡里就算启动。注销卡也没用,公司出具转账记录就可以了。

这也是为什么上面案例中,公司会在第二个月会给小程打一笔2400元的“补偿金”。

如果员工的在职薪资仅达该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线,老东家每月仅支付很少的竞业补偿,就能锁定你2年的时间。

而且什么时候终止竞业协议,也是公司单方面决定的,最长2年,最短3个月;不管领了几个月的补偿金,违约金一律按最高24个月工资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你被竟业了,不仅要面临高额赔偿,还得丢掉现在的工作。只能转行或者去小公司工作,收入骤然减,赔偿金可能连正常房贷都不够。

那我不签竟业协议行不行?

为了让你“心甘情愿”地签合约,不少公司会在入职时候的劳动合同都会附赠一份“竟业协议”,不签就不能入职;或者在发放期权股票作为奖金的时候也会再让你签一次,不签就没有奖金。

在这样的职场环境下,几乎很少有人因为一份协议放弃到手的offer或奖金。

最绝的是,在员工离职的时候要求签竟业协议,否则就不给开离职证明。

我实际已经入职,但说我撒谎“还在待业”可以吗?

这种想法只能说太天真了!

对于有竞业限制协议的离职员工,老东家会给予比在职时更多的关注,他们有很多方式与你保持“联系”。

比如 寄快递 ,前东家寄一份包裹到新单位,如果物流信息中显示“本人”签收或者新单位就能成功证明你已经入职新东家。或者追踪快递员,将签收过程进行拍摄取证,甚至直接伪装成快递员接触前员工。

再比如打电话到新公司找你,只要前台说“稍等,他在开会”,就可以作为证据。

甚至找跟拍蹲点拍摄取证,一位网友说,他在新公司的工位上起身手持玻璃杯续水、抱着金龙鱼油箱子下班的都被跟拍进了视频里,这些视频都是他违反竞业协议进入老东家竞对公司上班的证据。

疯狂程度堪比007了。

不过打工人也不用过于担心,虽然在互联网竟业限制几乎已经人手一份,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签了协议而已,老东家只是保留行使的权利,一般不会启动此协议。

不仅员工希望离职时好聚好散的,公司也是一样的想法。

关于反索赔案例和反索赔的目的和原则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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