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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21 10:40:13 浏览23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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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是恶意抢注?

所谓的恶意抢注指的就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以下是关于恶意抢注的法律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恶意抢注的商标怎么处理

一、恶意抢注的 商标 怎么处理 遇到恶意 抢注商标 应该:首先,将纠纷交给专业的 律师 进行处理,毕竟 知识产权 的专业性较强,而一般商家无力应对这样的问题,请律师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如果真正构成侵权,也必须等待法律的确认,以法律的处理结果为准。其次,选择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 我国《 商标法 》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 代理 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 争议 商标注册 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 赔偿金 ,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二、商标被人恶意抢注怎么办 可以提出异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 证据 2、收集材料证明您品牌的影响力,倘若您品牌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而注册人与您在同一地区,那么您的胜率是很高的 3、证明注册人与您存在利益关系 另外有一点不得不说,就是请注意保护好自己的权利,以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要知道如果影响力不大的话是很难赢的。 另外异议期间为从该商标初省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还有即使您异议成功了,商标局也只会驳回其在您已经使用的产品上的专有权,再您为使用的产品上商标注册人仍然会获的专有权利。 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可以到商标局进行投诉,在收集证据核查属实的话,那么就算商标已经注册成功了也会被注销,而且商标注销是不会收取费用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办理,也可携带相关资料办理。

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法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恶意抢注他人 商标法 条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 驰名商标 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 代理 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 商标 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 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恶意 抢注商标 的判定 我国《商标法》上述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商标评审案件为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认定主观构成恶意。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 争议 商标注册 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 赔偿金 ,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三、恶意抢注商标法律适用 除恶意外,各类具体抢注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要件不尽相同,商标局制定的《商标审理标准》对此有相应的明确规定。现以评审案件为例,略予说明。 (一)《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驰名商标的适用要件 1、 第一款保护驰名的未 注册商标 。 (1)申请人商标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 (2)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4)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2、 第二款保护驰名的注册商标。 (1)申请人商标已经驰名且已在中国注册; (2)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双方商标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4)争议商标的使用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根据实践,认定驰名商标主要考虑该商标在我国境内是否驰名。申请人可以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的驰名 证据 材料。 也就是说,我们参考商标法在解决恶意抢注商标案例的时候,商标法当中是给出了可以判定对方是恶意抢注商标的具体行为,只要存在着以上几种行为的当地商标局可以依法撤销 商标权 ,但是,商标局一般不会直接对抢注一方进行行政罚款。商标所有者在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权以后,想要追究民事赔偿的话还只能提起民事 诉讼 。

恶意抢注商标有什么后果吗

恶意抢注商标的后果是最终会被商标局撤销商标权,并且被侵权人可以向恶意抢注的一方申请民事赔偿。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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