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和电子商务河南新乡律师点评的发展河南新乡律师点评,预付式消费卡以其高效、便捷和经济等优势被广泛运用于日常市场交易活动中。然而,预付式消费领域存在的漏洞给不法商家造成可乘之机,近日,家住河南新乡的李先生向媒体求助,称自己于2015年在新疆鄯善县红山路与三一二国道交叉口往北300米的江林酒店充值会员卡后,不到一年酒店原承包商便合同到期,李先生联系到酒店原先的老板赵红旭,要求赵红旭退还李先生会员卡中的余款。赵红旭起先是推脱,时至今日竟杳无音信。
据悉,李先生于2015年10月17日在新疆鄯善县江林酒店充值会员储值卡,充值金额为一万元整,当晚消费1700余元,而后再无消费。“当时我是通过刷卡进行充值的,他们(江林酒店)用的是新疆农信POS机,收款单位是鄯善县重庆周渔府餐厅。”李先生回忆到。
2016年5月9日,时隔近7个月,李先生再次出差到鄯善,预定房间时才得知,江林酒店已转让至他人。据现在的工作人员声称:“之前酒店承包给赵红旭,后来因承包合同到期,酒店收回承包权。赵红旭目前在鄯善县楼兰老街604号经营一家名为麻麻鱼府的酒店。”
李先生和赵红旭沟通后,赵红旭称自己对李先生所说的事不太了解,承包江林酒店后一直都是由她的妻子丁航经营。等丁航月底从外地返回后,将帐目落实清楚便将余款退还给李先生。
从5月23日开始,赵红旭就不再接听电话,让李先生有事就联系丁航,李先生和丁航联系后,丁航只是说自己需要了解。在李先生的一再催促下,丁航却说要等之前为李先生开户的工作人员回来后才能进行核对,当时开户的所有数据都在那工作人员手中。此后再无音讯,打电话不接,信息不回,而后索性将李先生手机号拉入黑名单致使无法与丁航和之前的赵红旭取得联系。自此以后,李先生便再也无法联系到赵红旭或丁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李先生所办理的江林酒店会员卡已经失效,所以李先生要求赵红旭将余款退还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赵红旭夫妇的所作所为,该如何定性呢?
从主观方面,针对李先生办理会员卡时给付的金钱,赵红旭通过一个合法的外观将金钱占为己有,而会员卡只是赵红旭骗取财物的手段。虽然赵红旭为李先生办理会员卡的目的并不只是骗取财物,同时会为李先生提供一些服务,但是李先生所得到的服务和所给付的金额差距过大,使得服务可以忽略,所以赵红旭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从客观方面,赵红旭冒用其它单位名义为李先生办理会员卡,办理会员卡之后,又对江林酒店不再承包。当李先生要求赵红旭退还余款时,赵红旭和妻子与李先生玩起了捉迷藏。显然,赵红旭在主观上并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客观上也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6月16日,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消费者协会向李先生回馈了消费者权益保障信息回函,函中调查结果如下河南新乡律师点评;经我协会调查调解,鄯善县江林生态酒店于2013-02-22 成立,经营者为辛保星,组成形式:个人经营,不存在河南新乡律师点评你所述的酒店易主情况,鄯善县江林生态酒店经营者辛保星于2014年将酒店承包给赵红旭,2015年双方因租金事宜产生纠纷已诉讼至法院。经与双方联系,鄯善县江林生态酒店原承包人赵红旭承认有这笔充值,但当时保管充值及消费记录的员工在其他地方打工(双方终止承包后部分员工去其他地方打工),赵红旭称需要联系到该员工确认充值及消费的具体数额后将剩余款项退还,鄯善县江林生态酒店经营者辛保星拒绝我协会调解你的投诉,因此调解终止。现我协会建议你携带相关证据诉讼至法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2016年7月11日,李先生将鄯善县江林酒店和原酒店承包者赵红旭依法向长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认为,酒店原承包者赵红旭与李先生购买充值预付费消费卡属于职务行为,且事后酒店经理对此予以承认,尽管没有书面协议,但是李先生保留充值小票以及刷卡记录,只要有证据支撑,该协议依然视为成立。他解释,李先生是与酒店形成的合同关系,无论酒店股东结构和法定代表人变动与否,酒店方面都应按约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预付款,并对客户予以补偿。
预付费式消费卡这种交易方式虽然在社会上已经全面普及,但是与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方式相比,仍属于新生的交易手段。因此,在社会没有形成完善的交易体制下,该方式存在着较大的体制风险,其中法律风险尤为突出,作为监管部门的工商局等单位,是否应该建立起一套更完善的制度以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呢?
本网将持续关注该事态进一步动向。(张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