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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邮寄送达视为已送达的规定)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22 07:40:10 浏览19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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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邮寄送达应满足什么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何谓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最高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邮寄送达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显然,条文之中“有困难的”表述和民事诉讼法一样,并没有细化。在2015年1月公布的最高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之中,期间和送达篇甚至没有提及邮寄送达。可以说,立法方面存在着缺陷,是导致审判实践中邮寄送达滥用和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法院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办理流程是:从寄信开始,到寄信结束。

最高院邮寄送达规定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送达方式有几种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由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在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或者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的,法律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具有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

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电子数据方式送达。电子数据方式送达,是指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为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

7、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几种方式均无法送达时,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公告期满后,即产生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邮寄送达有什么条件?

一、民事 诉讼 邮寄送达有什么条件? 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意见》第85条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二、民事诉讼邮寄送达方式日期以什么为准 邮寄送达是在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将送达文书交邮局挂号寄给送达人的方式。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计算期间时应扣除邮件在途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这是关于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通常送达文书要以直接送达为主,但在有些情况下,很难直接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在国外,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等),这时就要采取诸如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以保证当事人能及时的收到法律文书。 三、法院邮寄送达对方拒收视为送达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对于法院邮寄送达的情形,被送达人拒收并不否定送达的事实。视为已送达。 拒收法院诉讼文书 不少人在官司于己不利的时候,一贯想当然的做法是拒收法院应诉材料、拒领 判决书 。有的企业老板认定所谓经验,其下员工因惧怕担责,往往也遵从老板的意愿,对法院的东西一概不签字、不收领,甚至将法院的邮件的径行退回。有的当事人在估计审判结果对自己不利的时候,故意迟迟不予领取判决,甚至埋怨 代理 律师 不该领取那么,拒收法院应诉材料、判决书等诉讼文书,真的有用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送达文书的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拒收法院诉讼文书,其实是被告放弃自己的应诉权利,丧失的是实体权益。 一旦法院缺席审判、公告送达,判决生效后 强制执行 就紧随而来。到时候想举证、申辩以扭转局面,只能说悔之晚矣,谈何容易!根据调查总结,实践中因公告送达、缺席审判而导致的再审、 申诉 案件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当然,也确实存在原告当事人因被告“躲猫猫”,而自己又举证不力而导致败诉、撤诉或者执行不能的情况。但是较之前一种情况,总体上还是少数,大多情况下只是打乱了法院的诉讼进程。作为被告如果非要以“躲猫猫”的方式达到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你必须先确认原告方手里的 证据 不足,确认法官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起诉,而这是不现实的因此,总体上来说,与法院“躲猫猫”作用有限,且实在是得不偿失。 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有意见,用拒收判决书的方法来表示,除有可能拖延时间之外,没有丝毫实质用处。如果不服 一审 法院判决,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对于生效判决则只有继续申请再审、申诉。随着以后立法的日趋完善,必将建立更为有效的处理当事人拒收诉讼文书情形的机制,到时候更加不宜以这种消极方式做文章。 民事诉讼中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主要是因为直接送达办不到,路途遥远。邮寄送达需要有个回执,法律上以回执上的日期为准,由很多的人认为文书上的内容对自己不利就选择拒绝收文书,但实际上拒收也算是已经送达,所以拒绝接受并没有什么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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