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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是什么意思)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23 01:40:11 浏览20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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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目前, 北京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有11万家,这些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下,将逐步进行改组改建工作。改革开放二十年,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年限已到,将有一些企业解除合约,改制为内资企业同时,国家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境外企业、个人、其他经济组织通过购买股权,投入增量资产等方式参股或控股原内资企业,这类内、 外资企业 互转正呈逐步上升势头。由于这些企业千差万别,我们通常把对它们的改制重组方式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企业改制和重组的要求有哪些

最高法关于企业改制重组的规定:第四条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第五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第六条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一、总体

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

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

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产权管理登记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四、资产评估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五、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1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1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六、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

1、《失业保险条例》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工伤保险条例》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9、《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1、《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12、《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七、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5、《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6、《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扩展资料:

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是当前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本书收集整理国有企业改制方面的中共中央决定2项、法律20项、行政法规18项、部门规章10项、规范性文件76项以及司法解释8项,共计134项。

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制订:

1、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2、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3、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4、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改制是最近一段期间政府主抓的工作之一,地方政府在制定国企改制政策的时候,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依据包括很多,有国有资产管理法、公司法、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关于国企改制工作的意见等。国企改制的目的是通过股份制改革,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新编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后有哪些弊端?

1、 资产质量差,表现在国企的主业和辅业分离过程中,大量的债务和能力弱的非核心企业都留在了存续企业中,使得资产负债率高而偿债能力差,历史遗留的问题增多,负担大;人员分流过大,存续企业存在大量的富余人员,而且人员结构冗余与结构性短缺并存,非生产性人员比例高,存续企业人均有效资产占有量低;

2、 由于优良的资产被剥离,剩下的设备存在技术落后老化的问题,加上存续企业收入来源少,技术创新资金不足;企业管理运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容易引发企业总部和下属公司关系不明确相互侵权的问题,严重影响存续企业的经营机制。

拓展资料

一、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是指以评估后的国有净资产作为扣除员工经济补偿金和各项费用的来源,通过经营者、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资购买剩余国有净资产或合资成立新公司的方式,达到国有资本全部或部分退出、股权多元化的目的。国有企业部分改制,是指国有企业拿出部分资产进行竞标转让以筹集改制成本或将部分资产与外来投资者联合进行股份制改造以上市筹集资金的改制方式。判断整体改制或是部分改制有两个主要标准:

一是资产标准,整体改制的国有净资产包括全部国有企业的完整经营性资产系统,而部分改制企业有可能只拿出部分优质资产或辅业资产进行改制,改制资产与未改制资产存在较强关联;

二是母企业是否存续标准,整体改制中国有企业法人地位一般会注销,而部分改制中国有企业法人地位仍会存续以完成其安置功能。

二、要破除以改制上市或破产逃债为目的和标准的改制模式选择思路,以顺利推进改革和建立独立面对市场的企业法人为标准选择部分改制模式或整体改制模式:

1、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用于整体改制,对于拥有众多辅业资产的大型企业集团来说,必须首先实施主辅分离的部分改制再对主业资产进行整体改制,主辅分离的部分改制最好使辅业资产在产权和业务方面与主体完全分离;

2、对于选择部分改制来上市的大型企业集团来说,要明确部分改制目的是要建立独立发展面向市场的股份制公司,拿出的资产要具有独立的供、产、销能力,与母体之间不存在过多的关联交易,特别是母体企业不能出现亏损而需要股份公司上市后进行“输血”。

3、对于困难企业部分改制来说,改制方案一定要与债权人充分沟通,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以尽可能地减少改制重组的阻力。

4、对于资产清晰,有净资产足以弥补改制成本的国有企业来说,选择整体改制模式对于新公司的独立发展最为有利。

国有企业改制规定

(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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