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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宾馆打什么电话
问题一:举报酒店(住宿的)应该打什么电话? 10分 举报电话, 直接派人查就行了, 这种就得揪出来,在给媒体打个电话 嘻嘻
问题二:酒店住宿不给发票,打什么电话举报 您好,打123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第六条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八条 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
因此,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应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还有与税务违反案件有关联的账簿、会计凭证、发票、合同、银行账户等都是需要的凭证(包括复印件、手抄件均可)。
对于小宾馆之类的,最好录下相关视频或者音频资料,这样举报最有效!
问题三:投诉酒店打什么电话号码 12315
打假举报、消费者投诉号码 国家工商总局
问题四:举报宾馆电话是? 这个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直接打110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题五:举报酒店(住宿的)应该打什么电话? 10分 12345,消费者协会
问题六:要投诉北京的酒店打哪个电话 这个要看酒店的星级的,有的归工商,有的归旅游局,工商可以打12315,旅游局可以打12301,你可以咨询一下。
问题七:我想投诉五星级酒店,应该要打什么电话去投诉? 看是什么情况了 打当地114 查询
卫生不合格 打卫生监督所电话
不给开发票 打工商局 敢不开发票 想关门了??
如果有噪音扰民 打 环保局电话
如果宰客 去消费者权益协会投诉
去找报社 或者新闻热线 投诉 这个威力大 而且 现在新闻机构为了新闻线索 还是很积极的
问题八:如何投诉酒店,打12315是否真的有用 楼主, 我以前也做过酒店前台, 酒店每天的房费,每天在过也审核之前房费都是要收齐的, 我们要顾虑很多事情, 因为酒店一般都是二班捣的, 早上8点就下班, 接班的人如果发现昨天晚上有个客人钱不够了, 到现在房费还是欠缺的,会不开心, 因为这个费用要马上要回来, 楼主自己一直做事都觉得正规,会觉得这个房费,一定会付清的,但是酒店的人,不知道啊, 他们不知道您是不是这样的人,世界上什么人 都有的, 有这种会逃帐的人,说不清楚的,要是您真的走了,这个房费还是要收的,酒店是不会有损失的, 这个钱就是酒店员工自己支付,在这种情况下,但我知道以楼主的口气,看的出来,楼主不是这样的人。
不过话又说回来, 其实这也能证明这个酒店软件设施是不行的, 第一, 如果发现房费不够了,当天的白天就应该提醒您, 而不是在晚上提醒,第二,在您入住的时候,他们没有问您要您的手机号, 如果他们有您的手机号码, 您不在房间,打电话过去没人接, 他们可以打您电话,或者是以短消息的方式提醒您,修要续费了,第三, 您在那里住了一个礼拜了,我不自己夸自己噢,呵呵,以前在我们酒店住了超过3天的, 我都会记得这个人,而且一般只要是和气的人, 都能以朋友的口气,打招呼, 而您住了一个礼拜多了, 要是我 实在没办法联系, 就到第二天早上打电话,跟您说下, 因为,几天的了解, 能让自己了解到, 您是一个什么样的人,这样的人值不值得自己相信。
楼主,要是觉得真的很气愤, 您可以打到他们总公司去投诉, 毕竟公司都希望自己的员工不被投诉, 一旦有被投诉的人,他们都会去追究这个门店的, 不要去打其他的投诉电话, 因为,您打12315,这只是消费者合法权益,他们酒店并没有什么地方经营不合格, 最多公司有点能力的人出面说下就好了,这是您和他们内部员工的纠纷。
人家也是出来混饭吃的,楼主, 我看还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问题九:如何举报宾馆消防安全存在隐患 1、打电话“96119” 投诉举报热线是由消防部门安排专人值守,消防部门接到市民的投诉举报后会针对其内容进行认真细致查证,严格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2、到当地的工商、消防举报;
3、关注当地消防官方微信或微博举报。
问题十:酒店投诉电话是多少 10分 是什么情况呢?
如果是旅游过程中的话可以打12301投诉酒店相关不符合同或者星级的事项。
如果是一般情况下就打12315吧。
延津百v宾馆出过问题么?
原告*****诉称:原告*****、被告*****与第三人*****合伙投资经营延津县百V宾馆,并签署酒店经营承包合同,总投资额82万元,三人平均出资。后经协商,三人于2011年1月3日签订《承包合同》将延津县百V宾馆承包给被告*****个人独立经营,承包费每年10万元,即被告*****每年应支付给原告*****、第三人*****每人3.33万元承包费,但被告*****承包后,仅支付第一年承包费3.33万元及第二年承包费2万元,剩余承包费一直未支付。原告曾于2014年10月20日起诉被告*****至延津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1月31日至2014年1月31日的承包费,后经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相关案件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至2014年1月31日的承包费46666元并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被告*****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相关案件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现被告*****仅支付原告承包费至2014年1月31日,但在2014年1月31日至二审判决之间,被告仍对延津县百V宾馆进行管理与收益。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8月17日期间的承包费共计54062.9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款日。
被告观点
被告*****辩称:1、由于原告制止被告*****经营宾馆的行为,导致被告早就不再经营该宾馆,由房东将该宾馆租赁给徐明臣经营,被告未从该宾馆中取得利益,不应再支付原告承包费。2、原合同约定,房屋质量问题及装修由发包方负责。在被告*****经营过程中,因出现部分质量问题,被告*****共投入87640元用于维修及更换设备,被告认为应由原告承担其中的三分之一即29213元。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称:在本案中第三人也是受害者,第三人无法使原、被告达成调解,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①2011年1月31日原告*****、被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经营承包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应支付承包费的数额。②相关案件民事判决书和相关案件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延津县人民法院起诉案件的案情与本案一致,且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
被告*****对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1、对证据①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根据《房屋经营承包合同》第十一条“宾馆正常使用期间,如出现质量问题……”规定,质量保证期是宾馆经营期间而不是一年。2、对证据②虽有异议,但认为判决书已经生效,被告将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第三人*****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法院观点
对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①、②,本院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案件有关联,对于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①2011年10月26日延津县福技太阳能热水器厂合同书一份、2011年10月1日延津县福技太阳能热水器厂出库单一张、2011年12月23日收据一张,证明延津县百V宾馆太阳能改造花费43000元。②延津县百V宾馆维修施工清单一份及2011年8月21日收据一张,证明延津县百V宾馆维修费用为25600元。③2011年5月28日延津县西街中宇卫浴销货清单及2011年6月2日收据各一张,证明延津县百V宾馆卫生间施工花费14050元。④2011年5月13日清单一张,证明玻璃、拉手、夹子、胶条共花费4990元。以上费用共计87640元,均发生在2011年。⑤照片13张,证明2011年延津县百V宾馆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①②③④⑤均有异议,认为被告*****并未告知原告宾馆维修一事,且照片的拍摄时间不能确定。
第三人对被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被告对第三人就宾馆维修一事进行了告知,第三人对宾馆维修一事知情,但对维修花费钱数不清楚。
对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①②③④⑤,本院认为,第三人*****虽认可被告维修宾馆对其告知,但被告未提供证据对原告告知,原告亦不认可被告对宾馆维修花费的数额,就本案而言,被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不能确认,故对被告所提供证据①②③④⑤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结合庭审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10年,*****,*****、*****三人合伙在延津县城关镇三里庄西开办延津县百V宾馆,共同投资,租赁的房屋登记在*****父亲吕光后的名下。三人合伙时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由*****对该宾馆负责装修后投入经营,第一年由三人共同经营。经营第二年的2011年1月31日,三人签订了《租房协议》、《合伙协议》、《房屋经营承包合同》各一份,其中《租房协议》约定:“兹有甲方(*****)房屋一套(门面房)自愿租给乙方(***************)装修百V宾馆使用,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租期暂定5年,即从2011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止;二、租期内房租每年人民币五万元整,五年租金不变;三、租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加价;四、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合伙协议》约定:“经*****、*****、*****三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百V宾馆所有固定资产(门面房)除外,固定资产明细单件备注。2、以上固定资产由三人平均拥有。3、不经任何一人同意,合伙人不得擅自改变、变卖宾馆结构和其他硬件设施,否则后果由改变方承担…”。《房屋经营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延津县百V宾馆乙方:*****…甲方同意将延津县百V宾馆承包给乙方经营,并就双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达成本合同,以此共同遵守:1、承包期限为5年,自2011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1日。2、承包费为每年10万元整(不包含房租),实行先交租后经营,乙方应在次年1月1日前交纳下年度的承包费,以此类推,直至合同期满,乙方逾期一日不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乙方承包期间,所发生的水、电、卫生、工商税务、治安消防等所有有关经营性的费用(如办证、捐款、集资)均由乙方自理。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承包实体进行任何形式抵押、转让、捐赠转包或转租。如有此现象,甲方终止合同。…7、承包合同期满,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继续承包的优先权,乙方不再续包,应提前半年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11、宾馆正常使用期间,如出现质量问题:装修部分超过1000元损失的,由甲方负责,易损件由乙方负责。2、乙方定期检查电路,如因乙方加大负荷,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因电路和线号问题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以上二项使用期为一年,至2011年8月1日…甲方***************(签字)乙方*****(签字)2011年1月31日”。上述手续签订后,延津县百V宾馆由*****一人经营,其中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的承包费*****按合同约定履行。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的承包费*****支付20000元。*****称*****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支付下余部分承包费,曾到*****单位要过租金,也曾将宾馆的门锁过一次,锁过后*****随即找了开锁的把门打开了,也让电工将电闸拉过一次,断电2、3个小时,但*****一直经营者。*****曾于2014年10月20日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签订的《房屋经营承包合同》、由*****支付2012年1月3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的承包费79900元,并主张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称因*****采取锁门、断电等方式阻止经营,并到被告单位闹事,向被告发送辱骂短信,于是被告*****就不再经营了,并提供了徐明臣证明一份,证明徐明臣于2012年3月底和房东协商后重新装修百V宾馆进行经营。*****及*****称口头通知*****因*****闹事停止经营,实际上已经于2012年3月份解除了房屋承包合同,*****不予认可。该案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三人于2010年合伙投资经营百V宾馆,后双方于2011年1月31日,签订了《租房协议》、《合伙协议》、《房屋经营承包合同》各一份,该三份手续系三人合伙及经营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予以履行。虽然该宾馆租用的房屋登记在被告*****父亲吕光后名下,但*****称系其代其父亲签订的租房协议,其父亲知道该租房情况,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故租赁房屋登记在被告*****父亲的名下,不影响本案合伙关系及该宾馆合伙人对宾馆除房产外财产权部分的所有权、处分权。被告*****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与原告*****及第三人*****签订《房屋经营承包合同》,将合伙财产交由被告*****一人经营,作为经营一方的被告*****负有按承包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用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被告*****称在其经营期间因原告锁门、断电行为,致使其无法经营,停止经营,并口头通知原告*****解除《房屋经营承包合同》。因被告*****作为经营一方,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解除要件,且即使符合法定解除要件,其要求解除的意思表示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达到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规定的通知达到时解除的条件。如确实存在原告*****作为合伙人之一阻挠被告*****经营,致使其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双方存在争议,被告*****应按法律规定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故对被告*****称《房屋经营承包合同》实际上在2012年3月份因无法经营,由作为房主的吕光后将该宾馆承包给他人,实际解除了《房屋经营承包合同》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按《房屋经营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承包费用。因被告*****在其承包期间转让他人经营,且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及第三人支付承包费用,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解除《房屋经营承包合同》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2年1月3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两年的承包费,计算为:100000元÷3人×2年=66666元,扣除被告*****支付的20000元,下余46666元,由被告*****予以支付。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相关案件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于2011年1月31日签订的《房屋经营承包合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承包费46666元。三、驳回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对判决不服,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我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所签订的合伙协议、租房协议、房屋承包经营合同等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三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现因*****拖延支付承包费,*****起诉要求*****支付下余承包费,于法有据,应酌情予以支持。*****上诉主张因*****阻止导致其不能再经营宾馆,*****不予认可,*****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对*****主张的该事实不能予以认定。*****上诉还主张不支付*****下余承包费的原因是*****对宾馆的装修质量导致宾馆发生损失,因双方签订的房屋承包经营合同已对装修质量进行了约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处理,*****以装修质量为由拒绝支付承包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未按照房屋经营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导致房东将房屋另租他人,其不利后果应由*****承担。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相关案件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9月6日,*****以*****为被告、*****为第三人向本院再次提起本次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8月17日期间的承包费共计54062.9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款日。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合伙协议纠纷与我院审理的相关案件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相同,法律事实相似,即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及第三人支付房屋承包费引起,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承担、证据责任的分配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我院相关案件民事判决已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月3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的承包费并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经营承包合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相关案件民事判决,维持原判,至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经营承包合同》正式解除,在此之前,被告*****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8月17日的承包费54062.97元仅是依据生效的判决主张后续的承包费收取权,被告的各项抗辩意见在我院审理相关案件民事案件时均有反映,均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8月17日间的承包费54062.97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宾馆装修费用29213元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8月17日间的承包费54062.97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元、反诉费275元,共计142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宾馆钱被偷了怎么办?
在宾馆钱被偷了应该立即报警。
在宾馆里丢失财物宾馆也应负一定的责任,商家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可根据被害人的叙述,可调查监控,查阅相关时段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在岗记录,客房打扫记录,领班经理等查房记录。如果有别的工作人员进入客人房间的,比如给客人送东西之类的也要调查清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排查找出和客人叙述失窃时间段吻合的人员进出等。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办案步骤如下:
1、首先要勘查现场。接到报案人的报案,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开始初查,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2、提取证据。物证以作案人在现场可能接触过的触及物为主,以及作案人在现场遗留的其他物品,这些物证从现场提取之后还要经过实验室处理,才能显现其上的潜在手印、手套印等重要物证。
3、损失财物分析。根据被盗人的陈述和现场分析,进行分类登记失盗物品,作为破案后量刑的参考。
4、现场访问。通过对失盗人和周围群众的调查了解以及调取视频资料,以进一步获取证据。缩小嫌疑对象,逐步确定犯罪嫌疑人。
5、破案。根据掌握的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6、移送审查起诉。经过审讯,犯罪嫌疑人对盗窃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的,公安局移交检察院进行起诉。
想投诉住的酒店,怎么投诉比较有效
分几种情况:
如果是星级酒店的话可以去旅游行政部门『如旅游局』投诉,也可以向星级评定机构投诉;
如果是普通的私人企业的话,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当然如果问题严重的话你也可以向当地行政部门投诉;
还有一个最简单直接的投诉办法:找消费者协会,电话是12358。
还有一种区分是,酒店哪方面出问题,你就找管它的部门投诉,如食品不卫生,你可以找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安全事故可以找公安部门等。
酒店投诉内容:
1、对酒店某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的投诉:对服务员服务态度优劣的甄别评定,虽然根据不同消费经验、不同个性、不同心境的宾客对服务态度的敏感度不同,但评价标准不会有太大差异。尊重需要强烈的客人往往以服务态度欠佳作为投诉内容,具体表现为:
① 服务员待客不主动,给客人以被冷落、怠慢的感受。
② 服务员待客不热情,表情生硬、呆滞甚至冷淡,言语不亲切。
③ 服务员缺乏修养,动作、语言粗俗,无礼,挖苦、嘲笑、辱骂客人。
④ 服务员在大庭广众中态度咄咄逼人,使客人感到难堪。
⑤ 服务员无根据地乱怀疑客人行为不轨。
2、对酒店某项服务效率低下的投诉 :如果说以上投诉是针对具体服务员的,那么,以下内容的投诉则往往是针对具体的事件而言的。
如餐厅上菜、结帐速度太慢;前台入住登记手续繁琐,客人待候时间太长;邮件迟迟未送达,耽误客人大事等。在这方面进行投诉的客人有的是急性子,有的是要事在身,有的确因酒店服务效率低而蒙受经济损失,有的因心境不佳而借题发挥。
3、对酒店设施设备的投诉:因酒店设施设备使用不正常、不配套、服务项目不完善而让客人感觉不便也是客人投诉的主要内容。如客房空调控制、排水系统失灵,会议室未能配备所需的设备等。
4、 对服务方法欠妥的投诉:因服务方法欠妥,而对客人造成伤害,或使客人蒙受损失。如夜间大堂地面打蜡时不设护栏或标志,以致客人摔倒;客人延期住宿总台催交房费时客人理解为服务员暗指他意在逃帐;因与客人意外碰撞而烫伤客人等。
5、对酒店违约行为的投诉:当客人发现,酒店曾经作出的承诺未能兑现,或货不对板时,会产生被欺骗、被愚弄、不公平的愤怒心情。如酒店未实践给予优惠的承诺,某项酒店接受的委托代办服务未能按要求完成或过时不复等。
6、 对商品质量的投诉:酒店出售的商品主要表现为客房和食品。客房有异味,寝具、食具、食品不洁,食品未熟、变质,怀疑酒水假冒伪劣品等,均可能引起投诉。
7、 其他(酒店方面的原因):服务员行为不检、违反有关规定(如向客人索要小费),损坏 、遗失客人物品;服务员不熟悉业务,一问三不知;客人对价格有争议;对周围环境、治安保卫工作不满意;对管理人员的投诉处理有异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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