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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实施细则

年休假实施细则(年休假管理规定)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26 02:00:17 浏览26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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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是怎样的?

一、享受年休假员工范围 1、在我公司工作并与我公司有固定期限或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员工均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2、由劳务公司派遣我公司工作并且工作期限超过一年的,也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休假条件及假期 1、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被扣发事假 工资 或者虽被扣发但以其他形式补偿的; 2、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 病假 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年休假的计划安排及审批程序 公司安排年休假的总原则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员工有申请休假的权利,公司有批假的权力。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才可享受。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 旷工 论处。因企业性质所决定公司员工全年各阶段工作任务是不均衡的,公司应尽量安排员工在空闲阶段或工作任务不饱和期享受年休假。为避免员工休假期过于集中而影响公司工作的开展,公司应在年初对全公司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计划安排。公司所属各部室、各项目部应在征求所属员工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编制年休假计划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各项目部上报的计划进行汇总并进行调整后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该计划即为公司员工年休假安排计划。如无特殊情况,公司员工应在年休假计划期前填写《年休假申请表》并逐级审批。经批准休假的员工应按批准期限按期休假和按期销假。公司将根据实际的休假期发放假期工资。 五、年休假计划的变更与审批 员工必须按照公司年休假安排计划时间享受年休假,员工本人如无特殊原因能享受年休假而未享受的按主动放弃论处。因本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时间休假,应事先向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部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变动休假计划。因工作需要员工在计划期内不能休假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变更申请应注明变更原因及新的休假时间计划。因工作原因多次变更也应多次申请批准。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公司可安排延迟到下一年度继续享受年休假,但最多只可延迟一年,延迟时间超过一年的应视为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因本人原因当年不能休假的不能延续下一年使用,应按主动放弃论处。因工作需要跨年度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根据本人意愿两 年假 期合并使用或分期使用,公司应按规定支付正常的工资报酬。 六、年休假的待遇 1、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具体计算方法应将员工本人休假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月平均再按平均日工资收入×休假天数。 2、因本人原因假期未到提前上班的,不再补偿假期工资。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事假论处,未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旷工论处。 3、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需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假,但公司应按照员工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年度的平均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报酬。 4、员工在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被提前召回上班,剩余假期可按照本人意愿或者加在下一次年休假期中或按照300%的日工资标准补偿工资。 5、计算年休假工资总额的基数中不包括项目兑现奖、赶工奖、车补、伙补、夜班补助及各种福利和年中、 年终奖 ,也不包括公司领导成员中属于兑现性质的年薪。 6、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的,公司不再进行任何补偿。 7、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员工的假期工资报酬,应在确定员工本人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次年1月份支付。 8、员工在休年休假期间,除应享受的假期工资外,其他按月领取的各项补贴及当期发放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年休假制度规定细则

法律分析:(一)休假原则应在确保生产任务完成、不增加人员编制及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每年年初由各部门统筹拟定员工休假计划安排。1、员工自行安排或临时调整的休假计划,应经所属部门主管审批;2、部门安排集体统一休假的,须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职工享受产假、哺乳假、婚丧假、护理假,仍可享受年休假。

(三)年休假不包含国家规定的每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厂庆休假日。

(四)职工待岗或季节性停工时间超过本人年休假时间,不再享受年休假,已休假的,次年不再享受。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已享受年休假,当年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的,则在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七)员工服务工龄满一年后的次日开始,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截止本年度内)。

(八)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二次),均以1天为单位起算;不允许以小时(半日)为单位调休或请假使用,不可跨年度分期休假。

(九)公司要求各部门统筹安排部属员工享受年休假,如公司安排员工休假,员工不愿意休息的,则作自动放弃,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照国定法定节假日加班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3倍),并统一在次年1月份核发。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年休假解释及实施细则

为了使工作人员保持旺盛的工作精力、保障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人员正常休假,以下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年休假解释及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员工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按以下标准核定:

(1)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个工作日;

(2)工作已满10年不足20年的,年休假10个工作日;

(3)满二十年及以上者,年休假为15个工作日。

【解释与实施细则】

此处连续工作,是指向前追溯12个月的连续工作状态,是员工享受年休假的前提。包括员工加入公司前的在其他工作单位的状态。

年休假天数标准的核定,以员工累计工作年限为准,即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计计算,而不是仅计算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年休假的计算和享受周期按照日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

第二条 工作年限的确认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综合查询统计:

(1)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2)既往劳动合同

(3)人事档案

【解释与实施细则】

对于工作年限的计算,员工的档案是确定工作年限最好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协助确定:

1、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社保机构记录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资料是全面确定员工工龄的一个重要依据。从记录中可以明确确认员工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各阶段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

2、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基本内容之一,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确定的合同期限实质上也是员工的工作年限。

3、用人单位下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今后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必备条款之一。该内容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4、相关员工的退保记录

由于社会保险现阶段尚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移,导致不少外来员工对于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采取退保的方式领取个人缴纳部分。由于社保机构给付的退保记录等相关材料也能证明工作年限,因而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5、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发生劳动争议后,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所确认的给付经济补偿月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所载明的员工工作时间,均可作为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作为员工福利,公司对在公司工作每满1年的员工,给予增加1个工作日的年休假。无论司龄如何,工龄不超过20年的,年休假上限为10天。

【解释与实施细则】

1、员工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当年度不予调整年假标准,在次年1月份起,休假标准天数在原基础上增加一天,

举例:小王于2012年5月加入公司工作,2013年5月,工作已满一年,但2013年度的年休假不予增加一天,还按照原标准执行,自2014年1月日起,开始按照增加一天的标准来休假。

2、只要员工累计工龄不超过20年,无论以增加司龄的方式应该增加多少天年假,年休假的.上限均为10天。

第四条 无论以任何方式增加,公司员工年休假最多以15个工作日为限(20年以上工龄者可享受)。

【解释与实施细则】

只有累计工龄达到20年及以上者,才可享受15个工作日标准的年休假

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解释与实施细则】

请病假的天数,只累计当年度的,不累计既往年度的。

第六条 新入职员工的年休假,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如下:

(当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解释与实施细则】

新入职员工的年休假以及刚刚达到休假前提的员工,当年的年休假均按照上述标准折算。

举例1:小王2013年8月13日加入公司工作,在过去一年内的工作为连续状态,过去累计工龄为4年。

那么,加入公司当年,就可以按照5天的标准享受年假,但2013年12月31日前可以享受的年假天数需要折算:(141÷365天)×5 = 1.91,取整后为1天

举例2:小王2013年8月13日加入公司工作,从2013年3月17日开始为连续工作状态,之前工作有断档。过去累计工龄为11年。

那么,小王需要满足连续12个月工作的前提下才可以享受年假,即入职当年度无年休假,2014年3月17日起,才可以开始享受年假。2014年度当年可享受的年假按照10天的标准进行折算:(290÷365天)×10 =7.9,取整后为7天

举例3:小王2013年2月13日加入公司工作,之前12个月为连续工作状态,入职前累计工龄为8.5年。2014年8月13日,小王累计工龄将达到10年。

那么,2013年当年,小王可以享受的年假天数为:(322÷365天)×5 = 4.41,取整后为4天;2014年当年可以享受的年假天数,按照双重标准折算,即2014.1.1-2014.8.12期间,按照5天的标准进行折算,2014.8.13-2014.12.31,按照10天的标准进行折算,结果为:(224÷365天)×5 + (141÷365天)×10 = 6.92,取整后为6天

第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可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解释与实施细则】

公司有权根据工作节奏及其他情况,安排员工进行休假。对于公司安排员工不愿休息的情况,属员工个人行为,公司不额外支付工资。

在法定节假日前后或因其他原因公司安排放假的,按照公司规定,所放天数可以统一在员工年休假天数中扣除。

第八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休假,也可以分段休假,但不能累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未休天数不计算工资;

【解释与实施细则】

公司员工的年休假方式,以员工请假,公司批准的方式进行。无特殊原因,年休假一律在当年度内申请并休完。确因公司的原因未能休假的,由员工书面申请,经上级领导确认,人力资源经理审批后,可顺延至次年3月31日前,再逾期者,将不予确认。

员工年休假的直接审批权在各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有义务将公司精神传达至各部门负责人,让其在部门工作安排有序的前提下,对员工请休假进行同意与否的审批。对于随意审批员工年休假,而导致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及衔接的,部门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人力资源负有监督责任。

第九条 休年假最小单位为1天,年假1天可抵1天事、病假,须履行休假审批手续;

第十条 员工离职时,当年年假未休完的,按照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予支付。折算方法如下:

(当年度在公司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全年应享受的年假天数-已休年假天数

【解释与实施细则】

人力资源部是年休假管理的责任部门,可以管理员工在一年度的不同时间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对于员工离职时多休年假而导致公司无法扣回的,人力资源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享有年假的员工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进行休假,必须提前3天履行休假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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