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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怎样写行政不作起诉书)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12 17:00:21 浏览31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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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如何举报处理行政不作为?

针对于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就行政机关不作为、不履行义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什么是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 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状态。此定义主要有以下:

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由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

其次,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怎么投诉政府部门无作为

行政不作为向纪委投诉的方法有:网站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上门举报等,对于行政不作为的相关事项可以直接向纪委部门投诉处理,具体情况下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

一、行政不作为怎么向纪委投诉?

向纪委举报可以通过许多方式和途径:一是在纪委官方网站举报;二是可以电话举报;三是可以信函举报;四是可以上门举报。但举报必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重证据,不要仅仅因为一个传闻就去举报;二是要实名制,采用实名制最大的好处是能得到纪委在接到举报后,通过调查,及时将信息反馈举报人。此外,实名举报也能增强举报人举报事实的责任感。如果匿名举报,纪委会去调查,但调查是否属实,举报人就不得而知了。

二、行政不作为的定义

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状态。此定义主要有以下:

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由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

其次,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行政不作为的相关情况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办理,特别是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办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行政不作为可以起诉吗

对于政府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是可以起诉的,针对行政不作为的起诉属于行政诉讼,目前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就是行政诉讼法,但大多数的行政不作为通常都是通过行政复议或依靠于社会舆论媒体的监督来处理的,这样比直接起诉的效率更好一些。

一、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能起诉吗?

对于行政不作为可以依法起诉,目前法院受理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依据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三类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显然,自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之日起,行政不作为诉讼即已经被作为一种与行政作为诉讼相对应的独立诉讼形态进入诉讼家族了。行政不作为的起诉、受理、裁判因为行政诉讼法的授权而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不作为表现形式

通过对近几年来我院审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分析,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如高谷镇大青村四组诉彭水县国土局不处理土地纠纷一案。

2、在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3、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摆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如马康容诉彭水县国土局不颁发建房许可证一案。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如张丹等五人诉彭水县人事局、县计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向行政主体请法语行政赔偿,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其实也是一种渎职的表现,很多行政相对人都知道提起行政诉讼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大费周章的维权结果,也并不会对行政不作为的某些具体工作人员有什么确切的处罚措施,因为国家对行政不作为的处罚力度太轻,所以这种现象现在没有彻底杜绝。

行政不作为

说法不一的,可能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作出分析!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但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具体表现形式为“不予答复”和“拖延履行”。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都引发了诸多歧义。

一、行政不作为案件起诉期限的几种观点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有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多长,则没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行文方便,笔者在此仅以60日的履行期限为例探讨,不再赘述其他履行期限)《若干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是说明了行政不作为案件起诉期限的起始时间(接到申请之日起第61日),并没有明确截止期限(从第61日起截止到何时结束)。因此,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起诉期限的具体日期产生了分歧。

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起诉期限是60日加上3个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原则性规定,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此,从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再加上3个月,即为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

实务界多认为,起诉期限是60日加上2年。《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由于行政主体或“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自然也不会告知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期限应当在《若干解释》规定的60日届满后的2年内。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起诉期限是60日加上20年或5年。《若干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行政主体“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当然也不会告知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因此,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适用该条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期限应当在《解释》规定的60日届满后的20年或者5年内。

除此之外,还有少数人认为,起诉期限没有终期限制。理由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前,违法状态一直持续,行政不作为行政机关的作为义务也是一直存在的,因此当事人随时都可以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义务,因此不应该有起诉期限终期的限制。

二、对行政不作为案件起诉期限几种观点的评析

(一)将起诉期限界定为60日加3个月、60日加2年、60日加20年或5年,均于法无据。

将起诉期限界定为60日加3个月、60日加2年、60日加20年或5年都是错误的,因为上述三种观点都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被诉的是一个“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若干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是:“……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因此,《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与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都是针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期限,而非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这些规定并不能适用于行政不作为案件。

(二)起诉期限没有终期限制,违背法理。

其一,设定起诉期限的终期限制有其特定的目的。

如同民事上诉讼时效,设定起诉期限的终期限制,目的有三:避免举证困难,有利于查清事实并提高司法效率;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督促权利人及早行使权利,消除权利模糊状态的长期存在。

其二,以行政不作为的违法状态一直在持续为由,认为起诉期限不应有终期限制,理由不充分。诚然,在行政机关作为之前,行政不作为的违法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那违法的行政作为在没有得到行政机关或法院的纠正之前,也是在持续状态中。同是在持续状态中,对违法的行政作为都有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不作为没有起诉期限的终期限制没有任何道理。

三、对行政不作为案件起诉期限的立法建议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实务界在处理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将起诉期限界定为60日加3个月、60日加2年、60日加20年或5年,均于法无据,但若对起诉期限不做任何限制,则违背基本的法理常识。实务中多实行“60日加2年”的计算方法,是为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无奈之举。此问题应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予以完善。

笔者认为,应当对行政不作为规定较长的起诉期限。根据《若干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起诉期限最长都可为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为5年。行政机关不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较之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告知行政行为的内容,其违法程度的严重性更高,因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应当不低于《若干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故可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作如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不作为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行政不作为的处罚是一般会承担单位的处分,从而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以及还要给公民进行赔礼道歉;从而恢复当时的现状;行政不作为一般针对于的就是行政的主体还有其相应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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