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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名词解释)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28 04:40:05 浏览35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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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行政公益诉讼名词解释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法》-----公益诉讼

 一、提出主体:检察院 【注意】在民诉中,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是首选,这些组织提起益诉讼时,检察院只能够"摇旗内成"(支持起诉),只有在这些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下,检察院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适用领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三、提起程序:第一步,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必经程序),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第二步,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 日内书面回复。 第三步,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民诉是以公告为起诉前提,行政诉讼是以检察建议为起诉前提

四、管辖法院:基层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五、起诉材料:1.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2.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3.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六、庭前程序:1. 法院应当在开庭3 日前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2.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

七、审理人员:可适用人民陪审制

 八、上诉:检察院可上诉

九、二审程序: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十、撤诉制度:审理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检察院应当∶ 【 撤诉】 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不撤】 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为违法,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十一、证据制度:检察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可以依法保全证据

十二、一审判决:1.与普通诉讼的判决相同;2.法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 「 注意】 不是检察院告知,而是法院告知

十三、执行:被告不执行生效判决,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行政公益诉讼是什么

行政公益诉讼 是指检察院、公民及社会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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