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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

信托法(信托法全文最新)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28 14:00:15 浏览32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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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信托法的立法意义是

市场规则。信托法对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信托法的立法意义是市场规则,促进信托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部法律。

信托法是基金法的

信托和基金的区别:

1、在安全性方面,信托与基金的区别是信托产品的安全性高于基金,风险较低;

2、在投资渠道方面,信托与基金的区别是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相当广,既可以投资证券等金融产品,也可以投资实业,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目前只限于股票和债券。

3、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体现在法律方面。证券投资基金适用的法律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定,如《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适用的法律为《信托法》及其配套规定,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关于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问题通知》等;

4、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体现在监管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必须经过证监会的批准,运行中受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募集无需银监会的批准,但需要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在运行中接受银监部门的监管;

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体现在资金募集方面。就信托而言,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此外,据报道,为抑制投资过热,上海银监局规定信托公司在其推介的信托计划中投入占信托发行规模5%的自有资金。而基金没有改等要求;

5、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体现在投资流动性方面的不同。开放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回赎和转让都没有大的限制,封闭式基金,通常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动性也较强(但转让时通常折价较高)。而对于信托计划,在信托期限届满之前,不得回赎,但可以依法转让,流动性较差。

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法关于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是什么

信托法没有定义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是这样定义的: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投资指南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委托人有哪些权利?

信托法中对委托人规定了以下四种主要的权利:

①委托人有知情权:信托法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这几项内容的规定,目的在于保证委托人有比较多的知情权,并能以法定的方式知悉和掌握发生的事实,以利于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运作情况实施监督。这里所规定的知情权,并未含有委托人可以直接处理信托财产或者去直接处理信托财产运作中具体事务的内容。

②委托人有权要求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

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选择应当适合信托财产的具体情况,有利于实现信托目的,符合受益人的利益。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信托目的、受益人的利益进行必要的调整。对此,委托人由于是设立信托,确定信托目的,直接关注受益人利益的当事人,应当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选择和调整有较大的发言权,也就是在法律上应当让其能施加影响,行使一定的权力。所以信托法规定,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施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这项规定对委托人要求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特定条件和具体权力作出界定,既防止随意地要求调整管理方法,又保障了委托人所应有的权利。

③委托人的申请撤销处分权:

在已设立的信托中,如果出现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的情形,或者由于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处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形,委托人出于维护其信托财产的要求,法律上准许其采取一定的行动。

④委托人有依法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委托他人理财的制度,委托人有权选择自己所信任的受托人,建立信托关系。如果一旦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这时委托人对受托人不再继续是信任的,信托的基础动摇,委托人则有权依法采取行动。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具体的一些关于信托的信息,你可以去 私人财富管理PWM官网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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