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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

吸收犯(吸收犯的例子)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28 18:00:19 浏览42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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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吸收犯的处罚原则

法律解析: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在吸收犯的情况下,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 被吸收的犯罪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因而只能以吸收的那个犯罪论处。 因此,吸收犯在裁判上作为一罪处理。 对于吸收犯,不能 数罪并罚 ,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 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数行为中如果一个行为是为实施另一行为所进行的准备,则该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只按另一行为定罪处刑。 即以数行为中最重的行为定罪处刑,其余行为被该行为吸收; 2、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如果数行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为定罪处罚。 《 刑法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 死刑 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 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 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 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68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019法考备考考点【罪数】典型案例 吸收犯

一、吸收犯

1.吸收犯的性质

事实上有数个行为,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的罪名。如盗窃枪支后非法持有,非法持有被盗窃行为吸收,只定盗窃枪支罪。

2.吸收犯的特征

数行为相互独立;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数行为具有吸收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吸收评价或包括评价另一个行为。

3.吸收犯常见情形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伪造货币后又出售的,伪造吸收了出售。

(2)发展犯(共罚的事前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如准备入户抢劫,抢劫罪吸收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分别起到了主要作用、次要作用与较小作用时,由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吸收其他行为。如先教唆他人犯罪,后又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应当按教唆犯处罚。

4.处理规则:对吸收犯应按一罪(通常是重罪或目的行为)处断。

吸收犯和牵连犯的区别

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别如下:

1.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

2. 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3.吸收犯两罪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牵连犯两罪之间则不是必然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吸收犯类型有哪些

吸收犯指的是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 常见类型: ① 侵犯著作权 (盗版)的构成 侵犯著作权罪 ,尔后又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构成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盗版势必要销售,盗版的行为犯了一个罪,伪造货币并使用的,可理解为吸收犯。 类似的如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以 伪造货币罪 从重处罚,这也理解为吸收犯。 销售行为也犯了一个罪,销售行为是结果行为,此时不 数罪并罚 ,根据最高法的解释,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② 假冒注册商标 ,尔后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按照 假冒注册商标罪 定罪处罚。 《 刑法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 死刑 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 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 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 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吸收犯和牵连犯的区别主要在于五点。①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②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是吸收关系,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③牵连犯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④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⑤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不再另行处罚。

还可以通过例子更具体的了解,①吸收犯的例子有: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的情形下,私藏枪支是罪,盗窃枪支也是罪,私藏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的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枪支罪。②牵连犯的例子有:欲非法占有某人的贵重物品,先将其杀死,再夺去其财物,此时起因是为盗窃或者抢劫,结果因为方法问题造成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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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吸收犯

认定吸收犯的条件是:事实上有数个不同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只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有以下三类: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施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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