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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章程

分公司章程(分公司章程和总公司章程一样吗)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3-01 08:20:22 浏览27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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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分公司的章程的效力需要几年

"分公司章程效力:

对公司的效力。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

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对股东产生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

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开户需要章程吗

分公司 开户需要章程。 1、成立分公司在工商局办理 营业执照 也是需要提供 公司章程 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的。 2、公司 设立分公司 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分公司有章程吗

分公司没有章程。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分公司的资金、业务等都受总公司的控制。总公司有公司章程,而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只需要依法申领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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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 区(县、市) 路 号。

第四条 公司在 (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或分期)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 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其中首期出资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其余部分在 年内分 期出资,第一期于 年

月 日前出资 万元,第二期……)

……

股东 :(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其中首期出资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其余部分在 年内分 期出资,第一期于 年

月 日前出资 万元,第二期……)

……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 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二分之一”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执行董事的职权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或其他产生方式,章程要明确产生办法)。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十九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则第二十四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 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法人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章程中凡是加括号说明的,均由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章程中的法人股东实际上是包含其他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包含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股东在制定章程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

3、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如还有“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则应当予以规定。规定的内容若属第一至第八章范畴的,则加在第一至第八章中;不属第一至第八章范畴的,则另列一章或若干章,接在第七章后面。

4、本章程参考式样中的下划线“—”,是表示新老参考式样的差别,有利于股东制定章程时区分异同,实际制定章程时应删除下划线。

公司成立注册分公司是否有公司章程?

分公司设立没有章程。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没有公司章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章程咋写?

分公司的章程就依据总公司的章程来写,只不过突出一下分公司的特点和规定就可以了。

分公司章程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分公司章程和总公司章程一样吗、分公司章程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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