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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管辖权异议驳回后上诉)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3-01 16:40:06 浏览26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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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下面我提供了模板给大家参考使用!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0)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10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0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0)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

”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

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

金湖诚泰纺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上诉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闽民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湖诚泰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婉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柏玉潭,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梦礼,董事长。

原审被告洪婉双。

原审被告张荣艺。

上诉人金湖诚泰纺织有限公司(下称诚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农公司)、原审被告洪婉双、原审被告张荣艺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三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涉案合同中仅约定产品名称、数量、质量、单价、金额等,并未约定加工承揽报酬,故本案合同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故本案合同应定性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买卖合同关系。

涉案合同中载明签订地点为三明市,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提交签约地法院处理,且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金湖诚泰纺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诚泰公司不服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被上诉人是委托方,上诉人是加工承揽方。

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的注册登记地为江苏淮安。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的管辖权应该属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购销合同书上均记载“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则提交签约地的法院处理”,合同中并记载“签约地点:三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当事人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诚泰公司主张本案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驳回诚泰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忠

代理审判员 詹 强 华

代理审判员 朱 宏 海

二○一一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秀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88条第(1)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合工业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杭辖终字第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藤岛清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勇,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联合工业喷涂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中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郁福昌,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爱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联合工业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0)杭江商外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0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虽与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同日立案,但联合公司先于爱知公司数日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起诉,故本案以移送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合并审理为宜。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爱知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杭州,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更利于案件的审理。

由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的时间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联合公司起诉爱知公司一案的时间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复函,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或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虽然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结合本案,由于两地法院同日立案,导致基于该约定无法确定唯一的管辖法院,不能产生选择管辖的效力,本案可以推定为事实上的协议不明确。

鉴于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杭州,在两地法院立案时间相同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作为管辖。

并且由于本案争议是设备质量问题,而设备均已安装在爱知公司处,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事实和降低诉讼成本。

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联合公司起诉爱知公司一案本身存在问题。

三、原审裁定缺乏法律依据,裁定移送违反法定程序。

本案中两地法院同时立案,原审裁定中所谓“同日立案的由起诉在先的一方管辖”的推定没有法律依据。

在此情形下应该适用法定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由于双方均已各自起诉,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唯一的,只有适用合同履行地原则。

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

导语: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下面是我收集的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范本,欢迎参考。

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范本(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XX岁,伊旗人,司机,现住:伊旗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XXXX。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公司总经理:XXXXXX,电话:XXXXXX。

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XXXXXX。

被上诉人因原告XXX诉被告XXXX撤销合同纠纷提出的管辖异议,上诉人不服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XXXX)东法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XXXX)东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XXXX就XXX诉XXXX撤销合同纠纷一案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件应当移送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管辖。2009年9月20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XXX)东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上诉人XXXX对该案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该案移送至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东胜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当由东胜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本裁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最基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按照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而造成的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

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裁定中是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按裁定书中被上诉人的理由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包车辆营运合同》中虽有‘如果出现合同纠纷,请在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约定,但该约定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之一,而东胜区人民法院五者皆不属,??。”然而,被上诉人却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东胜区人民法院不属于任何五个地点。所以理应当有被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即被驳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而裁定中法院的裁定思路却是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后,法院却将举证责任倒置过来要求原告承担,被告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法院要求原告去证明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如果原告无法证明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那么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就成立。这就像甲起诉乙,诉讼请求为要求乙返还其欠甲的100万,结果法院的思路就是这样的,要求乙去证明自己不欠甲100万,甲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而如果乙无法证明自己不欠甲100万,那么法院就会认定乙返还甲100万元一样的荒谬。而实际上是如果甲无法提供证据,那么法院就会驳回他的诉讼请求。而在甲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乙甚至可以一句话都不说也不用承担败诉的风险。同理,在本次被上诉人无法提供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上诉人根本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也更不应当因发表反驳意见而承担不利后果。故此东胜区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于法无据。

二、协议管辖有效,东胜区法院享有管辖权(反驳意见)

在裁定书中提及能够证明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东胜区只有李永平的一份证言为证,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说法是错误的。有蒙凯公司的宣传广告一页,录音资料一份,照片若干张。该广告的地址写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发展路

一号(包府路九公里处)。照片若干张,其中有些照片中明确的写着公司的总经理为白玉良,这些照片就贴在东胜区铜川镇发展路一号蒙凯公司办公室的墙上,为蒙凯公司的组织机构图。和司机出面办理各种事务的恰恰是白玉良本人,能够证明该地点实际上就为该公司的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不是,那么这个办事机构算什么,白玉良贴在墙上的照片算什么,难道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诈骗场所?因为且有录音资料一份,能够证明合同的签订地点为切仅为东胜区铜川镇发展路一号,而东胜区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但没有分析论证,甚至没有提及存在上述证据,而只提及有一份李永平的证言,很显然遗漏了证据,没有正确的反应出事实真相。其实事实是十分明了的,蒙凯公司与司机签订的合同为格式合同,也即蒙凯公司为了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制定的合同,可以说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都是经过了蒙凯公司的深思熟虑后才写出来的,整个合同起草的也极具专业水准,作为起草者,作为占主导优势的一方难道会将一个与合同毫无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相反,当初蒙凯公司就应当预见到本合同的管辖法院约定在东胜,对争议的顺利解决或者说对公司本身更加有利,也应当知道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至少知道合同的签订地,办事机构所在地都在铜川镇。如果是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还有请可原,因为合同毕竟不是他起草的,自身缺乏相关的经验。但是作为一个专业的团队,一个大公司却如此出尔反尔实在令人气愤。实际上,蒙凯公司之所以不承认自己写下的法院又管辖权,无非就是想要拖延诉讼的进行,为诉讼的正常进行制造壁垒。公司毕竟强大,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司机却耗不起,拖一阵时间司机的打赢这场官司的信心就瓦解了,销毁了。实际上蒙凯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因为现在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事情就已经拖了两个月,在对上诉人诸多刁难的情况下,下了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裁定,导致一个原告撤诉了。其实,对本管辖问题对上诉人来讲,如果真的合同的五个地点都与东胜区法院没有联系,上诉人也就不会反应如此强烈了,但是实际的签订地就在铜川镇,上诉人实在难以咽下这口气。

据此XXXX与准格尔旗蒙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协议管辖应当有效。

三、即使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无管辖权

(反驳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被告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四条确定了被告住所地的确定标准为:法人是指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非登记注册地。《民事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只有在没有办事机构的情况下的合伙企业及合伙型联营企业,才由登记注册地法院管辖。我们提供的证据录音资料一份,蒙凯公司宣传广告一份,照片若干张,均能证明该蒙凯公司在东胜区有办事机构,所以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东胜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而且本案的主体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并非合伙企业及合伙型联营企业,所以即使要认定为由登记注册地法院管辖,主体也不适格, 所以即使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东胜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上述三份证据没有做出任何分析论证,在裁定书中表述为“原告只提供证人李永平的一份证言来证明”的说法是错误的。

本裁定认定准格尔旗蒙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亦缺乏论证,甚至没有提到据以认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证据是什么,仅被上诉人提出的理由中表述:“由被告住所地即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管辖”,在该裁定中看不出被告提供了何种证据证明了被告的住所地在准格尔旗,而就直接认定由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管辖,不但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没有任何根据,实在难以令上诉人信服。更何况有有效的协议管辖根本就排除了此条的适用。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所以必然也是错误的裁定书。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范本(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因**纠纷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服**人民法院(20**)*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区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2月16日,上诉人******有限公司就****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向@@@@区

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时也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区人民法院管辖。2009年*月*日,新浦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09)@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于2009年*月**日送达上诉人。上诉人认为*****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移送****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原审裁定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应由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经连云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并作出裁决书,所以应由@@@@区法院进行审理。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区法院的理由没有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并且原审法院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一个模糊的说法。所以该裁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裁定,应当予以撤销。

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劳动合同履行纠纷案件,也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该由上诉人住所地,即连云港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而****区也同时是劳动合同履行地。而@@@@区法院是被上诉人住所地,根据法律规定不应享有管辖权。

三、本案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原审法院@@@@区法院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区人民法院审理。而非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

请。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必然也是错误的裁定书。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有限公司

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状

导语: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审判该案件的法院或者法律机构不符合该案件的管辖权时所产生的异议。下面是我收集的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状精选,欢迎参考。

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状精选(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

原审被告:连云港某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

原审被告:江阴市某合作社

住所地: ******************888

原审被告:郁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原审被告:吉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

住址:*********8

上诉人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2012)连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原裁定认定“本案是否分案审理,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另行决定。”与法不符

本案被上诉人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五被告一同诉至连云港中院,请求支付800万元及相关费用,但从被上诉人的《起诉状》中不难看出,被上诉人与原审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均不相同,本案至少包含7个独立的诉,分别为:1.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一间因45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间因45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3.被上诉人与连云港群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告未起诉该公司)间因45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4.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四间因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5.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五间因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6.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三间因80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7.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四、五间因800万保证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上述纠纷因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理由各不相同而成立数个不同的诉,性质上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依据其性质完全可以分离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各个诉都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且本院都享有管辖权;2.各个诉都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当事人必须同意合并审理。

然而,首先,本案所含各诉涉及不同的级别管辖,本案不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其次,本案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庞杂、责任划分交错、头绪过多、案情复杂,合并审理不仅不能简化诉讼过程,反而会起相反的作用,使案件的处理更加棘手,以致给审判工作带来种种困难,因此本案不符合上述第三项条件;再次,上诉人向连云港中院提交了书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对本案的合并审理提出了异议,本案明显不符合上述第四项条件。故原裁定认定“本案是否分案审理,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另行决定。”违反了法律关于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的明文规定,与法不符。

二、原裁定认定“即使本案分案审理,亦应由本院管辖。”适用法律错误

2011年1月2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担保合同》,为被上诉人担保连云港群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偿还连云港东方农村银行海州支行贷款450万元提供反担保。后连云港群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按时还款300万,尚欠贷款150万元依法由被上诉人代为清偿,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保证合同纠纷金额至多为150万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中“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所均在受案法院辖区内,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保证合同纠纷金额至多为150万元,最多不过450万,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保证合同纠纷依法不在连云港中院的级别管辖之内,应由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固原裁定中认定“即使本案分案审理,亦应由本院管辖。”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裁定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上诉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连云港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状精选(二)

上诉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天津市XXX人民政府,住所天津市XX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河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13年XX月XX日,上诉人就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3年XX月XX日,河西区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2)西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认为,本案应该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第(三)项为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因为被上诉人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并且被上诉人在财政、经济、人事方面对一审法院有利益影响,故一审法院不适宜本案的审理工作,因此该案一审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应当由一审法院审理。迫于立案之初,在贵院无法立案,故上诉人不得已在一审法院立案!

此外,一审法院单纯依据《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就冒然驳回上诉人的请求,实际上是对法条的曲解,从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上,我们丝毫无法看出一审法院审查管辖权理由不成立的行为,并且也未提供相应的依据对理由不成立做出说明。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为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故向贵院提起上诉,希望贵院能够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望裁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导语: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下面是我收集的精选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欢迎参考。

精选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X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一):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X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13601652035。

被上诉人二(原审原告二):王XX,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XX路58号.

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虽然注册地在上海市松江区洞泾经济开发区,但从2007年9月至今,上诉人的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区XX路33号(有上海市xxx产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但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类似此情况全国或上海都较多,类似的情况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与法院无关。

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没有规定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虹口区,松江确实没有营业地(办公地),法院送达地址也在虹口区,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区,且被上诉人之一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在杨浦区,所以该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应该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精选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现住福建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因原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管辖异议,上诉人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2、 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就东阳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东阳市******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东阳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月***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做出(2014)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裁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起诉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2013年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地为首选地。该条款系原被告对协议管辖的约定。因原告住所地属我院管辖,该协议管辖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的规定确定管辖。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2012年签订的***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双方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仲裁、诉讼。由起诉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2013年签订的***协议书中第十条约定:双方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仲裁、诉讼。由甲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

两份协议书中当事人双方均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又选择起诉,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

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34条的规定,协议管辖必须做出确定、单一的选择。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具体到本案,双方在两份代理销售协议书分别是这样约定的:由起诉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由甲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实践中,交叉违约情形非常多,至于谁是起诉方往往存在争议,双方可能都指责对方违约,故不具有唯一性。况且依据首选地的字面意思说明双方仍可存在选择次选地法院起诉的可能,首选地并非唯一确定的起诉地。因此,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确,约定无效。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民诉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采取送货上门的交货方式,因此合同履行地应为福州市***区。另外上诉人经营场所也位于福州市***区,因此,在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况下,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区人民法院受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诉人因**纠纷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服**人民法院(20**)*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区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2月16日,上诉人******有限公司就****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时也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区人民法院管辖。2009年*月*日,新浦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09)@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于2009年*月**日送达上诉人。上诉人认为*****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移送****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原审裁定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应由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经连云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并作出裁决书,所以应由@@@@区法院进行审理。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区法院的理由没有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并且原审法院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一个模糊的说法。所以该裁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裁定,应当予以撤销。 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劳动合同履行纠纷案件,也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该由上诉人住所地,即连云港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而****区也同时是劳动合同履行地。而@@@@区法院是被上诉人住所地,根据法律规定不应享有管辖权。 三、本案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原审法院@@@@区法院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区人民法院审理。而非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必然也是错误的裁定书。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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