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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律援助

天津法律援助(天津法律援助中心)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12 19:00:05 浏览50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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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天津法律援助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天津法律援助中心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天津特困残疾人法律援助范围有哪些

天津特困残疾人法律援助范围有:

1、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2、残疾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3、刑事案件。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5、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6、残疾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7、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8、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9、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10、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公职人员待遇如何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很好。

1、薪资,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公职人员的工资都是政府发放的,每月工资5000加。

2、政府补助,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政府每个月都会给予公职人员的家庭给予一定的补助。综上,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人员待遇很好。

天津免费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有哪些

困难人员,弱势群体。

绿色通道服务内容,包括简化审批程序、免除经济困难审查、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快速优先办理等。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申请人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申请援助。但是一般情况下,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才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天津市农民工讨薪有没有媒体援助中心

你好!天津华盛理、益清、金辰等三家律师事务所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委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天津遴选了包括天津华盛理、益清、金辰等三家律师事务所在天津具体实施此项目。

三家法律援助工作站:

天津华盛理法律援助工作站

电话:28327888转836、837、838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挂甲寺湘江道五矿大厦14层

公交车:47、48、685、867、872、912、机场专线5路、503、676、830、857光华桥站下车;或乘坐503、676、830、857挂甲寺站下车;或乘坐93、96、97、688、693、808湘江道站下车;或乘坐地铁,在南楼地铁站出站后,沿津河向东走800米即到。

天津益清法律援助工作站

电话:27217741

地址:南开区海光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六层天津益清法律援助工作站

公交车:161、606、609、628、633、638、641、646、657、658、669、673、675、681、829、832、840、855、865安大街站下车。

天津金辰法律援助工作站

电话:86819212

地址:北辰区果园北道司法局323室

公交车:802、610、611、865、879,北仓站下车,前行200米即到。

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责任,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第三条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规定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查公民个人的法律援助申请;

(二)受理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

(三)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四)督促、检查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管理、使用法律援助经费;

(六)依法接受和使用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的捐助。第五条 有下列经济困难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获得无偿法律援助: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农村五保户;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第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规定,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载明承担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法定时效即将届满,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

(三)其他紧急情况。

法律援助机构对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终止法律援助。第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案件办结后十五日内将法律文书副本、结案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装订成卷,提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第十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第十一条 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或者材料,并协助配合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工作。

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员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第十二条 受援人隐瞒事实、提供伪证,法律援助机构有权依法终止法律援助,并可以向受援人追偿应当支付的相应法律援助费用。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

(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

(四)不得利用法律援助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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