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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3-03 15:20:06 浏览39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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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2017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2017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欢迎大家阅读!

2017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第六条 国家按照产业政策,引导外商投资方向,鼓励举办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七条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本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前款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执行。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本法施行后,需要变更前三款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的,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设立、迁移、合并、分立、终止以及变更登记主要事项,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并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账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三)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四)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除本条规定以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负责保密。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或者扣缴所得税报告表的,或者未将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登记或者报送,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登记或者报送,逾期仍不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仍不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或者扣缴所得税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不扣或者少扣应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限期追缴应扣未扣税款,可以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偷税的,或者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催缴,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应缴纳税款,并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或者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规定纳税,然后可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纳税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其所得税税率比本法施行前有所提高或者所享受的所得税减征、免征优惠待遇比本法施行前有所减少的,在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没有经营期限的,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间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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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在外商投资企业应该缴纳哪些税收的问题!

关于现在外商投资企业应该缴纳哪些税收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应该缴纳税收有:

1、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适用税率17%。

2、企业所得税,按照利润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前年度待弥补的亏损、加减纳税调整额计算缴纳;适用税率25%

3、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适用税率为1.2%。

4、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简称:单位等级税额):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具体单位等级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

5、印花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合同、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或贴花,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我选择几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列举

1)购销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3)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4)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5)营业帐簿 记载资金的帐簿,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合计数依照万分之五税率一次性贴花,以后年度只就增加部分贴花。其他账簿按件五元贴花。

6)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五元贴花

5.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的办法,在支付所得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1)代扣代缴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5%-45%。

2)代扣代缴投资者个人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20%。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什么税

1、增值税(17%)、城建税(1%)、企业所得税(15%,减半时候7.5%,免税时候0%)、个人所得税(按各相应税率)、印花税(实收资本的0.05%,其他的经营账本及证照每本(份)5元,购销合同0.03%)...还有涉及别的业务再定。

2、一般的汇率可以按照固定汇率,或者按照市场汇率,实收资本的汇率按照固定汇率(投资合同规定的,按合同的汇率;合同没规定的,按照收到第一期资金的当天的市场汇率)。

只能大概这么说了,具体就很多了,不是一下说得清的,碰到了什么具体的业务再具体解决了

请问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应该缴纳房产税

但其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不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应缴哪些税种?

1、营业税:计税金额为经营仓储业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费用,税率为5%。你公司是否符合减免的优惠,请参考财税[2002]160号、国税发[2002]208号档案,但档案中的所得税优惠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2、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税金额为应缴营业税的7%和3%; 3、印花税:按签定仓储保管合同的保管费千分之一贴花; 4、房产税:依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1.2%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可根据你公司所在地规定执行; 5、车船使用税:按条例规定计算缴纳; 6、个人所得税:你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 7、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条例规定计算缴纳; 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根据经营所得(会计利润)和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30%,另按应纳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总体负担率为33%。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房产税吗

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不仅要缴纳房产税,而且在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均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哪些????急~~~

现在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享有超国民待遇,其应纳税费与内资企业是一样的。

工业、商业企业,涉及的税费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从事消费税应税专案生产销售的)、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费主要有: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外商投资企业缴税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外方分得利润汇出境外要缴纳所得税,不汇出的不纳税。针对这项规定,有些合资、外资企业采取种种手法将利润转移国外,躲避我国的税收。主要有以下几种型别。

(1)有些企业属非创汇型企业,自身外汇不平衡,在年终进行利润分配时,由于自有外汇不足,按照其合同规定,外方投资者的利润只能全部或部分以人民币的形式体现。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外方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暂不汇出,而是转入其设在我国境内的其它相关企业的账户内暂存,经过一段时间后,再转入另一个企业的账户,这样经过若干次空间上的转移,使税务机关失去对此项所得税的跟踪与监控,然后通过某种途径兑换成外币,并以其它名义(如个人名义)邮汇或携带出境,最终躲避我国税务机关对该项收益的征税。

(2)有些企业的投资外方在年度中间来华期间,以个人借款名义从合资企业内取走相当或大于其年终可能分得的利润的外币,除在国内花费极少部分外,绝大多数都随身带出境外。这样,该企业年终分配利润时,其外方应分得的利润只能抵顶从企业的借款,自然就没有利润的汇出,这也同样避开了我国应征的税款。

(3)两个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之间有某些事务上的联络或其它特殊关系,当其中一个企业已经处于经营时期时,由于其与后者之间的默契,也会将其所得的利润以借款方式借给后者,作为其股本的投入,而不汇出境外。而后者则可能在国外以还款或其它方式对前者予以补偿,这就避免了汇出利润所得税的征收

呵呵~不要高兴的太早哦,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有避税的就有反避税的,至于如何反避税,在下一个相关问题中答复哦.

希望此答案能令bspzhpl满意.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问题

根据企业自身需要。

你说的增资其实是在工商登记时需要的增资

实际的增资扩大生产规模,企业无时无刻不在做。

有的企业规模很庞大了,不增不行才增。

有的是为了名气。

你看国际上的有些知名大公司,资本金很少的。也就是说他们没有通过企业登记机关变更自己的资本金。

但实际上他们不断的扩张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第三条 税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在本细则中,除特别指明外,统称为企业。

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第四条 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所说的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或者个人:

(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第五条 税法第三条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第六条 税法第三条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一)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第七条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由合作各方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别计算缴纳所得税,也可以由该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税法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第八条 税法第四条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作、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九条 税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款(四)项和本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说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十条 税法第四条所说的应纳税的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一)制造业:

1.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4.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5.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6.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二)商业:

1.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4.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三)服务业:

1.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四)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外商税收,地区优惠,投资优惠等。

一、税收优惠

1、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50%。开发区财政在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以前补贴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以上。

2、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在5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3、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4、在开发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并纳税,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5、在区内注册并纳税的区外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土地优惠

1、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税收预期等情况,由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实行弹性地价。

2、生产型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可向开发区申请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权,其标准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费为600元/亩·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费为1000元/亩·年。一次性签订合同,租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租用费用一次性付清。

3、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在出让地价上享受优惠。

4、对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资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可以同等金额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土地出让价可按现行地价减免15%。

5、外商一次性投资4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政府指导价本市级留成部分优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优惠5%。

6、对内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外商税收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界所得税。

2、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地区优惠

1、沿海经济开放区

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①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②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4、再投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五、投资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a、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

b、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夜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取得利息;

c、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卖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和利息;

d、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由中方用产品返销还款付息或提供资金条件优惠,利率低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征所提税。

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开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官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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