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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如何举报)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3-04 05:00:28 浏览23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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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强制拆迁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强制拆迁如何举报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政府强制拆迁合法吗

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拆迁合法。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强制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

题主您好~

如果强拆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了,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一般常规的赔偿,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房屋价值的赔偿。对因非法强制拆除造成被拆迁人房屋损失的,通常参照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原则上不低于合法征收的行政补偿。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赔偿申请人可以参照合理的房屋价值评估来申请赔偿数额。

2、室内物品等财物的损失赔偿。遭到强拆时,被拆迁人往往来不及转移财产,家中的财物也会随着房屋强拆而损坏掩埋,造成的具体损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估算并举证。

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物品清单,致使当事人难以履行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可在当事人就损失金额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关于非日常生活用品的大额财物损失、机械设备损失等,当事人应当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以证明这些财物在拆除现场客观存在以及各自的具体价值,否则法院缺乏酌定的基础依据。

3、装饰装修费、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赔偿。遇到非法强拆,被拆迁人还会面临着居无定所的困境,所以被拆迁人遭受的损失不仅包括被拆迁人因非法强拆造成的可见的损失,还应包括在合法征收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的补偿,比如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搬迁费、奖励费等,在非法强拆后,也应当计入损失范围。

装饰装修费用一般要经过评估机构的测量和评估,包括装修材料、一些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等等。店面商铺尤其要注意这部分,不然损失会很大。

4、停产停业损失。主要针对经营性用房。征收过程中,停产停业损失系因征收行为或侵权行为而给被征收人或受害人合法开展的经营活动造成临时性障碍而产生,本质上是一种过渡性费用损失,因而只能计算适当期间或者按照房屋补偿金额的适当比例计付。

对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一般参照补偿标准确定。各地对停产停业损失规定的补偿标准并不一致,大多要求具备被征收房屋属于非住宅的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等条件。大家需要关注当地相关政策规定。

5、租金损失。这种情况并不是很常见,但一些特殊情形还是要注意。房屋租金损失一般情况下属于“期待利益”,一般不予赔偿。但是,因征收导致租房合同被解除而产生的租金损失,系当事人通过依法签订租房合同完全可以取得的确定的、客观的利益,本可通过合同实际履行得以实现,此种情形不同于房屋空置的情况下主张房屋出租后收益的“期待利益”的情形。

同时如果案涉房屋本身属于商业性用房,一直用于出租经营,其导致的一直无法出租的“经营性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范畴。

除此之外,还有利息和搬迁奖励:

关于利息和搬迁奖励的问题:

1、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今年5月1日已经开始实行,提到了国家赔偿中的利息问题。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被征收人基于强拆后到赔偿时具有较长的时间差,往往也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司法解释对于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限期支付赔偿金,同时一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2、搬迁奖励

根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原则上,享受搬迁奖励的条件为及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日内主动搬迁。

但在有些情况下,被征收人明明很积极地配合征收,对于丈量、协商均积极参与,但征收方没有按照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还强拆了房屋,致使被征收人也失去了获得拆迁奖励的机会。

这种情形我们可以主张:依法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设定政府正常征收情况下应当给与奖励和补助标准,予以奖励和补助。

城市房屋拆迁可以强制吗

城市房屋 拆迁 不可以 强制拆迁 ,我国法律规定,实施 房屋征收 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 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强制执行申请 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

合法强制拆迁的手续主要有:一、政府决定责任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15天前通知被拆迁人,认真宣传说明,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己搬迁。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期限内未自动搬迁的,人员可以正式实施强制搬迁。三、强制拆迁时,应组织街道事务所(居民委员会),拆迁部门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公证部门保全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的物品。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必须出席。当然,如果不拒绝出席,就不会影响执行机构的执行。四、强制撤销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撤销人员。如果不拒绝,公证员必须在记录中记载。公证员必须组织对所有物品进行逐一检查、检查、登记、分类图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给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两名在场者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者签署记录。被拆迁人拒签字的,公证员应在备案中注明。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往指定处,交给被执行人接受。如果不能及时交给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收取物品。逾期未收到的,拆迁人应存款。六、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领取。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强拆房屋是什么罪?

强拆房屋是什么罪?

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的违法拆迁行为应属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条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装置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

强拆别人房屋,无人员伤亡的构成什么罪

第一,如果个人非法强拆他人房屋,那么依法构成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如果强拆方属于 *** 行为,那么当事人认为这种强拆行为违反,可选择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家被强拆房屋 该找谁投诉

找媒体去曝光事情的经过,现在的事情只有媒体介入了才会得到 *** 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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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反击强拆房屋前的准备

够坚强 就是在房子里不出来

法律是讲究以人为本~~~

强拆房屋五间至少须赔偿多少钱?

至少赔五间屋子的钱,还有安置费

现在还有强拆房屋的吗? 中国有哪个部门管强拆的吗?

原来由开发商参与有强拆事件,现在 *** 主导,基本上没人敢强拆了。 总理管

房屋拆迁协商无结果行政强拆房屋怎么办拜托各位了 3Q

强制拆迁要有书面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拆迁人、被拆迁人申请裁决需要提供的材料,受理申请、做出裁决和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式、时限,裁决书的内容及不服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要求书面裁决和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强制拆迁前须先调解 《规程》规定,申请裁决必须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多户未达成协议应听证 《规程》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者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专家意见作为裁决依据 《规程》规定,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不服裁决可到法院起诉 《规程》规定,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强迁 《规程》规定,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相关方面要件;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违反《规程》将究责 《规程》规定,对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行政强制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及停水、停电、停气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房强拆犯法吗

当然犯法 新拆迁法规定6.1日起 拆迁公司不得强行拆迁,如野蛮拆迁可追求责任

房屋征收能强拆吗 ?

按新的房屋征收政策, *** 不能直接行政强拆。

*** 要在申请强拆前先对该户作出《补偿决定》并公示,同时申请法院裁定。你可以在三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到期你没复议或诉讼,法院会作出《补偿决定》的裁定书,如果 *** 决定合理,法院就要求你限期履行《补偿决定》,逾期不履行就同意强制执行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强拆由 *** 实施。当然你对法院裁定不服还可以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 *** 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 *** 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 *** 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 *** 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 *** 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 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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