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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条

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条是什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3-06 03:00:13 浏览27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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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261条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涉嫌遗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男婴先天缺陷遭遗弃医院两年 父母涉遗弃罪被捕

重庆大足警方17日透露,当地一对夫妻因儿子先天缺陷,将其遗弃在医院偷偷溜走。两年后,这对夫妻涉嫌遗弃罪被刑事拘留。

警方称,事发于2011年8月7日晚,重庆大足区人民医院妇产科的孕妇阿芬(化名)即将临盆,丈夫阿星(化名)急忙叫来医生。医生检查发现,其胎儿可能存在先天缺陷。医生根据产妇情况建议剖腹生产,但阿星坚持让妻子顺产。

当晚21时许,阿芬的痛苦增加,医生发现若再不采取措施,将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果断进行剖腹手术,男婴“丢丢”出生。由于胎儿先天存在缺陷,加之胎儿足月后未及时生产,造成小丢丢肺部出现问题并存在身体部分畸形,医生随即将小丢丢转入儿科病房。

阿星、阿芬在得知儿子存在先天缺陷后,就以医院在孩子出生时救治有过错为由,不愿领取孩子。同时,两人在未结清医疗费的情况下,丢下孩子离开医院。

医院在阿星、阿芬离开医院后,并没有停止对小丢丢的治疗。经治疗,小丢丢的身体渐渐康复,但先天畸形造成的后遗症难以治愈。

治疗结束后,医院找到小丢丢的父母,要求他们接孩子回家,并支付拖欠的医疗费用。然而,阿星和阿芬只回复了医院一句话:“我们只想要一个健康的小娃儿。”从此,夫妻俩再无音讯。

为让小丢丢继续生活,医院为其请了保姆。在这两年里,医院多次协调阿星和阿芬,希望他们带孩子回家,均遭到拒绝。2012年7月,大足区人民医院将阿星和阿芬告上法庭,最终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决阿星和阿芬履行父母义务,并支付治疗费用。

在执时判决时,医院将小丢丢送回家,其父母再次拒绝。无奈下,医院只好再将小丢丢带回医院抚养。2013年9月,医院再次请阿星和阿芬履行义务,又一次被拒绝。万般无奈下,医院向警方报案。

大足警方将阿星和阿芬抓获归案。在审讯中,警方希望阿星和阿芬履行作为父母的责任,但两人态度坚决地声称:他们只要一个健康的小娃儿,不要这个先天缺陷的孩子。

目前,阿星已被警方刑事拘留,阿芬因再次怀孕被警方监视居住。大足警方称,该案件现已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两人涉嫌遗弃罪,很可能将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男婴先天缺陷遭遗弃医院两年 父母涉遗弃罪被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2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261条规定的是遗弃罪。行为人构成遗弃罪的,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261条是什么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261条是什么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是遗弃罪,具体条文:“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章第三条是什么?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四十五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第一四款是什么法?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条文注释

主犯包括两种人:一种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即组织犯罪集团,领导、策划、指挥犯罪集团成员进行犯罪活动的领导者。犯罪集团应具备的“固定”条件包括参与犯罪的人员的基本固定和犯罪组织形式的基本固定。另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所谓“起主要作用的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出谋划策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人。

这一分类对确定两种主犯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有重要意义的。“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主犯。一般主犯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首要分子来说要小些,因此,本条第三、四款分别规定了二者不同的处罚原则,以体现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则是什么

什么第六则啊 只有条、款、项、之一、之二这种形式 你是不是写错了啊

我想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 *** 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 *** 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 ***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第九十九条

2016-03-16 最佳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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