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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

贿赂犯罪(贿赂犯罪中的财产性利益包括)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3-07 17:40:13 浏览27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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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规定是什么?

一、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规定是什么? 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 律师 会见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 ,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也就是说,这“三类案件”,律师会见需要侦查机关许可。 那么,什么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第四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 羁押 或者 监视居住 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一) 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二)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 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也就是说,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标准与 刑法 修正案九的冲突 为适用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反腐倡廉的形势变化,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简称《刑九》),取消了 贪污罪 、 受贿罪 原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即单一以数额认定 贪污 、 受贿 的标准,改变为“数额 情节”。 2016年4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简称《解释》),《解释》第1条至第3条分别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的三档法定刑的具体适用标准。贪污罪、受贿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分别是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另外还规定了相应的情节标准。 《刑九》和《解释》规定的3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这与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认定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有明显的冲突和不协调。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贿赂类型的犯罪是比较常见的,当然贿赂是需要一定的数额要求,贿赂犯罪存在着不同的程度,比如说有重大的贿赂犯罪,不管是刑事法律当中和司法解释当中,都规定了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这是提供给大家参考的。

贿赂犯罪包括哪些

贿赂罪包括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简而言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Q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贿赂犯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最新行贿罪量刑标准如下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一般是指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一贯行贿,屡教不改的;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而行贿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行贿手段或结果又牵连其他多种罪行的;用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优抚、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特定款物行贿以及用党费、团费行贿的;行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司法机关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与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关于自首,本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鉴于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取证难度较大而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因此,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受贿犯罪,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本条第2款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是对我国自首制度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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