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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案例

人民调解案例(人民调解案例分析)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3-08 13:00:15 浏览28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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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调解的案件都有哪些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调解的案件前提条件是,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调解处理。

扩展资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百度百科

遇到医疗纠纷,当事人怎么正确维权?

我认为当我们遇到医疗纠纷,应该采用以下四个步骤来维权:

第一步:保留证据。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家属应当立即向医院医务科投诉,要求会同医院代表共同封存病历,取得相应回执和病历复印件。因为病历在医疗纠纷中往往起到其他证据不能起到的证明作用。将来不论是和医院调解,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病历资料都将成为有力证据。

第二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都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疑似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临床诊断不能确定死因的情况下,还应当先申请尸检。经鉴定确定为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就像题目中提到的案例人没了,我们总要弄清楚原因的,不能就这么糊里糊涂的丢了性命。如果鉴定后是患者本身的原因,那作为家属,我们也不要无理取闹。如果鉴定结果是医疗事故,那我们一定要维权到底。

第三步:可以与医院协商处理,还可以向当地医疗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确定为医疗事故后,我们就要和医院协商赔偿的问题,如果我们和医院无法达成一致,还可以申请当地的医疗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成员包括法律专家和医学专家,能够保证处理纠纷的专业性和中立性。

当医疗纠纷发生后,我们可以拨打相关专线报案电话,由电话中心向当地医调委转报案;由医调委安排调解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帮助我们和医院进行调解。

第四步:起诉医院。经过前面三个步骤的处理,如果我们对协商或调解结果满意,就可以和医院就协商结果签订协议书。如果对协商或调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我们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

如果真的走到起诉的这一步,那我们要注意,一定要妥善保管第一步我们得到的那些病历资料,因为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也是以这些为依据的。

综上所述,当我们遇到医疗纠纷,一定要冷静。千万不要采取医闹的形式,那样只会让事情变得更糟,到最后有理都会变成没理。我们要用文明的方式解决问题,必要时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权益。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也希望我们的医疗环境能够越来越好,医患之间能够多一些理解少一些纠纷。

如何写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参照司法案例,内容要比之朴素,叙事、过程详细,,但是要注意一下要求:1、内容包括案情介绍、处理过程、调解和履行结果,并在每个案例后加注不少于400字的点评。2、每个调解案例应当事实清楚、调解方法技巧得当、适用法律正确,调解成功并得到实际履行,具有突出的时代特点和典型示范作用。3、要以真实案例为基础,对当事人采用化名技术处理,不要使用时间代词和第一人称,如今年、明年、去年、今天、上月、我们等,要使用具体的时间或第三人称。要注意用词规范,按法律规定适用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人民调解员等规范名称。

纠纷调解案例

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在生活中邻里纠纷往往是由于人们之间的理解和沟通不够,相互之间缺乏谅解礼让,所产生的摩擦 2011年5月,XX社区盘西组居民庄春花与庄永华就两家相邻巷子砌墙一事,发生了矛盾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由口角很快发展到动手。庄春华说这条巷子经常有污水流淌,现在整治酷夏天气炎热,每天都会有阵阵恶臭散发出来,影响了自己家人的生活。于是庄春华未和隔壁庄永华商量便在在巷子里起了到隔墙。这一下污水是进不来了,但引起邻居庄永华的强烈反映:你怎么有权随便砌隔墙自己独用?这不成了你自家的巷子了吗?双方很快发生争吵并动起手来,庄永华阻止庄春花继续砌隔墙。

庄春花向XX街道XX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了情况,请求法律帮助。XX社区调解委员会给予了接待,并及时介入调解。调解人员先到现场勘察,并向其他居民和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庄永华说:“我也不是没事找他家麻烦,这个巷子是公共的小道路,她凭什么把它围起来?成了她一家的吗?”社区调解人员针对庄永华提出的问题征询庄春花的意见,问她想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没想到庄春花脱口说:“还能怎么办,他打我也打了,骂我也骂了,我岂不是白吃亏呀?现在谁怕谁啊!”调解人员严厉地说:“现在是法治国家,你说的是不对的。还有,举国上下都在建设和谐社会,邻里之间互动友爱是一种美德的体现。古人都晓得远亲不如近邻,你们怎么不明白呢”。并耐心开导她:“第一火气不要大,第二要讲法,第三要讲德。你耐心地听我讲,污水引发的恶臭,影响了你正常的生活;你可以跟隔壁商量下怎么解决而不是什么也不说就自作主张的忙活起来。还有违章砌隔墙有两个不对:第一是违章,第二是占为已有,走道是公用的,不能设障。你的要求是合理的,是为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但行为却是违法的,要纠正。他虽然动手是不对的,但是你也有不对的地方,所以双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才能解决问题。

通过调解人员的耐心开导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一、围墙南至前门小屋,北至庄永华房屋卫生间窗户北侧50厘米处,墙高不超过2米。二、北侧围墙尽头处由庄春花安装一扇门,庄永华同意在自家房屋墙上打一门栓插孔。门锁钥匙各人一把,出入时通知对方。三、建围墙及门的费用由庄春花负责,所有权属庄春花,双方签字后生效。

在社区平时生活中,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着社区安定。其实邻里纠纷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为双方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邻里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友善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互间的通行、通风、采光、卫生、噪音和互不干扰等相邻关系。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率、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布在我们城市的大街小巷,贴近我们的生活;人民调解工作人员是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了解我们的生活。邻里纠纷也就那些小事情,不至于闹的你死我活的,更不至于闹上法庭,而人民调解就很快捷方便的满足了居民的需要,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和稳定,促进了社区的健康与文明,是基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社区人民调解卷宗案例,带格式带内容的案例。

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卷宗

卷 名:

卷 号:

人民调解员: 调解日期:

立 卷 人 : 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

备 注 :

卷 内 目 录

序号 文书名称 页码 备 注

1 人民调解申请书或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2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3 人民调解证据资料

4 人民调解记录

5 人民调解协议书

或人民调解口协议书

6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7 司法确认有关资料

8 卷宗有关情况说明

9 封底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 民族 年龄 岁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性别 民族 年龄 岁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纠纷简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1、

2、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事项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 月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调委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 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案件来源: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纠纷简况: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参 加 人:

被调查人:

记 录:

调查人: 被调查人: 记录人:

人民调解记录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当 事 人:

参 加 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

调解结果:调解成功;调解不成;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

人民调解员: 记录员: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丹铁人调字( ) 号

当事人 性别 民族 年龄 岁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当事人 性别 民族 年龄 岁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当事人:

人民调解员: 记录员: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丹铁人调字( ) 号

当事人 性别 民族 年龄 岁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当事人 性别 民族 年龄 岁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联系方式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人民调解员: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当事人:

调解协议编号:

回访事由:

回访时间:

回访情况:

回访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案件情况说明

立 卷 人

审 核 人

立卷日期 年 月 日

坚决离婚要不要接受调解(想通过调解快速离婚)

从2021年1月1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到现在,已经1年多了,很多想快速离婚的人从协议离婚转战到起诉离婚。

也有些当事人知道了绕过冷静期的方法——调解。因为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同样可以达到快诉离婚的目的,最快的甚至三天就可以办完离婚。

我也整理了一些需要调解的离婚案件情况,如果下面的情况和你目前的经历相似,建议最好委托律师调解。

1)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想快速离婚,节省时间和律师费。

2)双方不涉及婚内过错,因为家庭琐碎,感情变淡而想离婚,想好聚也尽可能好散。

3)一方在婚内有过错,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不希望自己的行为被写进判决书。

4)希望对方不要评估、分割自己名下股权,以免影响企业的经营。

5)想要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因为判决大概率是一人一个孩子。

6)房子想留给孩子,希望律师和法官帮忙调解,因为判决的话,房子与孩子无关。

所以对于深陷离婚泥沼中的当事人而言,调解无论是协议中的调解,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都能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和金钱,同时也避免两人因为诉讼而闹到不可开交,也能实现好聚好散的初衷。

离婚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的法律程序,通常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

调解协议书中最后往往会载明这样一句话「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同时送达调解书」。

前不久我遇到一个女性当事人的咨询。她说离婚时,因为孤身奋战而准备不充分,被一再劝说,签订调解协议时头脑一时发热,就这样被哄着签下了。

那么,调解协议签署之后,调解书送达签收之前,还能不能反悔了?

先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小芳与丈夫王浩在深圳相识,1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年底,王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21年初人民调解员组织了诉前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中约定了其中一套房产归儿子所有,双方签字。

没多久,小芳觉得调解协议中将房产赠与给儿子无法规定在调解书中,难以保障其利益,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反悔。

于是,调解无效,案件进入庭审程序。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小芳改变了对离婚的态度,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官对于双方2021年3月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询问。

原告方认为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该协议执行;被告方认为调解协议是在离婚前提下达成的暂时性约定,双方没有离婚,故该协议不生效。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在本案调解阶段达成过关于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但调解亦属于本案审理阶段之一,当事人在调解阶段发表的调解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同时,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充分考虑并发表意见。2021年5月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关于离婚调解检索的案例中不同地区对此问题也有不同的裁判结果。

【案例1:贾×与张×离婚纠纷】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签订后,被告反悔,不同意履行上述协议。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财产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均同意协议一经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在签订协议后反悔,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2:丁×与孙×离婚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至小丁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原告共给付小丁抚养费十九万元,于2014年12月16给付三万元,余款自2015年1月起,由原告每月给付一千元,并凭票据负担小丁教育费、医疗费的二分之一。

但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原告因教育费、医疗费负担问题反悔。

法院认为:鉴于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原告不同意另行支付小丁的教育费、医疗费,故本院依据原告的给付能力及孩子的生活所需,在双方调解协议的基础上适当酌定增加抚养费的数额。

法院判决:原告给付小丁至十八周岁时止的抚养费共计二十一万元(已付三万元),余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原告丁×每月支付小丁一千元。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分析可得,第一个案例法院认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后反悔无效,而第二个案例中,虽然法院认为原告可以反悔,但是判决结果参考了调解协议,对被告有所倾向。

回到一开始的提问,如果是签署调解协议但是一方后悔并且还没有签收调解书的,能不能反悔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章 第102条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后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也就是说,在签署调解协议后还没签收调解书之前后悔的,是完全可以否决调解协议的效力的,从而要求法院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所以开头咨询的当事人,因为自己的孤军奋战,不仅导致其未慎重考虑便签署了调解协议,更是导致该调解协议即时生效,使其丧失了后悔的机会。

如果一旦你的离婚案件需要调解的话,建议你最好找个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把关或代理,避免做出让自己后悔的决定。

关于人民调解案例和人民调解案例分析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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