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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2、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六条解读
-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怎么理解啊?
-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 5、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属于什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细则中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是指付款方在境内,所以是在境内取得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
转让者在境内,不能确定接受者是否在境内,如果接受者在境外,那么应税劳务发生地就在境外了,就不应在我国缴纳营业税了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六条解读
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筑业营业额的规定。
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主要有以下两点变化:
1.适用范围由原先“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调整为“除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劳务”。
之所以把装饰剔除在外,主要是考虑到装饰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如果将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纳入纳税人营业额征税增加其税收负担,也不合理。
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114号)文件的规定。
2、由原先“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调整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过去在执行中普遍反映安装的设备价值计人安装工程产值不容易掌握,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设备安装产值中不得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在计算间接费用时,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这样其实大部分纳税人从事的安装工程并没有将设备并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后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对此作了调整,规定所有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中都不包括设备价值,其设备均授权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这客观造成各地政策执行的不统一,同时也造成税法的不统一。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适用范围。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可适用本规定:
(1)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即建筑、安装、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如果纳税人提供的装饰劳务,则不适用本规定。
(2)工程中涉及的货物为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如果工程中涉及的货物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七条列举的自产货物范畴的,则也不适用本规定。
2、营业额。
在理解该规定时,主要注意以下两个关健点:
(1)对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无论是建设单位提供还是纳税人提供,均应并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这就是我们过去通常说的“甲供材”要并人营业额征税。
(2)对工程所用的设备要区分是建设单位提供还是纳税人外购?如果是纳税人外购,则并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如果属于建设单位提供,则不需要并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怎么理解啊?
这个段话说了两种情况下的纳税:一:承包或承租一方没有用发包人或者出租人的单位名称进行经营的,就由租的一方自己上经营方面的相关税收.这就是文中所称的承租人或承包人纳税,二:相反,就是租的一方面如果用了出租一方的名称的,就由出租方缴纳相关的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属于什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是国家为了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提升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落实好科学发展观而颁布的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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