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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解读

新劳动法解读(劳动法解读视频)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3-09 05:40:10 浏览24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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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新劳动法解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劳动法解读视频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解读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 劳动合同 能促使双方规范地和履行合作。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解读,更多 合同范本 点击“ 劳动合同 ”查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解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经济补偿金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在符合该条文规定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制度的设置是为了更好地引导用人单位能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一定的规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止。其中,试用期(有/无),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工作为,工作地点为。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 岗位职责 ,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

第四条甲方于每月日前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计时/计件)标准为。其中,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第五条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 保险 费,具体项目为。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 安全生产 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乙方发生工伤时,甲方应当及时采取 措施 使乙方得到救治,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 其它 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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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法的解读?

是的,如果现在不签订的话,就会承担赔偿金,以前是没有的,还有事实劳动关系之说。

新旧劳动法具体有哪些不同?

第一章 总 则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这令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处申告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变化6、长期以来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经常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四签劳动者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四条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不这样做的处罚措施是第八十二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变化7、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的现状 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变化8、试用期上的新变化按现行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试用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前以劳动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变相盘剥劳动者 还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 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的时间周期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时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工资待遇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违反试用规定的处罚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变化9、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 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变化10、有些企业中劳动者会在拒绝错误指令时遭到企业开除理由是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或者出现某些企业想开除某员工时会故意设置违章指令让员工就范如员工拒绝执行则此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旧的劳动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而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则明确了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变化11、针对企业通过更换法人而掩盖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变化12、新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内劳动者不能说走就走见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旧的劳动法中规定第三十二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变化13、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终止合同新劳动合同法中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又约定第四十六条 有不缴社保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且新法中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款放在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款的后面体现了新法中以劳动者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的重视

变化14、用人单位可以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价换回不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详见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工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变化15、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时需要向劳动者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单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四条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特别规定变化16、没有工会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不能以简单的职工推荐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而需要有上级工会指导推荐的代表才有资格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这就使得集体合同代表了绝大多数企业职工的利益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变化17、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问题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限定了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变化18、提出非全日制工的概念并对社会上一些小时工作出约定如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变化19、强化执法细则

变化20、明确合理的新旧劳动合同法过渡期规定

新 劳动法规定带薪年休假是几天?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具体天数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解读

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解读,更多 合同范本 点击“ 劳动合同 ”查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解读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 措施 ,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授权,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计算基数

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原有规定有不足的,适当进行修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按照该规定,月平均工资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内容,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但失之于设计过于复杂,不利于劳动者掌握。同时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统一了月平均工资的内容,这样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讲究公平性,平衡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比较长,最初的工资可能比最后的工资要低得多,考虑到物价等因素,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入相适应。一般来说,某一岗位的工资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

四、计算封顶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有些高端劳动者,工资收入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作出调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不同群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作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原文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单位)名称: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文化 程度: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聘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同期限:

无固定期限合同,除按规定变更、解除、终止外,本合同可至乙方达到退休年龄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1、甲方根据单位情况和有关人事 政策法规 ,通过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竞争上岗等 方法 ,确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其 岗位职责 按签订的岗位聘任合同或岗位 责任书 执行。

2、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三、报酬和 保险 、福利待遇

1、乙方自己接到 广告 类生意,可分得50%提成。试用期未3个月,在试用期间,公司给予_________元的试用期工资,加上伙食津贴300/月,转为正式员工后,每月薪金为__________元。底薪为:__________元+_______%的期提成。

2、根据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法并存的分配制度,甲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以货币按月核发乙方应得的工作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建立档案工资。

3、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均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请参阅《公司管理制度》

四、工作纪律

1、甲方应明确并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楚、

2、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的 规章制度 ,乙方有违反

3、乙方应努力学习政治文化,主动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忠于职守,服从领导,团结同志,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因特殊情况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经批评 教育 仍不改正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6)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国家规定或聘用合同支付工作报酬或提供工作条件的。

(3)按照国家规定乙方经甲方同意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应征入伍,以及经甲方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

(2)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乙方被开除、自动 离职 以及死亡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在正常的合同工作期间的。

(2)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六、甲乙双方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其中有本聘用合同第五条第2款的第5、6、7项情形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七、违约和解除合同责任

八、聘用合同争议处理

九、 其它 事项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因故需代签的,须经合法授权,否则,代签无效。

3、本合同在生效后,若有条款与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抵触的,以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为准。

4、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依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商定。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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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解读的劳动法新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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