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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法人流程)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3-09 09:00:10 浏览50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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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变更,怎么提交申请报告?

一、称呼:审批许可证变更单位的称谓。

二、申请变更的理由:例如,1、本单位人事变动。2、保持安全生产管理的连续性。3、使得安全生产活动有人负全面和主要的责任。4、有利于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领导,等等。

三、特此申请变更,恳请贵局(部门)给予批准。

四、附件:上级或董事会的任免书。

五、结尾:申请单位署名(加盖公章)、日期。

从填报的报表文字上可看出,有的认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有的认为应该是指董事长,因为董事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投资人;也有的认为应是指总经理,虽然董事长是主要投资人,但可能一个人会兼很多公司的董事长,另外,许多外国的老板在内地开设很多工厂,通过雇佣内地总经理来管理工厂。

还有的认为应是指总裁,这主要是指大型集团公司,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相互合并,大量集团公司成立;有的认为首席执行官合适,这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外资公司等;也有的认为指合伙人,这主要是指合伙制公司;还有的认为是指个体投资人,这主要指个体经济而言。

分析:上述理解,是建立在认为主要负责人是一人的基础上。而在具体审批中,主要负责人指的是一类人并不单指一人。即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分经理、矿长、站长……,都属于主要负责人,这些人都应该参加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培训。法人单位第一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大型国企没有法人制度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作为第一主要负责人;外商企业如果法人长期不在国内,按照浙江省的做法,允许其全权委托一个国内负责人,替代他参加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但这并不是说法人就可以完全不履行相关的安全责任。

所谓全权委托,首先,必须是全面负责企业生产,有生产经营决策权,而不是单单委托安全方面工作或者签署各类文件的权利工作。

第二,在具体审批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负责人的培训类型不准确,有些负责人拿着管理人员的证书或者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书充当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认为只要是培训过了有证书就可以了,实际上这些证书的类别不能混淆互用。第三,根据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20号令)文件的规定,省级安监局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书可在全国内通用,这样可避免人员不必要的重复培训。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法人流程是什么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 经营范围 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具体的流程如下: 1、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到 公司注册 地所 管辖 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领取新 法人代表 的执照。 2、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3、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 个人所得税 ,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向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4、变更公司基本账户即可。 变更法人需要的文件材料有: 营业执照 正副本原件、新旧法人 身份证 复印件、公章、原 公司章程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代码证正副本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变更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变更吗

营业执照变更后,安全生产许可证也需要变更。

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进行变更的情况:

1、名称: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因为业务需要或是发展目的,出现改动了的。

2、法人:公司被收购或是其它原因,法人被更换的情况。

3、资质证书:出于经营的需求,进行资质升级或增项后,安许证上的人员出现变动的。

4、公司地址:公司注册地址,因为业务需要出现迁移,也需要将安许证变更到新注册地的安全部门。

由于各地要求不同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变更的情况也会有所不同。企业一旦出现变动,就有可能要去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条 【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变更安全生产合格证的具体要求

我需要变更 安全生产 许可证,需要准备哪些手续?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变更安全生产合格证的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变更安全生产合格证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新任法人需考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带以下资料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事宜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5)原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拓展延伸-安全生产合格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不是一样的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是对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所达到的等级(一、二、三级)的认可;国家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全部达标。

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进行生产、施工等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这些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施工活动。这就是它们之间的区别。

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变更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来办理手续

合格证是针对产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针对有准入要求的企业,比方说危化品生产,销售,运输等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申请表(加盖法人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经办人授权 委托书 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还);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正副本原件;

4、新变更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5、新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类)复印件及原件。上述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具体下载变更申请表请登录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依次点击“办事大厅”、“企业行政许可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文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办事指南 ”等。

安全生产许可证地址变更期间是否有效

是。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变更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仍然以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准,而不是从变更后的发证时间开始计算。

2、若建企因合并、分立使得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企业建筑资质证书升级,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都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不能直接进行变更。

请问下公司名称变更后如何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流程:公司名称变更后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公司名称变更的资料,并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到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提供准备的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批准)文件;

(4)原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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