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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索要营养费

关于强奸索要营养费的信息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3-09 13:20:14 浏览24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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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睡了17岁的女孩对方索要赔偿犯法吗?

和已满17周岁发生关系对方自愿情况下不犯法。对方以此要求赔偿涉嫌敲诈勒索。若违反对方意志,强性于对方发生关系,则构成强奸,对方索要赔偿的话就不犯法。

法律分析

与满17周岁少女发生性关系,如果违反少女意志,或者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强奸罪赔偿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是相同的,强奸罪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但是不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由于当事人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责责任能力,在不违反当事人意志的情况下,二人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方以此要求赔偿涉嫌敲诈勒索。敲诈勒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还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恐吓、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案要求民事赔偿一般可以要求赔多少钱

强奸罪的民事诉讼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与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明确受害人是否的有身体受害和心理伤害,确认有的应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等。强奸罪的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补偿,但心理创伤不可抹灭。

法律分析

对于强奸罪赔偿多少这个是没有具体的数额规定,这就要看双方是如何进行协商的,一般是要从医疗的费用还有住宿的费用,以及还有因伤害所产生的误工费用等等,来进行合同的计算赔偿。这个是没有数额规定的,如果对方想要受害人谅解,就必须在经济上满足被害人。一般十几二十几万也是正常的,但如果不想谅解对方,要求赔偿数额以5万为左右,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就按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判决。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对于民事赔偿,这类案件的民事赔偿,有的会很高有的会很低,我见过的新闻最低的只有判决赔偿5000左右的,但是影响其高与低的因素,主要是从犯罪嫌疑人 所犯罪行的社会影响恶劣与否、社会危害性大与否、对当事人正常的生活,精神健康的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如果所有或者很多因素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一般 法院会支持高一些的赔偿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强奸罪判刑后还要赔偿钱给女方呢?不是做牢就已经惩罚了吗?

若被害人主张赔偿,则需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如果造成了身体伤害,还要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

强奸罪被判要赔偿,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者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义务者必须赔偿。受害者因伤害而发生障碍的,增加生活上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失去劳动力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者的生活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者也必须赔偿。强奸行为的出现是行为人没有正确的道德观念,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是身心伤害。强奸罪的申请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或其家属应该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法院审查核实之后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男子多次性侵留守妇女,竟以消耗太大索要营养费,结局如何?

女性作为社会当中的弱势群体,又因为其不同于男性的生理构造,法律为了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专门为保护女性权益设立了一些罪名。然而却总还是有些人知法而犯法,自以为能够逃脱法律的惩罚,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些人最终也是难逃法律的制裁。

事情的缘由

在湖北恩施就有一位男子,不仅仅对一位女性先后三次进行侵害,更为离奇的是在事后还向女子索要营养费,真是世间之大,无奇不有。最终,这名男子被法院判了4年的有期徒刑,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黄某来到姜某的理发店内,见色起意,强行与姜某发生了性关系。同年10月,黄某再次找到蒋某想要强行侵犯,然而却被姜某告知其正处在生理期。黄某不信,强行脱下姜某的裤子检查确认后才离开姜某的家。此后,姜某多次搬家希望逃离黄某,然而在2017年7月,黄某第三次找到姜某使用暴力等手段再次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在实施完侵犯后,黄某竟然以自己身体消耗太大索要20元的营养费,并以姜某的其他财产相威胁。无奈,姜某给了黄某50元。

司法认定

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而且多次实施侵犯甚至还有索要财物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但是第二次实施的时候因为姜某正处生理期未遂,而且在归案后坦诚交代,依法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4年。然而,我觉得4年太轻了。就算第二次未遂,但是已经有两次行为已经既遂了,而且黄某多次找上姜某强行发生关系,违背妇女意志,对被害人心理,身体造成了较大影响,情节恶劣。

值得一提的是,强奸罪的起刑点就是三年,而法院的审理认定可以说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仅判了三年,此后索要财物的行为判了一年,对于后者我们能够理解,但是前面仅判三年过于轻判了。此罪的一般法定刑是3年至10年,虽然黄某第二次未遂,但是不影响另外两次既遂的构成,而且三次犯罪行为依旧按最低量刑处罚是否有失偏颇?法官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在3到10年之间选刑期,3次侵犯加上1次索要财物共判了四年。不知大家对此案有何看法?

保障妇女权益

笔者认为对于强性侵犯妇女权益,而且属于多次的应该从重处罚,应该严厉打击这种不法行为,给社会公众一个警示,以及一个态度。这个“重”的程度显然应该比减轻情节的影响大。而且多次犯罪中的一次未遂,不应该对量刑有过大影响,更应该参考的犯罪造成的影响,犯罪的次数,侵害的法益等等。这样有助于保护妇女弱势群体的权益,也能给有违法犯罪意图的人一个警告。至于本案当中黄某的行为,也算是一个奇葩了,在事后竟然还向受害者索要营养费,这样的“厚脸皮”真是闻所未闻!

强奸罪私下赔偿怎样计算

强奸罪的私下赔偿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男子多次非礼老板娘,最后一次索要20元“营养费” ,黄某构成犯罪了吗?

黄某数次以暴力的行为强迫被害人发生关系,应当从重处罚,其中一个因被害人生理期而放弃犯罪行为,应当构成犯罪中止,应当酌减轻处罚至于黄某索要“营养费”的行为还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虽然有一定的威胁行为,但姜某在主观意识上也希望通过金钱来摆脱黄某,黄某索要“营养费”的行为难以构成抢劫罪。

来自湖北的黄某来店里面剪头发,他看到姜某人长得很漂亮,店里面又只有她一个人,黄某也生起了一些想法,黄某旁敲侧击了一下姜某的家庭,言语之间又非常轻薄,但姜某出于礼貌,始终都非常和善。黄某趁着理发店关门之际又找到了姜某,表示要打理一下头发,姜某也不好赶他走,反正打理头发又不要多久,没想到黄某一走进来就强行抱住了姜某,强行实施了犯罪行为。

姜某原本可以更早结束黄某的纠缠,但是她却保留了一定守旧观念,认为这是一种“丢脸”的行为,同时也说明,姜某和一部分的人对于法律认知不全,若是能够准确认识到这起案件的恶劣性质,也不会发生这么荒唐的事。有时候“宽容”只会让犯罪频繁发生,只有零容忍的态度,才能遏制犯罪,这不仅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家人、社会负责。

当我们说到强奸时,往往会让人联想出这样的画面。但你是否知道熟人强奸在强奸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由于熟人强奸中的被害人一般不会选择报案,这就导致了很高的犯罪黒数,因此实际的比例会更高。

熟人强奸很难预防,因为与熟人交往是正常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不能恰当处理男女关系,很可能导致强奸的发生。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约会强奸”。酒精、药物都可能促使“约会强奸”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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