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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刑事辩护

武汉刑事辩护(武汉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3-09 23:20:07 浏览12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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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在武汉帮我推荐个好点的律师,关于刑事方面的

韩飞,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精通刑法、刑事诉讼法类法律,自2004年执业以来,先后为200多人提供刑事犯罪类法律咨询,承办有大量刑事辩护类案件,其中不乏成功、典型的例。

韩飞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韩飞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98,然后6149,然后448,目前在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市儿童医院与市六医院之间)办公。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哪位最好?

武汉有很多好的律师,擅长刑事方面的律师也不少,如果说最好,那还真的不好说,因为这个最好要见仁见智,别人认为最好的不一定真的最好的,个人觉得如果案情不是很复杂的情况下,应该每个律师能够起到的作用都差不多,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其实最需要了解的是律师可以起到的作用和在何时需要请律师。由于大多数没有聘请过律师的人并不十分了解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和作用,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的缺陷,以及普法工作的滞后,更重要的是由于有些公职部门中的腐败分子对律师的抵触和错误的诱导,造成很多人对律师的工作和作用产生了怀疑。某某人说聘请律师有什么用?有罪无罪还不是我们说了算!这样的说法极大的损害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和利益,更重要的是由于家属相信了这样的说法,并把希望完全寄托在这些人的身上,结果导致错失良机,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同时还有可能使自己上当受骗,大把的血汗钱也白白的装进了这些人的腰包。去年我有一个很好的朋友就因为涉嫌犯罪被抓起来了,他的家人当时就到处找熟人托关系想把人弄出来,花了不少钱,结果钱是花了,人还是没有出来,也难怪,现在就是相信所谓的关系,殊不知,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就是利用人们这种心理来捞钱的,后来我就给他们介绍我一位律师朋友参与了整个案子,后来我朋友出来后,真心感谢我要他家请律师,因为在看守所里有些话只有律师才能说,律师安抚了他的情绪,把握了整个案子。现在在网上搜冯飚律师应该可以找的到我那位律师朋友的联系方式。刑事案件中难道律师就真的没有任何作用吗?其实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工作很多,作用也是不容置疑的。国内外的很多案例都能够充分的说明。现侦察阶段是案件的开始,说白了就是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其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可能已经被关进了看守所。自此,犯罪嫌疑人开始与外界失去联系。他开始由一个完全独立主动、可以自由表达自己思想的人转变成一个相对被动同时又无法完全自由表达思想的人。此时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地位,特殊的环境,以及相对的孤立无援,他非常可望能够有一个他信赖的人能够跟他站在一起,能够跟他说几句话,甚至哪怕只是仅仅看他几眼。对他来说都是巨大的精神支柱。然而面对侦察人员严厉的目光,冰冷的墙壁,以及他根本无法打开的手铐,他唯一能做的就是绝望的叹息。或者天方夜谭式的幻想。如果此时能够有一位律师突然出现在他的面前,带给他的将会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在本人就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和作用做一个简单的介绍。让您能够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懂得法律,或不是很懂法律,即便是懂得,由于它的特殊性,他也很难真正做到泰然处之。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作为没有任何压力,完全独立主动的且精通法律的律师则可以为他进行法律咨询,使他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律师可以告诉他他的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可能发生的结果。他可以向律师提出相关法律问题,律师会认真全面的进行解释。可以使他结合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对自己做出一个相对肯定的认识。说白了:使他心里有底。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多数便立即与外界失去联系。多数家属并不清楚他到底作了什么。此时各种传说便会铺天盖地而来,说风凉话的人、表示同情的人、前来安慰的人、更会有很多“能人”会主动前来,向家属传达各种满还希望的信息。甚至会红口白牙的做出出钱就能“捞”人的许诺。结果家属们便不知所措,东奔西跑,烧香拜佛,广散钱财,寻门找路,结果最终还是一塌糊涂,要么空发天愁,要么上当受骗,自欺欺人。而所有这些问题如果有了律师的及时参与,都将迎刃而解。家属只需坐在家中,静候佳音。律师将会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全面的了解案件的真实的情况,并让他亲笔签字。如此得到的案件情况具有绝对的可靠性。看到了自己亲人的亲笔签字后,您还会被那些有头无尾、故弄玄虚、神神密密的传言所迷惑吗?在您真正了解了案件的情况后您就会知道该怎么办了,而不会再让那些“能人”门牵着鼻子走了。您也不会在盲目的到处拱手相送你的血汗钱了。取保侯审是是犯罪嫌疑人能够尽早恢复人身自由的一种有效的途径。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无论是他自己还是他的家属都盼望他能够早日恢复自由,早日与家人团聚。然而在他被法院依法正式宣判无罪或缓刑之前可能面临长达几个月的关押,取保侯审是使他恢复自由的唯一途径。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取保侯审,但律师可以对具体的案件依法和事实进行认真的分析,在适当的时机及时提出申请,以使犯罪嫌疑人及早恢复人身自由。侦察阶段是刑事案件的开始,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或轻或重的非常重要的基础。目前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在审讯过程中仍然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刑讯逼供现象仍很频繁,当然有的比较轻微但有的的却非常严重。尽管法律对这样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而且依法还要对责任人进行惩罚,但由于此种现象不容易被发现,所以犯罪嫌疑人常常只能默默的承受。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判阶段突然翻供,当问他是什么原因时,他说在侦查阶段他是被逼的,然而他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结果不但翻供不成,反而被认为拒绝认罪,态度顽固,无悔改之心。从而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如果有了律师的参与这样的现象就完全可以避免。律师自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可以及时把自己所受到的不公正的审讯向律师陈述,律师可以依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控告,从而有效的监督办案人员的审讯行为,使他们不能在对犯罪嫌疑人违法审讯,而且控告一旦成立,原来的口供就有可能由于违法取证而完全失去效力。这样一来犯罪嫌疑人在开始时就可以为自己今后面临的审判打下良好的基础。 侦察阶段一旦结束,侦察机关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同的处理。对那些侦察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侦察机关将依法报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于是便引起刑事案件的第二个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这个阶段里将对侦察机关上报的案件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察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的将依法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察,对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依法不予起诉。在这个阶段里,律师主要是审查各种法律手续,如居留证,逮捕证等等,同时审查这些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律师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及时向检查机关提出建议,如侦察机关上报的涉案罪名是够正确,侦察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有无违法取证的行为,侦察机关未注意到或者忽视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重大情节及证据等等。律师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接触、磋商、研讨从而说服检察机关对案件能有一个更加清楚的印象。侦察机关由于种种原因,对其办理的案件未必都能做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检察机关由于种种原因也未必就一定对案件做出准确的定性 。此时如果有了律师的参与,律师将从相反的角度,至少是不完全相同的角度与检察机关进行研讨,将会有利于检察机关综合、全面、公正的对案件进行审查,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对侦察机关上报的案件先入为主。不仅仅要着眼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情节。同时还会着眼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情节 。如果 案件确实存在较大的问题,律师可以全面的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建议退回侦察机关作补充侦察。这样就可以尽最大的可能避免错案的发生。而一旦形成错案,首先也是最大最直接的受害者便是犯罪嫌疑人。错案一旦形成,再想纠正势必将会花费几倍、几十倍甚至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法院将根据检察机关的公诉请求对案件作最后的审判。因此可见审查起诉阶段非常的重要。切切不可忽视。律师在这个阶段里大有可为,而且为最后法院审判阶段做好充分的准备。审判阶段是律师工作全面、综合的体现。是律师发挥辩护作用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律师将根据此前他所掌握的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情节依据娴熟的法律知识全面的对抗公诉机关,与公诉机关展开全面的唇枪舌战,真正的一场法庭鹿战将全面展开。此时公诉人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将依据事实、证据、法律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律师则恰恰相反,律师将根据事实、证据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最轻,并请求法院充分考虑自己的意见。律师将依靠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雄辩的口才,敏捷的思维,捕捉每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并及时向法庭提出。此时被告人在法庭上如果没有律师的辩护他将是一个十分孤独和被动的角色。在实践中虽然法院是居中裁判的,但时常会不自觉的站在公诉人的一边,至少有这样的倾向。被告人此时处于被审判的地位,尽管法庭允许被告人自由陈述,但多数被告人不能,也不敢放开为自己辩护。害怕最终辩护不成反而落个态度不好,不愿接受法律的制裁的结局。而律师则没有这样的顾虑,他在法庭上将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被告人不能,或者不敢说的话,律师完全可以代替他说出。从而避免被告人因为害怕落个态度不好的为自己进行辩护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总之此时律师的工作和作用完全达到高峰。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将永远坚定地站在被告人的一边。

武汉刑事律师之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一审辩护词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因好逸恶劳,采取撬门锁的方式,入室盗窃惠普笔记本电脑2台,在盗窃后正欲逃离时,被业主周某发现,周某准备将王某某所在屋内时,我王某某将周某推倒在地,逃离时又被周某揪住不放,王某某在将周某拖行十余米后,因被害人呼叫,被赶来的群众抓获,经××区物价局鉴定:涉案物品价值2425元。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向武汉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到法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并驱车赶到看守所会见了王某某,在会见过程中,发现王某某的精神状况明显不同于常人,并且经常伴有一些非正常的自言自语行为。于是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最后法院同意了律师的申请,委托了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给王某某做了精神病司法鉴定,最终鉴定结果为:王某某系精神发育迟滞型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同时,律师通过审核在案证据材料,发现本案系转化型抢劫,关键在于王某某在逃脱时,为了挣脱被害人周某,而将其拖行10余米的行为是否构成暴力?

尊敬的审判员、审判长:

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之父的委托,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现就本案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予以考虑:

一、《起诉书》将本案定性为盗窃转化为抢劫罪错误,本案应定性为盗窃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根据此条规定可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其主观上必须是直接的、故意的、积极的、有目的的使用暴力,即直接针对抓捕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胁,对抓捕人进行身体上或精神上的强制,使抓捕人不敢抓捕、放弃抓捕从而达到逃避抓捕的目的。结合本案而言,王某某仅仅是单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他人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能认定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1、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被害人周某,并无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

案卷材料显示,被告人王某某在被被害人周某锁在院子里时,出于逃跑的目的,强行将铁门推开,将堵在铁门外的被害人周某的头皮撞伤(后经检查为头皮软组织挫伤),但是被害人一直在被告人身后用手抓着被告人的衣领。被告人为了挣脱被害人的纠缠继续向前飞跑,根本就没有顾及被害人,直到其他群众前来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可见,被告人王某某当时仅仅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被害人周某的,根本没有使用暴力。

2、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就本案而言,根据被害人周某的诊断证明为多处软组织挫伤,连轻微伤都够不上。按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的精神,即使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并认定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但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也不能按照抢劫罪处罚,而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充分表明认定“暴力抗拒” 构成抢劫罪与否的标准,在于情节是否严重、危害性大还是不大,而并非通常理解的“只要使用暴力就转化为抢劫罪”。

即使能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有抗拒抓捕的行为,也只属于显著轻微,还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二、被告人王某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认罪态度好,未造成实际损失,应依法从轻、减轻其刑事处罚。

根据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5)精鉴字第302号鉴定意见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依照《刑法》第18条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被告人一贯认罪态度好,且未造成实际损失。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王某某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综合本案以上情节,辩护人认为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宽严相济的刑法精神,以盗窃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定罪量刑并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 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其春

2015年8月23日

刑事案件有哪些关键节点?打算在武汉请个专业刑事律师为我朋友辩护。

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中有诸多关键节点,例如案件刑拘环节百、批捕环节、审查起诉环节等。把握好这些关键节点有利于度更早、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个专业刑辩律师,知如何把握道这些环节并加以利用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有很大影响,推荐你可以打听下武汉刑事辩护这块比较有名的刘丽伟律师。办理过多个重大有影响力的案件,可以打听下,比较出名。

大冶最有名的律师

肖小勇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系武汉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2002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总分306分,名列湖北省第一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律师(lawyer)不同于古代的讼师、状师,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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