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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简单介绍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13 05:22:14 浏览19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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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驾驶人在交通道路上,因为过失行为,而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 法规 ,结果造成了非常重大的 交通事故 ,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对别人的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或者致人死亡,又或者是对一些公共的措施或者私人的财产造成了很严重的损害,这是要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罪行的,也就是 交通肇事罪 。 能够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至少要有下面四个构成要件,缺少其中一个,都难以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一、犯罪主体 首先,要明确交通肇事罪本罪的主体,也就是造成此事故的人。 犯罪驾驶人要是一般人,没有特殊的条件,也就是说得是已经成年了的,且没有相关精神疾病,心智也正常的人。 这其中,犯交通肇事罪的人一般有两种,一是在从事与交通相关公职的人员,比如说火车司机、飞机司机、火车变轨人员、管理交通的人员等等,他们没有履行相关职责,一样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还有一种,就是私人驾驶人,某些运输公司的司机,他们在因为过失而造成了很严重的交通事故的时候,也是要被认定为犯罪的主体的。 二、犯罪客体 然后,要明确犯罪的客体,客体并不是某一个人,而是事故对其造成了破坏的交通秩序以及安全。 交通运输的安全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们这些普通的民众的生命和个人财产,都会受到很严重的威胁。 三、犯罪的主观条件 在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驾驶人因为要明确是因为过失而造成的事故,如果不是,就不能够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也就是说,在事故发生的时候,驾驶人不应该有任何危险驾驶行为,比如说喝酒、超车 超速 、 超载 、抢行等,事故发生的原因得是驾驶人自己的不小心,过失原因。 驾驶人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应该是不知道其不经意的行为,会造成那么严重的后果。 这其实就是交通肇事罪的一个主观条件,即驾驶人没有主观意愿上的为恶想法。 四、犯罪的客观条件 在客观方面,应该是因为违反了交通治安管理法规,而在交通道路上造成的严重的交通事故,不是的话,也不能够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而在生活之中,要认定交通肇事罪,至少要有四个客观条件, 一是必须是在交通道路上造成的事故,对交通安全和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这是限制了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位置范围和其造成破坏的对象,不是某一个个体。 二是驾驶人必须是因为违反了交通管理的法规,才造成了如此重大事故的,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是限制了原因的,这也是客观条件之一。 三是发生的事故造成的后果要是很严重的,必须是得是对受害者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比如说 伤残 或者是死亡,或者说对一些公共场所的财产和一些私人的财产造成了很大的破坏。 也就是说,就算是驾驶人的行为是违反了交通管理的法规,如果所造成的后果不算是严重,也不能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四就是事故的发生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得是因为驾驶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 也就是说,如果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是驾驶人的违规行为造成的,那么也不能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这四个,也就是能够判断是否为交通肇事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要求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分析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其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有可能是明知的,如酒后开车、超载、超速等,但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遇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只有负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的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在具体量刑时如果危害结果相同,而被告人所负的责任不同,量刑时亦应有所区别。犯罪后的态度直接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的程度。对案发后没有逃跑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情的被告人在量刑中应该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 的构成要件如下(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就是说,不论任何人,只要其行为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主客观要件——本人达到法定年龄(已满16周岁以上)、有责任能力者,就构成本罪。即使行为人是无照驾驶者,或者是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肇事的,等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有无驾驶资格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无驾驶资格满足此罪条件的,可能作为从重情节。如果是单位的领导、车辆的承包人等司机的上级主管人员,强令司机违章驾驶、强行超车,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直接 驾驶机动车 辆的这些主管领导或者承包人,仍构成本罪主体。还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在特定情况下,驾驶自行车也可以 构成交通肇事罪 ,即当自行车所面对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如人多的街道上,甲骑自行车冲撞致使一人死亡,此时存在微弱的向多处扩展的可能性。有时一个人在马路上跑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乙在马路上不按交通规则地乱跑来跑去,使得两辆车相撞。 (三)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交通管理规则是明知故犯的。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致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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