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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

保险案例(保险案例分析论文)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13 06:33:08 浏览28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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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关于保险案例小故事_看完必有启发

关于 保险 ,我们都会看到不少的案例,看了这些案例 故事 你会有什么感想呢?下面是我为您整理的保险案例小故事,一起来看看保险案例的小故事吧!

保险案例小故事篇一

对海伦一生影响深远的一次职务提升是由一件小事情引起的。一个星期六的下午,与海伦同在一层楼办公的一位律师走进来问她,哪儿能找到一位速记员来帮忙——手头有些工作必须当天完成。

海伦告诉他,公司所有的速记员都去观看球赛了,如果晚来五分钟,自己也会走。但海伦同时表示自己愿意留下来帮助他,因为“球赛随时都可以看,但是工作必须当天完成。”

做完工作后,律师问海伦应该付她多少钱。海伦开玩笑地回答:“哦,既然是你的工作,大约1000美元吧。如果是别人的工作,我是不会收取任何费用的。”律师笑了笑,向海伦表示谢意。

海伦的回答不过是一个玩笑,并没有想真正得到1000美元。但出乎意料,那位律师竟然真的这样做了。

6个月后,在海伦已将此事忘到九霄云外时,律师找到了海伦,交给她1000美元,并且邀请海伦到自己公司工作,薪水比她原来的薪水高出1000多美元。

谜底:

海伦放弃了自己喜欢的球赛,多做了一点分外的事情,最初的动机不过是出于乐于助人的愿望,而不是金钱上的考虑。海伦并没有责任放弃自己的休息日去帮助他人,但那是她的一种特权,一种有益的特权,她不仅为自己增加了1000美元的现金收入,而且为自己带来一项比以前更重要、收入更高的职务。

保险案例小故事篇二

我的一位朋友,1972年8月生,原在广州某证券公司工作(有公费医疗),年收入七、八万元,太太年轻漂亮,儿子两岁,一家三口日子过得有滋有味,其乐融融!

两年前,我从事保险业没多久,我建议他参加保险,为自己和妻儿老小承担起一份责任。当时,他认为自己还年轻,身体很棒,疾病和意外不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觉得将资金投资到股票市场收益更大,对我说“不急着现在办,等过一段时间再说罢”,因此没有参与保险。此后,我断断续续有联系他,建议他及早办理参保手续,但他始终没有接受我的建议。

今年4月2日,他因急性肝炎入住省中医院芳村分院,一周后病情加重转入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4月19日再转至广东省器官移植中心(中山医附属第一医院内)做肝脏移植。但终于回天乏术,还是在4月22日被马克思约去饮早茶了。

现实情况是:他儿子才两岁,太太月收入1000多元,供房款每月1500元,原来炒股票欠款8万元,本次治病总共花费37万元(公费医疗报帐3万5千多元,原单位借款20万元,其余是亲朋好友借款)。可想而知,他小孩和太太今后的日子肯定会有很大麻烦! 当一个人最需要的时候,竟然忽略了他的需要;当初没有说服他获得一份保障,这是多么惨痛的教训!

朋友生病住院期间,我积极发动他的亲朋好友捐款,共捐善款近36000元,但离我当初规划给他的保障30万元差太远了,但我又别无他法。

太多人经常拿“不急着现在办,等过一段时间再说罢!”这句话来做借口,到底保险是急还是不急呢?

没有新衣服,凑合一下还可以穿;没有新车,二手国产车也可以;没有豪华的花园别墅,普通公寓还可以住。然而保险不赶快买,出了事,没有替代品,当事人将后悔莫及,妻儿老小必须花相当长时间去重建,才能恢复到当事人不急时的居家水准。

一般人外出,多数会办理航空意外保险。这是因为出门舟车紧迫,看起来危机重重。没错!飞机掉下来,侥幸的机会渺茫,但事实上,根据统计,飞机出事率是一千万分之一,而高速公路上的汽车出事率是五千分之一,搭乘安全性高的飞机会想到保险,每天可能遭遇疾病及意外的危机却说不急。这哪里说得过去呢?

夜深人静的时候,请扪心自问:“我到底爱不爱自己的小孩?!”

保险到底是什么?——是善心!

——是爱心!

——是责任心!

保险案例小故事篇三

小张是刚 毕业 的一个专科毕业生,在单位员工中学历最低,所以工资也比别人低很多。但小张有一种不服

输的劲头,他深信只要自己好好干,一定可以把工作干得非常出色。

小张的公司主要做电视 广告 ,老总鼓励单位每个人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出去拉业务,无论谁签

到单子,都可以拿百分之十的提成。小张印制了一些名片,每天中午利用休息的时间到附近的一些写字楼

里去“扫楼”拉业务。那个时间段,正好是许多公司的老总刚吃过午饭,准备休息的时间。有的人来了兴

趣,就让他坐下来聊天,他就抓住时机大谈自己公司的业务和发展,然后扳着手指头给他们一一讲述公司

给大客户们做过的成功案例,甚至把广告词也一并说给他们听,以增强说服力。

渐渐地附近很多人都知道了小张的公司。两个月后,小张终于和一个化妆品公司签下了三十万元的合

同。之后小张越做越好,老总破格把他提拔为副经理。当了副经理以后,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给员工们

开会,会议的主题是:每个人的身价都是自己创造出来的……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2011年永发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该公司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在人保锡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相应的不计免赔险。在保险期间内,永发公司法人耿荣法驾车行驶至某隧道内时,因隧道内有积水导致车辆被淹熄火,发动机进水受损。当日,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荣法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永发公司与人保锡山支公司对于事故当日无降雨,事故路段隧道中的积水系之前降雨造成的事实无异议,但永发公司与人保锡山支公司对造成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原因存在争议,永发公司认为导致涉保车辆受损的“近因”是暴雨;人保锡山支公司认为导致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近因”是耿荣法驾车涉水行驶的行为,而非暴雨,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决认为: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并非因暴雨造成,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是原告的涉水行驶行为,而涉水行驶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辆损坏并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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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主张不正确。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对于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我国《保险法》第52条作了列举规定,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保险法所规定的关系,在法律上视为有保险利益。

赵为公公投保时有保险利益是无疑的,后来虽然离了婚,但赵是指定受益人C的母亲,这种血缘关系并不因婚姻变更而终止,所以仍然存在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与财产保险有些不同,国际上习惯是要求在订约时必须有保险利益,而事故发生时万一保险利益已不存在,也不影响要保人的保险权益。因为人身保险中有储蓄的因素,投保人最后所得,是他自己交纳保险费的积累,所以合同订立之后,即使保险利益灭失,也不应影响要保人的权益。

人身险因保期长,最长的达二三十年,在这么长的保险期限内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是难免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只要要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等义务,保险合同就有效。赵为公公投保后,尽管中途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但她能继续按月交纳保险费,至被保险人身故,从未间断,所以这份保单是有效的。因此,赵某有权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案例分析

重大疾病 保险 (简称重疾险)一直是深受人们欢迎的人身险产品之一,自从1995年引入我国以来一直是保险公司的销售 热点 。随着现代社会发病率的日渐提高,以及医疗费用的不断攀高,很多人看不起病,尤其是在一些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广大农民群众中,“因病致贫、一病返贫”的现象还很突出,重大疾病保险作为一个转嫁风险的有效途径。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重大疾病保险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重大疾病保险案例分析篇1:

被保险人何某,女,1962年6月出生,投保康宁定期保险,保额为10万元,生效日期为2000年8月16日。

被保人何某因“发现右乳腺肿物半年,疼痛10余天,切除病理乳腺浸润性导管癌3天。于2011年8月28日至9月20日住院治疗。现病史:患者于半年前发现右乳房肿物,位于外象限,无疼痛不适未予重视,肿物逐渐增大约2*3cm大小,10天前自觉肿物疼痛至我院门诊进行肿物切除,3天前病理报案示右乳腺浸润性导管癌,为进一步治疗收入院。2011年9月2日住院病理 报告 示:“右乳腺浸润性导管癌”。

经调查核实及审核,被保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诊断为“右乳腺浸润性导管癌”,符合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保险金由本人领取。

重大疾病保险案例分析篇2:

2005年3月,投保人黄女士为其本人投保我司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50万元,投保年龄34岁,如实告知健康情况,核保同意加费承保。

2007年初,被保险人无意发现右甲状腺结节,大小约15*12mm,当时未予重视,肿块无伴随症状。8月份在上海瑞金医院门诊查B超示右侧甲状腺低回声,右侧颈部淋巴结肿大,CT示右侧甲状腺冷结节。入院行甲状腺切除术,术后病理: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淋巴转移。经委托上海分公司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案例分析篇3:

2005年11月,王女士与沈阳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万元。双方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对王女士有无重大疾病进行了询问,王女士称没有之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

在购买了保险近一年后,王女士被确诊为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但是保险公司在2007年拒绝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称:王女士违背了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王女士在办理保险前患有冠心病,故意隐瞒病史,故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只同意退还部分保费。

王女士则认为得冠心病是几年前的事,而且在投保时已经好了,所以觉得没必要说。即使自己未告知患有冠心病,但自己现在得的是白血病,两者并不相干。

2007年4月,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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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说得还是不太清楚,是纯大病保险还是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如果是纯大病保险,只保约定的大病,不保身故,身故是没有赔的!如果是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然后看是足额大病保险,还是不足额大病保险,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是只看身故保险金!故只从字面上来理解,暂无法判断,李某败诉的概率极高!

这里面还有一个情况,若为未成年人购买人寿保险,其道德风险极高,而且李某才投保了3个月,其女儿就发生了疾病身故情况,骗保的概率极高!即使诉至法院,胜率也很低!

保险从来都不是需要的时候才买的!当我们需要保险的时候,保险已经离我们远去!

关于保险案例和保险案例分析论文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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