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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3-11 12:00:07 浏览29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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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云南育儿假什么时候实施

法律分析:2022年1月17日1月17日,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进一步保障落实“一对夫妻可以生育3个子女”生育政策。修改后的《条例》保留了对2016年之前形成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政策;对子女在3周岁以下的父母,增加了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规定,对有两个以上3岁以下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1、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婚假的有效期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来约定婚假的有效期。

2、对于公司来说,一般规定员工一年或是半年之内必须休完婚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福利。

3、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可单独分开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哪些人可以生育二胎

人口计生委新闻发言人于学军日前做客中国政府网时表示,目前,11%以上人口可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目前我国除河南省以外,其他省区市的条例都规定: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两个孩子。所以,只要你的户籍不在河南,双方又都是独生子女,就可以生育二胎。而这一规则在云南照样适用。“对于哪些人员可以生育二孩,云南省是严格按照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规定执行的,只要符合条款的规定,并报经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后,申请夫妻就可以生育二孩了。”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教处处长易会安告诉记者。据了解,在云南省,要想生育二孩,必须符合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针对一些特定的人群。例如:(一)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 (二)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的。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农业人口,由夫妻双方申请,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是对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不适用上述条款。第二种情形是针对少数民族的。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规定,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在生育两个孩子以后提出申请,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 村民委员会 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第三种情形是针对再婚夫妻的。在这种情形中,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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