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建筑法规案例分析及答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3-11 19:20:12 浏览268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今天由本站作者精选网络热门的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相关内容文章,以及建筑法规案例分析及答案对应的信息,希望本章内容对您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急!!!

1、砖厂应当向建筑公司要钱;2、建筑公司清偿后,在与建筑队的内部结算中相应扣减或者追偿。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判断拖延工期责任。下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他合同文本类似),进行分析。

可以看出,有两个要素。

1、是否发生大雨,达到了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

2、施工单位是否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

根据题目条件,不管要素1达到与否,要素2施工单位肯定没有达到,未及时汇报。

所以施工单位理由不成立。

相关条款: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求一道建筑法规案例分析题`要详细答案!

案例1某工程合同规定2007.10.30竣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先后因下列原因导致关键线路中的工程延误93天.

(1)2007.5.10-5.19日,因设计变更等候图纸停工10天

(2)2007.5.15-5.25日,因正常阴雨气候影响施工质量,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11天

(3)2007.5.20-7.20日,因承包商设备故障而停工61天

(4)2007.7.15-7.25日.发生了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停工11天.

问题:1)承包商应要求工期延长索赔多少天?为什么?

2)监理工程师应批准承包商展延工期多少天?为什么?

3)如果业主仍要求承包商在原定的工期内竣工,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答案

因设计变更等候图纸停工10天

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11天

不可抗力事件停工11天 总计32天

以上32天可在工期中顺延,在合同约定中,这属于甲方(业主)的责任范围;而承包商(乙方)由于自己设备故障而停工的61天,属于乙方责任范围,无工期顺延理由。

合同规定2007.10.30竣工,承包商只能在此日期顺延32天交工,否则,即为违约,应按合同约定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案例 2

徐某于2002年1月8日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认购书。双方约定,徐某购买A房地产公司房屋一套,房价款为23.7万元,同时,双方在认购条件一款中作出约定:“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时交纳认购定金3万元,于2002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间,携认购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销售中心与卖方签约。如认购方未在认购期限内,与卖方就认购物业一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则卖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的履行,并将认购方已购物业另行处理,且认购方已交定金将不予退还。”后

徐某得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后,又提出待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预售合同并付首付款,被开发商拒绝。这种情况下,徐某将A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时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认购书是否有效;3万元的性质;原告事先是否知道被告没有预售许可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预售必须具有预售许可证,而A房地产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定认购书无效。认购书被确定无效后,定金即失去担保效力,判决被告返还徐某定金3万元,驳回徐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约定了定金条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法律特征,应视为有效。该认购书中约定的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徐某已按认购书的规定交纳了定金,故该认购书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后即已存在,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执行认购书的过程中徐某并无违约行为,导致双方不能签订主合同系因A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权预售商品房。该责任应全部由A公司承担。据此,判决A公司双倍返还徐某的定金6万元。

案例点评

签订预售商品房之前签订的认购书或订购单,其性质有两种:一是预约合同,即约定将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或预售合同;二是如果认购书或订购单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方已经按约定收取购房款的,则认购书、订购书属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或订购单中约定认购金或定金,双方并无约定如未能签订合同,要求双倍返还或不退定金等约定的,则认购金或定金只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如双方未达成商品房买卖协议,定金或认购金应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徐某和A房产公司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A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因此,基于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定金罚则处理,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3

黄某诉讼开发商无法办理土地证纠纷案

原告:黄某

被告:某开发商

事件回放

黄某于2003年3月2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某开发商商品房一套,总价493252元。黄某于2003年3月26日和2003年6月23日分两次交清全部房款。由于该房屋是一楼,开发商将门前绿地用栅栏围住,以总价款57984元单独卖给黄某。黄某在得知“小花园”无法办理土地证之后要求开发商退还该款及利息2783元,遭开发商拒绝,无奈黄某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该购买“小花园”的协议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开发商认为合同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拒绝退款的行为及一、二审的判决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小花园”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归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因其没有处分权,该买卖“小花园”的协议无效。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当开发商把自己所开发的商品房卖出之后,就不再享有该小区范围内的任何权利了。假如开发商自己还保留部分房源供自己使用,或者还有部分尾房尚未售出,那也只能以业主的身份享有其与其他业主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该“小花园”占地实际应为全体业主所共同共有。开发商无权进行处分,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应依法确认该合同无效。

二、该“小花园”所占用地的成本已计入房屋单价之中,开发商不能再次出卖。

依据河南省物价局豫价房字(2002)077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作为公共用地,“小花园”所占土地成本已计入开发商售房单价之中。换句话说,开发商在卖房款中实际已把“小花园”的成本收回,现在又单独将“小花园”出售给业主,等于收了业主双份的款,这显然是违背基本的法律精神和原则的。

三、该“小花园”用地因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导致合同无效。

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是以变更登记,也就是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才能生效,该“小花园”用地因为规划当中是作为小区公共绿地而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致使该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后,致黄某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另外,该买卖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因此应认定为无效。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这是前年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的案例分析题,但是你这个题目的问事件二没有说明测量控制点是不是由于甲施工单位的保护不当造成的,考试的题目应该是“发现甲施工单位对测量控制点的保护措施不当”!!

问题一

1、施工方案不是项目经理编写应该由相关技术负责人编写,由于监理机构认为此脚手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故施工单位的相关技术负责人应将此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验算,而不能进行安全估算。

2、施工现场的质检员不能兼任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因为质检员存在

无证上岗的情况,再就是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必须是专职的,不能兼任。

问题二

1、事件2中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做法正确。

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说明此次测量数据无效,并要求甲施工

单位负责联系规划局重新放出控制点,并说明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

由甲施工单位负责。

问题三

1、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甲施工单位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偏少,

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做法正确。

2、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乙施工单位已安装的管线存在严重问题时,

向乙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做法错误;真确做法是

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在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再向乙施工

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如果此管线问题存在严重的安全

隐患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前,应及时

通知建设单位。

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 求助啊

第一、施工时间太长了吧!88年至00年,12年?

第二、工程总造价98.9万元,原告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给被告101.6万元,有病?

第三、被告资质不合格,怎么报建的啊?

第四、未完工程折价为111.7万元,是已建部分,还是该工程的未建部分?

第五、折价后有111.7万元,怎么也比总造价98.9万元高,我就纳闷了!

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

1、监理单位有能做为施工招标代理单位,而且监理单位在中标后建设单位也不能再与其签定降价协议,违反合同法。

2、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公开招标有国内公开招标和国际公开招标,如招标文件中不做明确,任何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都可以参与投标,包括外企。

3、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所以首先评委人数不够,至少应为7人,另外评委中不应有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人。

4、投标文件是有效的,只不过评分时量行,B、D、F、H四家不符合废标的条件。其中B虽然报价低于其它报价,但应与标底比较而不是与其它投标企业报价相比。

关于建筑法规案例分析和建筑法规案例分析及答案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群贤毕至

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