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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案”当事人于欢结婚,网友纷纷祝福!“辱母案”原委始末是怎样的?
“辱母案”是当事人于欢的妈妈欠债,然后被追债人殴打、辱骂,甚至作出污辱人格的事情来,于欢当时为了保护妈妈,跟追债人起了冲突,误杀了追债人。
当年的辱母杀人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当年的辱母杀人案,主要指的是高利贷讨债者强行索要钱财,当众侮辱余欢的母亲,然后余欢对讨债者进行了误杀!这起案件在网络上掀起了巨大的波澜,很多网民的观点大为相同,都支持于欢。
于欢杀人案
当年的辱母杀人案,主要是说在讨债者进入于欢母子的房屋进行强行讨债,而且当着儿子于欢的面对其母亲进行了侮辱,而且还对其母亲进行殴打,同时对于欢也进行一定的殴打和侮辱,因此非常气愤的于欢便拿起了旁边的水果刀,刺向了其中的一个人,并且致这个人死亡,最后一审判决判决于欢死亡!
一审判决
当时这起案件轰动了全世界,因为这起案件是一起非常暴力的,恐怖的,殴打型性质的黑社会案件,而且与放高利贷有直接关系,而且还反映了社会的一个问题,很多企业在濒临倒闭的时候,可能都通过不同的手段去欠债,而欠债的结果就是受到这些高利贷的威胁!这时将会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物质伤害,的一审判决是否公平,也取决于各方面的舆论和各方面的证据。
暴力催收
一审判决判处了于欢无期徒刑,但是由于于欢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以及当时出于人道主义对其他人进行攻击,因此后来社会各界反响巨大,因此迫于网络压力和道德方面的压力,法律最后改判认为于欢有一定的正当防卫以及正当意义上的反抗行为,因此从轻处罚!
山东辱母案是怎么一回事?
4·14聊城于欢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冠县的刑事案件。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
2016年4月14日,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搜狗百科
4·14辱母杀人案
山东辱母案一般指4·14辱母杀人案
4.14辱母杀人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14时,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冠县的刑事案件。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2018年1月6日,于欢故意伤害案入选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中文名
4.14辱母杀人案
又名
4·14聊城于欢案
当事人
于欢
致死者
杜志浩
债务方
苏银霞
债权方
吴学占
地 点
山东省聊城冠县
最终裁决
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收起
人物关系
苏银霞:女企业家,债务方(借款人)。
吴学占:地产公司老板,债权方(贷款人)。
杜志浩:11名催债人的领头者,被刺后自己驾车去医院并在医院门口与人争吵,延误救治时机失血过度死亡。除了辱骂,他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脸上。他还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
于欢:苏银霞的儿子,因母亲被催债人羞辱而刺杀催债人杜志浩。
事件起因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
2009年,苏银霞创办冠县工业园内的源大工贸,主要生产汽车刹车片。
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
苏银霞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表示,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吴学占从苏银霞手里获取的绝大部分本息,属于严重的非法所得。
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到已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据她提供的情况说明,在房间里,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事件经过
案发地
案发地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1]
事件审判
苏银霞为于欢写的陈情书
苏银霞为于欢写的陈情书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杜志浩的家属提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830余万元。于欢的辩护律师则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2]
2017年5月20日,于欢案二审庭前会议召开。[3]
2017年5月27日,于欢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4]
2017年5月27日,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庭审结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法庭将择日宣判。
2017年6月23日,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5]
2017年12月,于欢案背后吴学占团伙涉黑案召开庭前会议。
事件处理
“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
“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不过,“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警方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围绕案件的争议并未因判决结果而就此停歇。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说,已经在2月24日,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此案一审中,自首没有认定,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警方也存在涉嫌不作为的成分。此外,死者也有因自身因素耽误救治的情节。殷清利表示,根据于欢及其姑姑的强烈要求,将来会准备先打一个行政官司,起诉当地派出所不作为的行为。在于欢案件的二审庭审中,也准备申请法院将涉及到的公安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相关监察部门处理。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2017年3月26日凌晨,法制日报披露“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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