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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

被告人认罪(被告人认罪不认罚)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3-12 19:40:08 浏览24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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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法条内容有哪些?

被告人认罪法条内容有哪些? 《 刑法 》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 刑罚 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 法规 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 自首 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 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立功 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规范“认罪态度”之标准 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行为事实认识接近法律真实乃至客观真实的远近程度以及在行为价值认识的表现上,兼顾司法实践中的用语习惯,对认罪态度依次划分为:好(用语:好或较好)、一般、差(用语:差或较差)三个档次,并对各档进行相对标准化。 1.“好”的基本标准:(1)行为事实上:愿意坦白交代,交待问题主动、彻底;(2)行为价值上: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悔恨表示;(3)认罪服法。 2.“一般”的基本标准:(1)行为事实上:坦白交待时瞻前顾后、顾虑较重,或交代不彻底,有投机心理;(2)行为价值上: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认识不清。 3.“差”的基本标准:(1)行为事实上:不愿交代问题,进行消极对抗,对所实施行为进行狡辩,抗拒拘捕或抗拒交代等;(2)行为价值上:对行为社会危害性基本无认识,价值观扭曲,价值判断存在很大的偏执性,对讯问、审判等工作表现出明显不满和敌对情绪。 认罪态度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上是一个模糊的界定。对于被告人认罪来说,在判决力度上会从轻判决,但是从轻判决的标准依据于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对于认罪的态度标准好坏我国的法令做出了相关的约束规定,自首等情节也包含于认罪这一行为当中。

被告人认罪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被告人认罪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犯罪嫌疑人 当庭认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 自首 、坦白的除外。 所谓当庭认罪,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认罪须在当庭。当庭自愿认罪与其他量刑情节不同,其主要来源程序法。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 诉讼 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而当庭认罪的不影响对该量刑情节的适用。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 第二,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好非常准确地记住案发的详细经过,有的甚至会对鉴定结论等 证据 提出异议,但只要能够对指控的犯罪后果、手段、对象等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就不会影响对此的认定。 第三,认罪的内容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事实,不要求承认指控的 罪名 。 二、影响量刑的酌定情形有哪些 一是被害人过错。 什么是被害人过错,学界说法不一,实践中争论不止。但“事出有因”是民众的一贯认识,只是这个“因”应当具有 刑法 上的评价意义。这个“因”应当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发生及过程中,基于被害人对犯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被害人的行为表现对刑事案件的发生或恶化所起的负面作用。 二是激情犯罪。 所谓激情犯罪,是指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而在瞬间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人实施犯罪以后极度的后悔,有的甚至不相信是自己所为;还有的人犯罪后其家人、朋友、同事根本不相信犯罪行为是被告人所为。而这些犯罪的行为往往是在被告人爆发式的、强烈的情绪状态下所实施的。其犯罪过程具有时间短暂,迅猛激烈、难以控制的特点。 三是真诚悔罪。 悔罪被告犯罪后所表现出来的一种主观心态,这种主观心态无疑是正面和积极的。这种主观心态客观上反映了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而行为人将来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人身危险性)和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主观恶性)将在法官量刑起到重要作用。 四是犯罪动机。 人的行动总是为了满足某种需要而进行的。引起和推动个体去从事某种犯罪活动以满足一些不合理需要的意念和愿望,就是犯罪动机。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由犯罪动机所驱使的。因此,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在现代生活,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可能由于愧疚,或者是担心自己受到太重的责罚,会选择当庭认罪,当庭认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庭上自愿的承认 公诉 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人民法院对于这类型的被告人酌情的予以从轻的处罚。

最高院关于被告人认罪会不会从轻处罚?

对于很多的案件一般都是会经过司法程序的,如果说经过了司法程序的话那么就肯定是需要去法院进行解决问题的。对于去法院解决问题一般都会有两个角色,原告和被告。被告在法庭上面是可以认罪的,这样的话一般都会从轻处罚。那么最高院关于被告人认罪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 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 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最高院关于被告人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要坚持繁简分流,开展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引导简单、小额民事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快速办理,实现 诉讼 程序多样化、精细化。要探索改革庭审方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要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探索通过简易程序结案,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为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结合 刑事诉讼 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 一审 公诉 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二条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 死刑 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 共同犯罪 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 辩护人 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本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六条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第七条对适用本意见 开庭审理 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 公诉人 宣读 起诉书 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 罪名 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 证据 ,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第八条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 法规 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对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第十一条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二○○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试行。 对于最高院关于被告人认罪会不会从轻处罚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出是可以从轻处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认罪都是可以从轻处罚的。因为对于案件来说有的情况是很恶劣的,严重危害社会对社会有很大影响的案件这一般都不会有从轻处罚这一说。

被告人认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被告人认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被告人认罪司法解释是: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 自首 、坦白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当庭认罪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所谓当庭认罪,指 犯罪嫌疑人 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认罪须在当庭。当庭自愿认罪与其他量刑情节不同,其主要来源程序法。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 诉讼 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而当庭认罪的不影响对该量刑情节的适用。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 第二,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好非常准确地记住案发的详细经过,有的甚至会对鉴定结论等 证据 提出异议,但只要能够对指控的犯罪后果、手段、对象等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就不会影响对此的认定。 第三,认罪的内容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事实,不要求承认指控的 罪名 。 被告人认罪在相关的法律中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一项法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于主动认罪的犯罪嫌疑人给予从从宽处理,针对主动认罪的犯罪分子的量刑给予适当的减轻。国家呼吁犯罪分子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从宽处理是一种相对应的奖励。

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法院会采取哪些措施对待?认罪自愿认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两个条文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法院会考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对于当庭认罪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只要是被告人认罪的,律师一般都会引用上述三条规定来为被告人辩护。我们知道,这三个条文并不是法律。故而,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法官对此引用的随意性比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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