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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制度

商品房预售制度(商品房预售制度将取消?真相来了!)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3-13 19:00:08 浏览18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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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楼房预售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商品房预售预售是什么意思?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 *** 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问题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现售有什么区别 您好,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又称卖楼花。商品房现售与商品房预售主要差异在于,商品房预售要求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即可,而商品房现售要求已通过竣工验收,预售合同签订以后,可能出现某种原因会导致商品房无法建成或交付,或建成后的商品房存在各种质量瑕疵,因而买房人无法实际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预售对买房人而言存在更大的风险。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现售的条件为: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这个条件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体资格合法。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的用地合法。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规划、建设手续合法。

(4)已通过竣工验收。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符合工程建设质量标准。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主要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达到基本使用条件。

(7)物业服务方案已经落实。主要为了避免商品房销售后产生纠纷,同时物业服务也是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房的因素之一。

另外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时应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即取得大产权)。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为:

(1)预售人已经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主要为了确保预售商品房用地合法。

(2)预售人已经取得了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为了确保商品房预售规划手续合法。

(3)预售人投入建设的资金,按照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已经达到了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经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是商品房预售的关键条件,也是预售商品房区别于现售商品房的主要条件。

(4)预售人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主要为了确保预售合法,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望采纳,谢谢。

问题三:取消房屋预售,房屋预售是什么意思 房屋预售也称商品房预售,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

商品房预售最早出现于香港,1956年商品房预售制,香港 *** 出台了《预售楼花同意书》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对楼花预售进行规范管理,其基础是完善的律师执业制度、公示制度以及对房地产市场的规范管理。中国住房制度改革初期,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缺少资金,商品房供应量小,国内借鉴香港房地产开发经验,引入了商品房预售制度,并通过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下来。同年,建设部根据这一立法发布第40号令,在全国开始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商品房预售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于2001年及2004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总体而言,中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确立是由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条件所决定的。从本质上看,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能够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资金的时间价值角度来看,商品房预售制度还能够降低开发资金的使用成本。但由于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以及执行中的监管的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的购房纠纷、市场风险以及可能随之引发的金融风险,因此商品房预售制度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指责。2005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4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建议决策部门考虑取消房地产预售制度。这份报告在市场上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和争论,对预售制度的研究已经成为了房地产市场继续健康发展不得不面对的重大课题。

问题四:房产预售前公示是什么意思 开盘之前,项目需要取得销售许可证, 所以相关部门会发布取得预售消息,知晓并公示。

问题五:什么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什么是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什么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

(一)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目的:

在我国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房商与预购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预购房屋的购房者就享有了房屋购买的债权,但实际上房屋仍由开发商占有。开发商虽然负有在约定的时间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但当房屋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开发商很有可能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即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

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保证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7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签订后,预购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预售方未经预购方同意,又就同一预售商品房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的,应认定后一预售合同无效;如后一合同的预购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认定后一合同有效,但预售方给前一合同的预购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此不难发现,虽有法律对于开放商违约时给与了购房者经济上的救济,但开发商的处分行为并未得到充分控制,购房者的交易目的并没有实现。商品房登记预告的出现弥补了预售备案制度的不足。

二、 什么是商品房登记预告?

(一)预告登记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根据物权法定原则,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其性质与法律效力均有明确规定;而我国对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并没有明文规定。

2、预告登记制度是对权利人享有的物权请求权的登记,使其具有物权效力,具有合理性;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使其具有物权效力存在理论上的障碍。

3、预告登记制度是权利人根据私法行使私权的行为,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更好地体现了房地产市场的经济性,提高了效率;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预售人依据公法进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性。

4、预告登记制度适用的范围更为广泛,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都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只适用于商品房预售。

(二)怎么进行商品房登记预告:

1、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购房者可以和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合同约定预告登记。

2、约定后,购房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经过受理审核后,由房产管理部门记载于登记簿,购房者交费后领取登记证明。

3、办理登记预告需要提交的材料有:预告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买受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出卖人与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商品房登记预告一般需要10个工作日。登记费为80元。

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如果开发商未按照约定申请预告登记,购房者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可以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合并申请办理。

问题六:想问一下房子预定是什么意思 试探该项目客户的认可度和需求。预定一般客户会支付意向金,但是现在是不允许的,工商管理局会认定非法集资。但是有些客户对某套物业非常中意,想提前先预定下来,但是又由于价格未出,未开盘等等因素只能先把房子预订下来罢了。一般预定时是支付意向金是可退的,如果时间比较长,协议里还应该计算银行利息等条款

问题七: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是什么意思啊?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指购房人签了预售合同买期房,暂时不能办产证(产权转移登记),为了保障购房人权益,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先做合同的“预告登记”。意义:告诉别人,这房子,某人已经先买下了。今后该房屋如果发生产权纠纷或异议(例如一房两卖),房抚产登记部门将以谁先登记归谁的原则处理。登记申请人是开发商和购房人。

问题八:已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和已预售登记是什么意思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指购房人签了预售合同买期房,暂时不能办产证

(产权转移登记),为了保障购房人权益,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先做合同的“预告登记”。意义:告诉别人,这房子,某人已经先买下了。今后该房屋如果发生产权纠纷或异议(例如一房两卖),房地产登记部门将以谁先登记归谁的原则处理。登记申请人是开发商和购房人。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是指购房人以预购的商品房期房做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购房贷款。同样,由于是处于期房阶段,它暂时还不能办“其他权利登记”,所以,就先办该登记。意义:预先申明,该房屋已经先抵押给我(银行)了,别人不能再主张抵押权了,防止购房人再将该房抵押给别人。 登记申请人是金融机构(银行)和购房人。

问题九:什么是商品房转预售 商品房转预售,是指商品房预售后,预购人将其预购的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再行进行转让的行为,俗称“炒楼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表明这一问题至今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商品房预售制度介绍 制度的问题和成因分析

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确立,是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紧密联系的。长期以来,我国城镇住房总量不足,商品房供不应求,加快建设、增加住房供应是客观需要。商品房预售制加速了整个建设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下面一起来看看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哪些吧!

一、商品房预售的概况及价值

所谓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制度。

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逐步建立的。1994年7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全面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的法律借鉴了香港的房地产开发模式,正式确立了商品房预售制度。此后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及新近颁布施行的《物权法》等,均对这一制度作了相应具体的规定[1]。十多年的发展表明,这项制度对培育我国房地产市场、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2004年房地产开发资金共筹措17 168.8亿元,定金和预收款达到7 395.3亿元,比上年增长44.4%,占房地产开发资金的43.1%,成为房地产开发的第一大资金来源。”我国房地产业仰仗预售这一扶持性政策,迅速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同时由于预售使得房地产商便于融资,降低成本,预售房价格明显低于现房,也使得“望房兴叹”的购房者获得了实惠,在买卖双方的共同青睐下,商品房预售制度在国内不断发展。然而,商品房预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的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

二、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问题和成因分析

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自确定以来,其固然刺激了商品房交易市场,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严重的问题,这一现象直接导致央行房地产金融分析小组在其对外公布《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中强调:“很多市场风险和交易问题都源于商品房新房的预售制度,目前经营良好的房地产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力,可以建议取消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虽然建设部旋即表态,不会废除商品房预售制度,但是,这一报告至少指出,预售制度产生的问题,已然引起了高层的重视,同时也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笔者以为,目前而言,我国商品房预售所导致的风险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存在着交易不公平现象,开发商将在建商品房的风险转移给了社会和银行。如果说开发商从预售制度中获得的利益与其所承担风险和付出成本的收益相当,购房者与开发商各取所需,那么预售制度显然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情。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预售机制,当住房还处在建设过程中,购房者就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房价款,并承担了未来全部的风险。在这种不健全的预售制度下,开发商不仅能低成本使用银行资金、无息占用购房者的预缴款以及承建商的垫款,而且也不须承担房屋存货成本,施工建设风险和资金成本被过渡转嫁给购房者,同时借助抵押贷款、按揭、流动资金贷款,开发商把开发项目庞大的债务负担最终都落在银行身上,使商品房的开发风险几乎全部转嫁给了银行。更为严重的是,当建成的现房与协议、广告和口头承诺出现差异时,往往是处于弱势的购房者被迫接受不符合需求的住房或者承担毁约的责任。

笔者以为,出现这类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我国的预售制度由于缺乏一套健全的风险分担的法律制度,使得开发能够轻而易举地转嫁风险,而购房者和银行又缺乏保障自身利益的法律依据。

同时,融资渠道单一,真正能够给予房产企业长远、可持续支撑的房产证券、债券等融资方式,则被认为资金成本过高而为开发商所放弃,也是产生该现象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

其二,现行的预售制度容易造成不平等竞争和低效率竞争。期房销售制度相对降低了房地产业的门槛,开发商的实力、品牌、技术、战略都不十分重要,只要具备联系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权势人物的能力,能够获得廉价土地资源和低成本的银行贷款,往往就意味着项目的成功。这导致房地产业聚集着大量的中小房地产商,一些极差的房地产公司也生存得很好,而那些真正具有实力、品牌、技术、管理的企业的竞争优势并不明显。也即我国的房地产业不但没有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反而造成了特殊落后的企业经营模式,大量低质开发商充斥于房地产市场。

笔者以为其根源在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不合理,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挂牌交易制度,没有市场化。房产进入市场由政府职能部门通过行政许可进行资源分配,由此导致开发商不惜以各种手段购买土地,然后通过预售制度卖期房,提前回笼资金,把高房价抛给购房者,因此我国房地产业呈现不平等竞争和低效率竞争态势。

同时我国监管体制的缺乏也助长了这种情况的发生,由于对未建成房屋销售行政许可的书面审查在房地产会计、审计信用机制尚未建立的条件下几乎没有发挥应有的把关作用。并且政府主管部门在预售过程中对预售合同的强制登记、预售广告的发布监管、资金的监管都是行政静态的、事后的管理,缺乏动态的、事前的防范,也没有引入金融监管、房产律师监管等市场条件下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1]再者,缺乏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导致房地产市场上鱼龙混杂,大量缺乏必备条件的开发商依然能够参与市场竞争,并分得可观利益。

三、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之具体对策

针对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提出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一些看法:

第一,设立商品房预售制度风险担保基金,平衡交易各方的风险。所谓商品房预售制度风险担保基金是一种基金筹集模式,即通过风险担保基金的筹集与积累,把预售制度中的各种风险合理均衡地分散到各负担主体的制度模式。如上文所分析,在现存的预售中风险的分配极其不合理,因此,政府应设立房屋预售制度的风险担保基金,如存款保险制度一样,凡是参加房屋预售制度的房地产开发商都应参加这个基金,即按营业额缴付,一旦出现问题,就由这个风险基金来承担责任。通过这一机制,可以把整个房屋预售制度的风险分散给消费者、银行及房地产开发商一起来承担,有效地平衡各方风险,促进交易公平。

第二,完善预售房款监管。具体而言:首先改变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主流的预收款收存方式—即由开发商统一收取,并在一定时间内存入监管账户。而改成由购房人亲自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方式。同时,严格规范预收款的使用,开发商除了可提取规定比例的备用金外,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楼盘建设,开发商因工程建设需要用款,应实行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审批制度,监管银行只能根据法定审批将款转入施工单位账户。此举能有效避免开发商挪用预收款以及携款潜逃等行为,既发挥了预售制度对于开发商的融资作用,又保障了购房者的资金安全。对此,我国广东省作过相应的尝试,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其经验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第三,加强监管力度,设立预售商品房单项建设资金审核机制。预售制度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相对降低门槛,便于开发商融资,如果我们设立过高的准入门槛,则显然与该制度背道而驰,然而如上文所分析,目前我国的预售制度导致了大量的低质中小企业充斥市场,严重损害行业环境和社会利益,对此,笔者的建议是设立预售商品房单项建设资金审核机制,对房地产企业实行实时监控,开发商在进行任何一个预售商品房项目时,必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企业目前的状况,包括开发商的资质、开发商近期的资产负债表、现有流动资金量、在预售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将要出现的到期债务额以及正在进行并将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完成的其他项目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明,经房地产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商品房开发,避免开发商在其他项目资金周转不灵时,以预售商品房为手段,筹集买房人的资金,却用以弥补其他项目上的流动资金,同时此举也能够避免低质的小企业“空手套白狼”,能够有效的将不合格企业清除出市场。

以上就是关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全部介绍,商品房预售制度对于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已经己经成为房地产市场的一项基本制度,但是,同任何新生事物相类似,预售制度也带来了许多严重的问题,以至于有呼声要求废除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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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制会取消吗 商品房预售制利弊有哪些

商品房预售制最早起源于香港,1994年被引进内地,此后由于问题不断,取消预售制的声音开始时有出现。那么商品房预售制会取消吗?商品房预售制利弊有哪些?下面我带来介绍。

商品房预售制会取消吗

最近,越来越多的烂尾楼业主选择集体停贷,中国的房地产乃至金融体系,迎来一场不容忽视的风险。从技术层面来看,之所以会出现楼盘烂尾,是因为商品房预售这种销售模式的存在。

这种对买卖双方严重不对等的交易模式之所以能够实行,最重要的是基于信任。老百姓首先相信开发商会遵守承诺,会按时保质保量交房,而更重要的是,普通民众相信,我国的监管制度会保证购房者的利益。

但事实证明,这种信任基础并不可靠。过去20多年来,预售制已经出现过很多问题,最常见的是开发商偷工减料,交房的质量达不到承诺的标准。同时,一些烂尾现象开始零星出现,预售制最大的潜在风险开始逐渐暴露出来。

很多监管要求也只是流于表面,在实际操作上并没有执行到位,或者说有很多漏洞可乘。

在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了20多年之后,一直备受争议的商品房预售制终于掀起了一场大风暴,商品房预售制也走到了十字路口。

商品房预售制利弊有哪些

商品房预售制实行了这么多年,相当于是根深蒂固了,一下子要拦腰斩断很难。

我们先来看一下商品房预售制的好处。

一,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利于降低国内城镇化建设的成本。房企是城市建设的主体,降低房企的门槛,就是降低城市建设的门槛。通过预售制,能够快速收拢资金,集中资源,加速推动城市化建设。

二,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利于土地财政高周转、高回报。土地财政是中国财政收入中的核心来源之一。商品房预售能加速房企回笼资金,再依托于土地财政获得的税收,当地可凭借足够的资金大力推进公共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三,降低老百姓的购房成本。期房跟现房的价格,相信大家都能知道个大概,这点不详述了。

但如果要一下子切段,弊端也很明显。

一,取消预售,现房卖空之后,楼市肯定要迎来几年的空档期,在这期间,资金回流、无房可卖导致资金端出现问题是必然的。

二,没有现房,一二手房会直线上涨。新房供应市场出现问题,那么购房者肯定都会关注二手市场。需求量大,资源少,价格自然会更加高。

三,房地产开发商债务压力更大。也正因为房地产开发商短时间内拿不到钱投入,工程开销又大,压力自然也跟着变大,市场只会变得低迷。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制度

商品房预售制度: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预售房产的开发商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行为属于违法,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合法有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特征

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作为商品房项目建设的房屋,而不是政府批准的一些社会福利性房屋,或社会保障性、社会救济性质的房屋,也不是一些单位内部自建的集资房或城市居民自购住宅用地所建的等非社会化、商品化房屋。因此,此类房屋具有明显的社会化、商品化和公开销售的特征。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3、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建设部令第一百三十一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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