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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卫生法律法规汇编(卫生法律法规汇编pdf)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13 15:33:10 浏览25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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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卫生法律法规汇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卫生法律法规汇编pdf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卫生法律法规试题到哪里可以找到??

其实卫生法律法规都融合在法律法规大全或汇编这样的书里,下面有一些试题,希望能帮助你.(一)常用卫生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1.我国发生的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很快波及到许多省市,这种发病情况称为 C

A.爆发

B.大流行

C.季节性升高

D.周期性流行

2.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其时间为 C

A.每3个月1次

B.每6个月1次

C.每12个月1次

D.每18个月1次

3.《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可报上一级政府决定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下列措施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D

A.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B.停工、停业、停课

C.封闭被传染病病原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D.限制或不允许离开自家家门

4.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销售明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 D

A.处以警告

B.停产或停止营业

C.吊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D.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5.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下列哪项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B

A.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B.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C.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D.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6.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单位应当 D

A.无需补办卫生许可证

B.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C.重新办理营业执照

D.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补发"卫生许可证"

7.下列哪项不属于放射事故 A

A.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受到放射性损害

B.丢失放射性物质

C.人员超剂量照射

D.放射污染

8.《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职责是 C

A.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B.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C.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

D.领导所辖区域传染病防治工作

9.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的职度是 C

A.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B.考试上岗制度

C.许可登记制度

D."卫生许可证制度"

10.有关食品错误的是 C

A.一些药食同源的物品属于食品

B.食品也包括半成品

C.食品原料不属于食品

D.食品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11.《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之一是 D

A.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B.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C.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D.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12.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中对非卫生技术人员 C

A.可以使用

B.尽量不用

C.不得使用

D.在次要的科室可以使用

13.医疗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依法采取的措施是 B

A.立即抢救

B.及时转诊

C.继续观察

D.提请上级医院派人会诊

14.下列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是 C 

A.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

B.对婚前卫生咨询有异议的

C.对孕产期保健服务有异议的

D.对医学指导意见有异议的

15.用工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多少人以上,就应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消毒 B

A.100人

B.200人

C.300人

D.400人

16.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A

A.罚款

B.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C.民事赔偿

D.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17.某县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师胡某,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而且情节严重。该县卫生局应依法给予胡某的处理是 C

A.罚款

B.警告

C.取消执业资格

D.降职降薪

18.按照《母婴保健法》规定,必须经本人同意并签字,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字的手术或治疗项目是 C

A.产前检查、产前诊断

B.产前检查、终止妊娠

C.终止妊娠、结扎

D.产前诊断、终止妊娠

19.对于《执业医师法》的适用对象,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D 

A.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B.乡村医生、军队医师

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

D.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境外人员

20.医疗机构施行特殊治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 D 

A.病房负责人同意后实施B.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C.科室全体医师讨论通过后实施

D.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批准后实施

21.医疗事故鉴定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 A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C.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D.高级人民法院

22.对传染病人的控制,正确的是 C

A.对乙、丙类传染病病人予以隔离治疗

B.对艾滋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C.淋病、梅毒病人未治愈前不准去公共浴室、理发店等公共场所

D.对甲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限制活动范围

23.医疗责任事故包括下列情形,除了 D

A.擅离职守,贻误诊治时机而造成过失

B.遇复杂难题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造成过失

C.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过失

D.由于相应职称的一般水平,能力不足而造成的过失

24.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严密消毒后处理的 A

A.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

B.被可疑乙类传染病人用过的物品

C.被可疑丙类传染病人用过的物品

D.被乙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用过的物品

25.在传染病的预防工作中,国家实行的制度是 B

A.预防保健制度

B.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C.爱国卫生运动

D.有计划的卫生防疫

农业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的目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兽药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部门规章

(一)综合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二)种植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

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清单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进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三)畜牧兽医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

兽药批准文号管理规定

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

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

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

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

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四)渔业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

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

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渔港费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五)农机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

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六)乡镇企业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

(七)农垦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

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

全国农垦职工教育暂行规定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认定暂行办法

(八)科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九)市场信息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十)农村合作经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附录l: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号

法律法规汇编是详细法条吗?

法律法规汇编包括详细的法条。

法律法规汇编是以年度为单位,包括详细法条。一般来说,《法律法规汇编》收集现行法律法规,主要分宪法及宪法性法律、民商法、刑法和行政法四大部分。

比如:2015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双色版)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下:

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司法职业道德、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法规汇编编辑出版工作的管理,提高法规汇编编辑出版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规汇编,是指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下称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按照一定的顺序或者分类汇编成册的公开出版物。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编辑出版法规汇编(包括法规选编、类编、大全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编辑出版的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规汇编正式版本。第四条 编辑法规汇编,遵守下列分工:

(一)法律汇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辑;

(二)行政法规汇编由国务院法制局编辑;

(三)军事法规汇编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编辑;

(四)部门规章汇编由国务院各部门依照该部门职责范围编辑;

(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由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编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可以编辑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综合性法规汇编;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可以编辑有关军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令汇编;国务院各部门可以依照本部门职责范围编辑专业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汇编;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编辑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第五条 根据工作、学习、教学、研究需要,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编印供内部使用的法规汇集;需要正式出版的,应当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除前款规定外,个人不得编辑法规汇编。第六条 编辑法规汇编,应当做到:

(一)选材准确。收入法规汇编的法规必须准确无误,如果收入废止或者失效的法规,必须注明;现行法规汇编不得收入废止或者失效的法规。

(二)内容完整。收入法规汇编的法规名称、批准或者发布机关、批准或者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章节条款等内容应当全部编入,不得随意删减或者改动。

(三)编排科学。法规汇编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或者顺序排列,有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七条 出版法规汇编,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出版专业分工规定的原则,依照下列分工予以审核批准:

(一)法律汇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

(二)行政法规汇编由国务院法制局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

(三)军事法规汇编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

(四)部门规章汇编由国务院各部门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

(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由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或者地方出版社出版。第八条 国家出版的民族文版和外文版的法律汇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或者协助审定。

国家出版的民族文版和外文版的行政法规汇编,由国务院法制局组织或者协助审定。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出版社应当制定法规汇编的出版选题计划,分别报有权编辑法规汇编的机关和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编辑的法规汇编,可以在汇编封面上加印国徽;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编印的法规汇集,不得在汇集封面上加印国徽。第十一条 出版法规汇编,必须保证印制质量。质量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法规汇编的发行,由新华书店负责,各地新华书店应当认真做好征订工作。

有条件的出版社也可以代办部分征订工作。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根据不同情况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可以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停止出售;

(三)没收或者销毁;

(四)没收非法收入;

(五)罚款;

(六)停业整顿;

(七)撤销出版社登记;

(八)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汇编和重点法条解读有什么区别

法律法规汇编的内容包含该名目下的所有法规条文,例如北京市2017法规汇编,即包含2017年北京市的地方法规。

重点法条解读的内容包含该名目下的重点法规条文,并且附上相关的专家解读,辅助读者理解法条。

法律清理、法律汇编、法律编纂分别是什么意思?

规范化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

1.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或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法律汇编并不改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对法律规范进行加工,因此,法律汇编本身不属于法的创制活动,主要是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这是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主要区别。

法律汇编的种类很多。有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官方的法律汇编主要是由各级法的创制机关汇编的法律;非官方的法律汇编通常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大学、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学习或教学科研的需要而汇编的。法律汇编的载体形式有自行印制的,也有正式出版的。

2.法律编纂

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的法律创制活动。如果这种法律编纂活动是以制定一部法典为目标,这种法律编纂活动就叫做法典编纂。因此,法律编纂不同于法律汇编,它并不是一项单纯的技术性活动,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创制活动,并且,这项活动只能由有关国家立法机关进行。

3.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根据我国的实践,法律清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而有计划进行的法律清理活动;另一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即当一部新法律或法规颁布以后,对凡与新法有关涉的有关法律、法规要做相应的清理工作,以确定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仍然有效、及对其进行修订工作。

法律清理活动是国家法律、法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法律清理的主要目的是按照一定的清理目的和标准,重新确定被清理法规的法律效力。由此,法律清理活动可能产生三种法律效力上的结果:一是明令废止;二是进行修订;三是继续有效。对于废止的法律、法规,要通过法定程序,逐步进行公告;对于需要修订的,责成有关法律、法规创制机关按一定要求(目的,时限等)进行修改;对于继续有效的,一般也要明确确认其继续有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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