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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

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最新)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3-20 04:00:07 浏览48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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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应依本办法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

产品未依本办法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不得销售。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名精算责任人、一名法律责任人,分别对其报备产品的精算和法律方面问题负责。第四条 保险公司指定的精算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二)具有中国精算师资格;

(三)有三年以精算从业经验;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在执业中,没有故意欺骗行为。第五条 保险公司指定的法律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二)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国律师资格;

(三)有三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验;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在执业中,没有故意欺骗行为。第六条 精算责任人应当恪尽职守,确保保险公司报备产品的精算基础、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和精算标准,精算结果准确、合理,并出具精算声明书。第七条 法律责任人应当恪尽职守,确保保险公司报备产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合同要素完备,条款文字准确,并出具法律声明书。第八条 保险公司委托的精算责任人、法律责任人经中国保监会审查认可后,中国保监会接受其出具的精算声明书、法律声明书。第九条 保险公司报备产品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保险公司公章,其格式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

(二)条款、费率、现金价值表(示例);

(三)宣传材料;

(四)精算说明,包括精算基础、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等;

(五)精算责任人出具的精算声明书;

(六)法律责任人出具的法律声明书;

(七)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保险公司产品报备材料完整且装订整齐的,中国保监会于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上盖章,一份存底,一份退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退还报备材料后可开始销售。中国保监会提出异议的,保险公司应说明情况或进行修改,未取得中国保监会同意前不得销售。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报备的产品与现行法律、法规或中国保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显失公平的,一经发现,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停止销售,修改后重新报备。第十二条 精算责任人或法律责任人由于失职,致使其出具精算声明书或法律声明书的产品三次出现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情形,并且第一次与第三次时间间隔不足二年的,中国保监会二年内不再接受其出具的精算声明书或法律声明书。第十三条 同一产品三次出现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情形的,中国保监会一年内不再接受该产品的报备。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报备的产品一年之内六次出现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对该公司报备的产品内容进行审查,并不受本办法第十条的时间限制。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未依法本办法将产品报备即行销售的,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罚款。第十六条 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经其总公司授权后,所开发产品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备案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但其任何修改均应依本办法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保监会。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6〕76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

到达年龄比例下限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以上120%

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

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

(四)对于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与产品实际经营情况有明显偏差且未及时进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续期产品数据瞒报、少报、漏报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总精算师的相关责任。

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

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

(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七、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产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实履行责任。保险公司应建立产品定价回溯机制,总精算师应定期对产品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对产品定价发生率或退保率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进行说明,对于主观或故意原因导致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若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或产品精算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精算师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 保监会

1、一法指保险法

2、四令指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会令2009年第4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华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会令2009年第3号)

3、两个规定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监会令2009年第1号)\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年第3号)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你了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是什么样的吗

在2009年之前,意外险刚进入保险市场时,一度出现了市场经营混乱、单证失控、违规承保、定价过高等一系列严重的问题。为更好的规范意外险市场,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中国保监会于2009年发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行业经营标准》。有哪些带意外医疗的意外险?哪款保障更多?哪款更值得买?我们一起来看下有哪些好的意外险推荐?2020年热销前20的优质意外险!

“信运无忧”返还型意外险,交费10年、保障20年;无理赔,110%返还保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行业经营标准》有效保障投保人利益。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行业经营标准》为从源头上杜绝假保单的可能性,要求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时,必须实现系统联网出单,保险信息必须实时进入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并且需要向保险人提供实时保单信息查询的有效方式。根据规定,消费者购买意外险后,除可以通过保单上表明的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及时查询保单信息外,还可以在规定时限内登陆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进行个人信息的自动查询。而且查询服务至少保留至保险责任结束后一个月内,这样也方便后来的投保者了解该公司的业务。保险公司哪家强,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最新榜单!全国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行业经营标准》有效规范意外险市场。

标准首先规范了单证管理,要求各保险公司要有统一的单证,只有总公司和授权分公司才有印制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印制具有保单性质的任何单证。

其次该标准还规范了出单管理。与以前的手工出单与脱机打印不同,标准要求各保险公司在出单情况应事先系统联网电脑出单的形式。且明确规定出单时应载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投保人姓名或名称等信息。并且要求意外险出单必须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进行实时对接。

第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行业经营标准》还规范了保单查询服务,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最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行业经营标准》还规范了意外险销售、财务及产品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该标准有效杜绝了中介机构所可能存在的非法行为,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不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同时必须保证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之前,必须清楚保险产品的激活方式,明确标的的保险金额,同时要求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者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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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将引导人身健康保险公司进行合规经营

根据保监会发布的通知获悉,将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人身健康保险公司经营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产品精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在一年内应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开业满1年后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其他类型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哪家强,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最新榜单!全国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保监会将引导人身健康保险公司进行合规经营

自2017年1月1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和整改,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自查整改报告。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自查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违反精算规定和相关监管制度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禁止申报新产品、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责任。

另外,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人身健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和转型发展。对于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视情况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支持、鼓励其规范健康发展。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

1、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

2、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被保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高管人员被保监会撤销任职资格;

3、被保监会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4、上一年度受到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合计达到3次(含)以上;

5、上一年度发生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

6、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

7、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

自2017年1月1日起,各人身健康保险公司应当每月统计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数据,并于次月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述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具体参考数据应以保监会发布的消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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