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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赵作海案件看刑讯逼供的危害性
- 2、中国司法任重道远的原因
- 3、无罪假设是指零假设
- 4、如果无罪被关押十年,法院有责任吗
- 5、杨波涛的事件经过
- 6、杨波涛真的冤枉吗?
从赵作海案件看刑讯逼供的危害性
从1994年2月到2003年5月,我国侦查机关先后立案侦查的几起刑事大案,后经审判机关判决,最重的死缓、无期,最轻的有期徒刑15年。然而,这些判决都是错的,从而导致了冤假错案之发生,极大的刺激了国人神经,激起了公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强烈质疑,也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与信誉。笔者研究发现,这些冤假错案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与刑讯逼供相联系。有鉴于此,笔者据此进行实证分析,以期从中总结吸取教训。
一、据以研究的几个典型案例之实证分析
近9年之间发生的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例,诸如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杨波涛案、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等,都曾先后对中国司法正义产生过重大负面影响,对公、检、法司法机关的司法理念及司法作风诟病极重。
将上列五案的基本案情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各案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其一、“犯罪性质”相同。五个案件都是故意杀人案件。尽管各个案件的杀人动机不完全相同,比如杜培武作为民警杀死同为民警的妻子及公安局副局长,疑为情杀嫌疑;佘祥林杀妻疑为感情问题,赵作海杀堂兄疑为争风问题,杨波涛杀人疑为强奸反抗问题,张氏叔侄强奸杀人疑为死者搭乘过二张的便车。但五案都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其二、证据倾向相同。五个案件几乎都没有收集到作为物证的杀人凶器,鉴定结论(精斑、痕迹、人体检验等)均与被告人不符,主要依据审讯笔录的供认材料定案。用业内人的行话说,即都是“做出来”的案子。其三、裁判思维相同。五个案件作为“罪大恶极”案件,除杜培武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被告人上诉被云南高院改判死缓外,其余四案都是一审留有余地的“法外开恩”,判了死缓、无期甚至有期徒刑。“疑罪从轻”的裁判思维和“保险司法”的办案理念十分明显。其四、错案基础相同。五个案件都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最终促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刑讯逼供是渗透各个冤假错案的普遍现象
云南杜培武案,是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发现,停放在圆西路人行道上的一辆昌河面包车内被枪杀的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因王晓湘的丈夫即是昆明市戒毒所民警杜培武,通过侦查认为杜有作案可能,但杜培武一直拒不承认。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后,检方接触杜时,杜推翻原来所谓供述,控诉系刑讯逼供所致,但却遭到专案组的否认,最终导致冤案发生。湖北京山县28岁的佘祥林杀妻案、河南商丘拓城县的赵作海杀害堂兄案以及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都是刑讯逼供的产品。而近期媒体披露的河南商丘杨波涛强奸杀人案,称得上血泪控诉的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案。根据杨波涛的辩护律师证实,2005年8月8日第一次开庭时,杨波涛即“大喊冤枉”,且其在亲自书写的上诉状中称:他们“连着17天17夜把我关在宾馆里,十几个人分三班轮着熬我、殴打我、渴我、饿我,每天只给我一杯水和一个小馍”。“他们不断地给我上背铐又给我上绳,还把我吊起来,吊得我昏死过去好多次并且大小便失襟,生不如死。他们折磨得我出现各种幻觉、错觉,就象灵魂飞出去一样”(《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第12页)。
上列五案中,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不但十分严重,而且让人啼笑皆非,令国人十分震怒。第一、有两案“被杀死者”奇迹般回了家。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警方认定1994年4月在吕冲村一水塘发现的一具女尸即是佘祥林妻子张在玉,佘祥林也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佘多次申诉但冤情依旧,服刑11年后,妻子张在玉奇迹般回了家,真相大白,经重审改判无罪,坐了11年牢的佘祥林走出了监狱。河南赵作海被指控杀害其堂兄赵振堂,侦查认定1999年5月在赵楼村发现的无头尸体即是死者,被法院判处死缓。2010年4月30日赵振堂回到了赵楼村,赵作海方被河南高院再审宣判无罪。第二、有两案的真凶另有其人。云南杜培武警官被指控故意杀害二民警被判处死缓后,2000年6月14日,昆明警方破获的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查明杀害二民警的就是杨天勇等3人所为。同年7月,云南高院再审改判杜培武无罪。浙江张氏叔侄被控在杭州西湖区一水沟内发现的女尸即是5月18日搭乘张氏叔侄便车的女青年王某,被浙江高院判处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后来查明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案中的凶手勾海峰才是真凶。第三、一案的被告人至今“悬而未决”。河南杨波涛“强奸杀人”案被国人称之为“新版赵作海案”。两案的当事人都是商丘人,又都是商丘中院判决的冤案,但结局却有所不同。赵作海作为老实巴交的农民已再审无罪释放,并获得65万国家赔偿;而杨波涛作为当代奉公守法的大学生,却因被控强奸杀人,由商丘中院两次判决死缓、一次判决无期,终因河南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13年8月23日商丘市检察院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公诉,商丘中院裁定准予撤诉。杨波涛在监狱里被关押3341天后,在家人的一再苦劝下,不得已取保候审,带着一身病痛无助地离开了监狱(《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
三、“疑罪从轻”是对刑讯逼供的袒护、容忍与认同
依赵秉志老师的观点,所谓冤案主要是指把无罪的人认定为有罪;所谓错案,既可以是把本来有罪定为无罪而放纵坏人,也可以是把本来无罪的人错定为有罪而冤枉好人(法制日报2013年7月10日法学院版)。笔者十分赞同这一定义。关于何谓假案,在笔者看来,凡刻意做出来的案子都不是真案,只能是假案,其是包括冤案和错案。试想,一个重大的刑事案件,居然谁是犯罪主体都弄错了,居然被害的死者尚可奇迹般活着回家了,这难道是真案?难道是个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案件?赵老师在概括冤错案件的形成因素时,归纳了三个问题,即理念上的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制度上的协作办案和实践中的控辩失衡、政治上的维稳思维和法律工具观。这三个方面揭示了导致冤假错案的实质和要害,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结合上列五案,笔者认为,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本质上都是违反疑罪从无规则的。在疑罪从轻的理念支配下,必然以有罪为前提,必然篡改和异化疑罪从无。因此,实行疑罪从轻,本质上是对刑讯逼供这一野蛮司法的袒护、容忍与认同。
上列五案均是在疑罪从轻理念支配下促成的冤假错案。
一方面,有了疑罪从轻的办案思想,侦查机关就把主要精力用于突破嫌疑人的口供上,认为口供就是万证之王,因而轻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严重违反“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为了逼取口供,可以践踏人道,施以刑讯逼供或者诱供,违反职业道德去“做案子”;为了把口供做精做绝,可以排挤其他法定证据甚至对与口供不一致的技术鉴定不随案移送(杨波涛案)。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既作为对侦查案卷负责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的法定机关,又作为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机关,明知事实不清而退回补充侦查,却因讲协作丧失原则而提起公诉(赵作海案),由坚信口供致使公诉关口失守。
第三方面,审判机关经过审判发现疑点重重,本来完全可以据此按疑罪从无原则下判,却因为讲协作不讲制约,每每给足侦查、公诉机关的面子,咬定口供“一惯认罪”,无视被告人当庭对刑讯逼供的控告及其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主张,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使“最后一道防线”失守。比如,杨波涛案的一审主审法官在商丘中院一审开庭后,曾主动问公诉人:“这个案子你就这样移送过来,是要我掉饭碗”(《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载《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第16页)。
第四方面,偌大的公、检、法机关,不把精力放在依法各自履行法定职责上,却寄希望于政法委员会的协调。每次协调的结果几乎形成一贯性定式:口供可信,认定有罪,从轻判处。这些问题,才是上列冤假错案发生的深层原因。
中国司法任重道远的原因
近年来社会冤案频频被曝光,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杨波涛案•••这是历史留给我们的遗留问题,也是对司法部门失职渎职的警告。
在蒙冤入狱近14年获释后,云南巧家保姆投毒冤案当事人钱仁凤即将得到属于自己的补偿。8月3日,各方已就钱仁凤的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最终裁定的赔偿金额在173万元左右,云南省高院或将在下周送达正式的裁决书。
钱仁凤因涉嫌投毒致一名2岁女童死亡,而被监禁14年,这固然让我们扼腕叹息,冤案被平反,涉事保姆钱仁凤获得相应的补偿也是让人倍感欣慰,钱仁凤是幸运的。
云南巧家保姆投毒冤案并不是孤立的个案,在这一系列的冤假错案背后是立法的不健全,司法的不公正。冤案带来极大地社会危害,当事人大好年华浪费在监狱不说,受尽苦楚;冤案平反后国家用纳税人的钱赔付受害者;司法机构颜面扫地,公信力受损。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当我第一次看到这个规定时,内心是崩溃的。法官的在裁决根据涉事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和之前的类似案例进行最后的判决,可以说法官裁决是有很大的自主性主观性。如果"上头有令"相关程序或许就被忽略,跳过某一环节,裁决的结果可能就有不同。而《规定》中称“非因故意违法或重大过失导致错案不担责”,法官故意违法偏袒一方,这证据难以找到;重大过失导致错案,何为“重大过失”,有没有定义?这规定是法官的“胡作非为”的保护伞啊,法官对自己神圣的工作没有了敬畏心,工作效率是会打折扣的。
我认为法官的薪资待遇差、社会低位不高,没有受到社会充足理解尊重是现在司法机构优秀法官频频离职的一个重要原因。此《规定》一出,法官裁决案件更加轻率,势必失误频出,到时候法官社会口碑更加差、公信力继续缺失、待遇也不会有改观,以致恶性循环。
但是仔细想想其实《规定》的正面意义是更加突出的。
法官处在“上头”压力和司法公正之间,极力平衡二者关系着实不易。《规定》是首个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为法官的人生安全和个人尊严保驾护,进一步为法官公正司法做出努力。
我国宪法规定,司法独立。《规定》再次重申这一点,指出,法官、检察官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有关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案件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
上述规定编织了抵御侵害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防护网,提高法官职业尊荣、强化组织保障、消除法官个体后顾之忧的有力举措。
此次出台的《规定》则进一步完善,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而对于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
中国在依法治国道路上在做不懈的努力,保障司法公正,但是任重而道远。
一些的案子闭门审理,对媒体不开放,拒绝媒体的监督。造成审理的不透明化,案件容易被其他因素左右最后的判决结果,进而造成冤案而不被社会了解。所以我认为应该开放言论,法院审理案件向社会开放,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尤其是媒体的监督。相关部门不能限制媒体报道,引导社会舆论。
司法机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权衡是必要的,审案取证过程中坚持程序正义,规范办案程序。举个例子:一个恐怖分子在城市行凶,相关部门抓到了这个恐怖分子,是否可以用拷打或者绑架他的女儿的办法逼他交代炸弹在哪?《窦娥冤》就是程序正义的最好反例。
《规定》保障法官人生安全,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法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但是使得优秀法官、检察官招得进、留得住、干得好不再成为一句空话依然任重道远。
无罪假设是指零假设
无罪推定
,又称为无罪类推,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其作为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已经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所采用。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出现在1764年资产阶级的启蒙运动中,由意大利贝拉利亚提出,到现在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但无罪推定原则在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并不相同,但是其基本精神和内涵大同小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条虽未直接写明“无罪推定”,但明确反映了其基本精神,且明确规定了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即在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定罪的生效判决之前,任何被追诉的人都应被认定为无罪。
一、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
现代刑事诉讼法原则中的“无罪推定”主要是针对封建专制下纠问式刑事诉讼中有罪推定而言的。有罪推定,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二者是不同社会形态下一对相对的概念,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制度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相应进步,更加注重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检察机关权力的行使。
有罪推定在刑事诉讼制度中主要体现为以下一些现象,如被告人主要作为诉讼客体存在,没有辩护权;被告人是主要证据来源,认罪口供是最有价值的证据之一,为取得口供可以刑讯;审判无须公开,司法和行政不分,控诉和审判不分等等。上述现象归纳总结起来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一般民众对被追诉人有罪判断严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极的舆论引导;(二)在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与否以前,公权力机关侵害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
然而,无罪推定原则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该推定其无罪。具体体现在:(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不得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了将其视为“有罪者”或“罪犯”;(二)疑罪从无;(三)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而不能作出免于起诉的决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规范检方的权力行使。它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则:
1.疑罪从无规则。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即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权的保护。
2.控方举证规则。即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9、137、140条明确规定了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证明责任在国家司法机关而不在被告人。若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势必又要走回有罪推定的老路,同时也会导致刑讯逼供现象更加屡禁不止。
3.沉默权规则。沉默权规则与无罪推定的人权保障精神及举证责任的归属密不可分。任何人不应成为追诉自己的工具。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由他们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反驳控诉的权利,是否同司法机关合作,也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主体和诉讼主体的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应被拷问或逼供,若其保持沉默,询问就必须停止,而且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得认定其有罪。刑事诉讼中严禁刑讯逼供,但是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在世界司法实践历史中,无罪推定原则虽未明确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中,但其在各国法院审理裁判案件时都会有所体现。例如,1994年的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案曾在美国轰动一时,当时的审理也是一波三折,但是因检方取证过程存在失误,最终由于证据不足无罪获释。该案也因此成为了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至今仍是法学界学习的典型案例。辛普森案主要体现的是美国刑事案件“超越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要求证据要禁得起一切合理质疑的推敲才有效,也就是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必须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其正是无罪推定原则中控方举证规则和疑罪从无规则的集中体现,所以超越合理怀疑标准是无罪推定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的贯彻落实,近些年不断有过去的案件被平冤昭雪,比如“郑州大学杨波涛案”、“河南赵作海案”和“湖北佘祥林杀妻案”等,这些案件多是证据不足、刑讯逼供的案件,虽然最后真相大白,但是迟到的正义绝非真正的正义,我们从中能够看到无罪推定原则的在司法实践中重要性。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二者之间还是存在差别的,无罪推定原则强调的是在确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有罪前应视为无罪,是对其无罪状态的确认,而第12条的规定对有罪或者无罪这样的确定回答有逃避的嫌疑。我国没有完全明确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尤其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和非法证据的摒弃和消除方面的立法亟需完善。
这也体现了法治社会上“宁错放一人,也不能错杀一人”。
司法是国家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国家实现公平正义的源头,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当前法治社会倡导的“宁错放一人,也不错杀一人”原则,其对实现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无罪推定原则应当尽快在我国法律中予以确立,在司法上应彻底贯彻,这对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目标是至关重要的
参见:
1.杨雄,《杨雄讲刑诉之精讲》,五洲传媒出版社。
2.李俊律师的博客,《辛普森案件判决——“无罪推定”的典型案例》。
如果无罪被关押十年,法院有责任吗
成都商报全国独家报道:郑州大学毕业生杨波涛因涉嫌一起杀人碎尸案,从2004年6月27日起被羁押在看守所。2005年至2009年间,他先后被商丘市中院判处死缓、死缓、无期,但三次均因“事实不清”被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
2月12日
杨波涛被取保候审,他坐上回家的车,姿势怪异地望着前方的路,“全变了,认不出来了”。十年之后,一家人相拥而泣。
昨日
在北京两会现场,成都商报专访河南省高院院长谈“嫌犯十年”报道,他表示,公检法机关在这起案件中都有责任,将根据公安部门补充侦查的情况,再做出定论,如证据不充分应宣告无罪。
进展如何?
责任如何?
涉嫌一起强奸杀人碎尸案,杨波涛被羁押十年,却未获最终生效的判决。历经河南省商丘中院3次判决(死缓、死缓、无期),河南省高院3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商丘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起诉。2014年2月10日,《成都商报》全国独家报道这一消息。12日,杨波涛被取保候审。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接受了成都商报记者独家专访,回应了本报报道。他表示,目前,案件已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部也给予了支持。他表示,公检法机关在这起案件中都有责任,将根据公安部门补充侦查的情况,再做出定论,如证据不充分应宣告无罪。
进展如何?
检察院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关于案件进展,张立勇表示,检察院已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现在,这个案子在公安环节。公安部门还在组织力量,对有些证据进行进一步侦查。
10年来,对于河南省商丘中院做出的3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一直未有一个最终的结论。张立勇说,这是因为案件中的很多事实还是不够清楚,证据还是不够确实、充分。因此,河南省高院连续三次都发回重审,就是要让地方公检法部门再补充证据。张立勇表示,直到现在证据还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10年前的案子,直到现在证据还不充分,再去寻找搜集10年前的证据,也更加困难。张立勇坦承:“反正我认为难度还是比较大的。”
责任如何?
公检法都有责 包括河南省高院
10年,法院却未能产生一份生效的判决,一个嫌疑人没有被定罪,却被羁押10年。对此,张立勇称,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法院等几个环节都出了问题,包括河南省高院都是有责任的。
他表示,这个案件中,几个环节都出了问题。一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时候存在问题,案件中的多个现场,有的现场警方甚至没有到现场,侦查工作做得不细致;第二,公诉机关,检察机关把关也不够严格。
他特别提到法院在这个案件中的责任:“尽管,省高院应该说还比较谨慎一点,认为证据不够确实,发回重审,第二次又发回重审,第三再次发回重审。但是连续发回重审,发回一次,就耽误一年多、两年的时间。”张立勇表示,“就说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证据确实不够充分的话,应该依法宣告无罪的。不能反反复复地发回重审,所以从河南省高院方面,在这块也是有责任的。”
结论如何?
仍没最终结论 有罪无罪还未知
杨波涛案虽然仍未有最终结论,有罪、无罪还不知晓。但2月12日,在《成都商报》报道两天后,杨波涛被取保候审。
这是不是意味着杨波涛即将获得自由。对此,张立勇解释,现在的情况只是对杨波涛变更了强制措施的方式。之所以变更强制措施,是因为法院已经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检察院又退回到公安部门进行补充侦查。司法部门决定,第一步先把对杨波涛采取的强制措施进行变更,不能老是把他羁押在看守所。
虽然,杨波涛在被羁押10年后终于能回家了,但下一步会对他采取什么措施,他是否会重回看守所,还不得而知。
对于案件走向,张立勇表示,下一步就看公安部门的进一步侦查结果。他透露,现在已经组织很多力量,包括公安部的支持,都在对此案进行侦查。他表示,将根据公安部门补充侦查的情况,再做出定论。
从现在的调查情况看,杨波涛是否有罪。张立勇称,“目前还不太好说”。
杨波涛是凶犯,还是被冤枉,这一结论已经等待了10年。现在,案件是否有时间表。张立勇说,现在要等待侦查机关侦查的情况,目前还说不好具体的时间。
成都传媒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
成都商报记者 王毅
杨波涛的事件经过
13年前一起强奸杀人碎尸案,如今看来已很遥远。但是,这一直是犯罪嫌疑人杨波涛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
杨波涛从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至今已经10年,他在看守所也被关了10年,却一直未能被定罪。其间,他经历了商丘市中院3次判决极刑,河南省高院3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终,商丘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对他的起诉。
2014年2月11日,商丘市公安局给他送来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在看守所里度过了10年青春的杨波涛第一次走了出来,等侯在外的父母露出了久违的笑容。记者对杨波涛及其家人进行了深入采访,了解案件背后的故事。
案件回溯 缘起一桩强奸杀人案
“如果不是13年前接了我同学李月英的那个电话,或许哥哥现在已经干成了一番大事业并且娶妻生子,我们家也不会经历这样的痛苦和煎熬。”杨波涛的妹妹杨春明哭着说。
这个“如果”在34岁的杨春明心里念叨了10年,与之伴随的是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内心的无比自责。
2001年,26岁的杨波涛在商丘市经营着自己的电器商行。那时的他已经买了车、房,对未来他有自己的规划:“以后做品牌代理商,当大老板。”
杨春明说,当年5、6月份,她很久不联系的初中同学李月英来到哥哥杨波涛的出租房住过几天。8月份,她再次接到李月英电话,说她要去义乌打工,已买好了汽车票。杨春明出于好心,就告诉李月英如果要到自己那里去住,可以去杨波涛的电器商行拿钥匙。
然而,“我怎么也没有想到,这个电话给他们全家带来了无尽的麻烦和苦痛。”杨春明说。李月英路经商丘时,突然失踪了。李的母亲刘卫兰于当年9月7日报案。3天后,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找到了6块被切割的尸体。两年后,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DNA鉴定,认定死者就是李月英。
2001年的这起案件,被警方认定为“8.16”强奸、杀人、碎尸案。杨波涛成为警方的嫌疑对象。2003年底,杨波涛生意红火,新房刚装修好,正筹办结婚时,被警方重新认定为犯罪嫌疑人。2003年12月27日,杨波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监视居住。
从2005年起,这起杀人碎尸案进入了一审判决、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反反复复之中。杨波涛先后被判死缓、死缓、无期,但均因“事实不清”被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期间,杨波涛多次上诉。
2013年8月23日,商丘市检察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8月26日,商丘市中院下达刑事裁定:准许商丘市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杨波涛的起诉。
2014年2月12日,杨波涛被取保候审,终于走出了看守所。
“这种行为是司法机关内部沟通不畅造成的。”办案律师沈祥枫说。
十年羁押 最终得到取保候审决定
雪后初晴,河南省商丘市看守所门口的麦田里白茫茫一片。看守所大楼的屋檐上挂着长长的冰锥,在微弱的阳光下闪现出丝丝寒意。
2月12日下午三点左右,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坐在门口的水泥地上啃着一馒头,这是他的午餐。他每啃一口,就抬头看一眼看守所的大门。
这位老人叫杨为华,是杨波涛的父亲。早上7点他就从60余公里外的夏邑县往看守所赶,怕错过看到儿子出狱的第一眼。他守着看守所的大门,没离开过半步。
几天前,他听说被关了10年的儿子杨波涛要放出来了,兴奋得几个晚上没睡觉。
“十年,十年没见了,他是我唯一的儿子……”老人刚开口,就哽咽得说不出话来,眼泪顺着眼角往下流,他赶紧用左手捂住嘴,转过了头。
等了大半天后,下午五点,杨为华终于从派出所拿到了一份《取保候审决定书》,上面写着:犯罪嫌疑人杨波涛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而这一份材料,杨家人等了10年,尽管这不是他们最想要的结果。“他应该是无罪释放。”聊起这起案件,杨华为的大女儿仍然颇为气愤。
下午5:03分,杨波涛坐着村委会的车出了看守所大门。杨波涛的姐夫告诉记者:“村委会开车进看守所接他,是怕记者拍到他从看守所出来的照片。”
杨波涛把头伸出窗外,杨为华试图把头靠近儿子,想说点什么,车很快开走了……
上诉10年 一年四季吃馒头没买过肉
在商丘市夏邑县桑固乡这个偏僻的村落,杨为华的儿子杨波涛强奸杀人碎尸的消息不胫而走,扩至方圆几十里外的村落。
“在村里,我都抬不起头,村民们都在背后指指点点。”杨为华退休前是当地的小学老师,深受当地人的尊敬。然而,儿子出事后,他却在村里呆不下去了。杨为华常常背着老伴哭,“有时在梦中醒过来,发现枕头全湿了。”
杨春明低着头,喃喃自语:“走在村里,很多人都不理我们。”
十年,卖地、卖粮食,远远不够支付杨家人为案子奔走的花费。来自物质和精神的压力像两座大山压得这家人喘不过气。“所有亲戚来来回回地借了多次,除了直系亲属,其他人都躲着我们。”杨春霞说,这些年下来,家里花费了几十万元,如今,家里仍然欠着三万余元的外债。
为了省钱,杨为华想尽了一切办法。“一年四季吃馒头,十年家里几乎没买过肉。”杨为华说。
长年的压抑和营养的缺失,杨为华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心肌梗塞等多种疾病。
“上诉,上访”成了杨家生活的全部。杨为华已经记不清自己去过多少次公安局、检察院。“我们夫妇俩曾经多次跪在检察院门口,求他们还儿子一个清白。”为了儿子,杨为华从未放弃。
花甲之年的杨为华专门买了本《刑事诉讼法》认真翻阅,也常去请教律师。在聊天中,《法制晚报》记者发现他对办案程序已相当了解。
杨波涛真的冤枉吗?
杨波涛真的冤枉吗?
上海刑事律师 汪继华 转载自人民网人民聊吧;tpc_code=2617959
按:作为杨波涛案件中被害人近亲属李修本的法律援助律师,我参与了杨波涛案件的最后一次庭审活动。应李修本要求,根据其口述修改、整理并经其同意发表此文,以正视听。
杨波涛被商丘市司法机关羁押十余年终被释放,无疑超期了。由于赵作海、佘祥林等冤案的发生,民众对于司法机关信任度降低,认为商丘又发生了一起冤案,杨波涛无辜被羁押十年,商丘市司法机关再次被推到风口浪尖。
杨波涛案件与赵作海、佘祥林等案件有实质区别,赵作海、佘祥林等案件确实证明了他们是无罪的。杨波涛案件只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司法程序上没有确认他是有罪的,并不等于他确是无罪之人。
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标准,从真实转向法律真实。根据现有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叫法律真实。法庭只能依靠现有证据,对一个案件作出裁决,法律真实并不一定绝对正确。法院判决一个人无罪,并不代表他真的无罪。
杨波涛被关押了十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作出有罪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发还重审,但却没有改判无罪。杨波涛没有被释放,和赵作海案件一样是有其一定原因的。但是不能因为赵作海是清白的,就从事实上就认定杨波涛绝对是清白的。媒体报道杨波涛案件是“三无案件”为杨波涛鸣冤叫屈,民众似乎认为杨波涛又被冤枉了,从而对司法机关产生怀疑。为让民众了解更多的案件情况,根据李修本陈述的案情和案件材料,并征得本人同意,将本案有关案情说明如下:
一、侦查机关为什么怀疑杨波涛是杀人凶手,是因为李月英行动的轨迹是在杨波涛处中断的。
2001年8月16日早晨7时许,在商丘市新建北路地建公司家属院内,群众发现尸块。梁园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报后即组织人员前往勘查现场并进行调查访问,经现场勘查,现场发现尸块为一女性头颅及右下肢,2001年8月17日对此案立案侦查。
2001年9月7日,夏邑县桑固乡李庄村民李齐朋到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警大队反映:其妹李月英于同年8月13日上午坐车到商丘,准备从商丘坐车去义乌打工,并称李月英给家人说如当天坐不上车就住到其同学杨某(杨波涛之妹)的哥杨波涛租房处,后音信全无。
关于这一事实,由李修本、李文超等人证言,同时杨波涛之妹及前女友宋某也能证明此事。
杨波涛之妹证明如下:2001年8月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家接到李月英的电话,她讲:我在商丘,想去义乌打工,还没有买上车票。我问李月英都是带的啥东西,月英讲:两个包,有被子、衣服,我问月英在啥地方买的车票,月英讲:在303没买到票,再到西边小汽车站去看看去。我问她买几点的票,她说买四点的票。我说你要是买不到票,就去我住的地方去住,月英说中。然后就挂断电话了。过有半个月的时间,李月英的父亲到俺家找我,问我月英往家里打电话没有,我讲没有往家打电话,去那天在商丘给我打个电话。我随即给俺哥打电话,问月英到他那没有,他说没有。
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李月英的失踪与杨波涛存在很大关系。
二、此案前期侦查人员涉嫌接受杨波涛家人贿赂和徇私枉法。
2001年,通过DNA鉴定确认父子、母子关系并非难事。李月英既然在杨波涛处线索中断,杳无音信,在本区域内发现无名尸,为什么不立即通过技术手术确认该尸体是李月英,却到2003年12月26日,才通过DNA鉴定确认死者身份?如果当时进行DNA对比,马上就可以确认死者就是李月英,从而立即对杨波涛、杨波涛之妹进行调查。若确认杨波涛系所为,相关杀人证据就不会灭失。这是简单的侦查常识,当时的侦查人员为什么没有进行呢?是失误还是另有原因呢?
李修本多次参与本案庭审,得知了这样一个线索。在庭审期间,公诉机关出示了杨波涛在看守所里与其他同号人犯徐某谈话录音,该录音通过公安部鉴定系杨波涛本人。其中内容为:
徐:他给你要八万块钱?杨:某某某(注系某公安干警)。徐:你当时给你父亲说了吗?杨:和我父亲、老婆都说了,当时是犹豫,当时我的意思是给他,他要八万,给他四、五万。
这些通过公安部鉴定系杨波涛本人声音的视听资料,还不能说明问题吗?杨波涛是真的冤枉还是其靠行贿意图逃脱法律制裁。
三、杨波涛多次承认犯罪事实。
专案组民警于2004年6月15日在天宇大酒店初次与杨波涛见面,当天杨波涛亲笔写了有罪供词。2004年6月16日-27日在天宇大酒店杨波涛多次供述了杀害李月英的经过。
杨波涛现在辩解是被刑讯逼供了,社会上很多人会这么认为:杨波涛被公安机关控制那么长时间,难免会被刑讯逼供。那么请看下列事实:
1、2004年6月28日,杨波涛被刑事拘留关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同年7月1日、6日、14日侦查在看守所里对其问话,杨仍供认杀人事实。商丘市看守所是全市最正规的,侦查人员在看守所对其问话,总不能说对其刑讯逼供吧。
2、杨波涛在公安机关供述时的同步录像,证明杨波涛供述犯罪事实时,表情自然、语言规范、连续,没有背诵、被逼等表现特征,痛悔之情溢于言表。一个多小时的视频,是按照侦查人员安排背诵还是主动供述的,难以分辨吗?
3、在公诉环节,杨波涛仍然供述了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
2004年8月6日,审查起诉环节,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承办人李某、王某对杨波涛的讯问笔录,杨波涛仍然供述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其中有一段供述非常能够表现其犯罪心理:“问:还有啥需要补充和更正的的吗?答:没有了,但我认为我是过失杀人,不是故意杀人。因为我和她发生罢关系之后,她喊、叫,说是要告我,我怕人家听见了,就捂她的嘴,不让她嚎,我当时也比较紧张,一手捂她的嘴,一手掐她脖子,约有二分钟,我发现她不动了,我很害怕,就赶快给她做人工呼吸,按她的胸,结果也没有把她救过来,我没有要杀死她的意思,是失手把她弄死了。”
请问:如果公安机关对杨波涛刑讯逼供了,那么检察人员没有对其刑讯逼供,为什么他还要供述杀人的犯罪事实呢?他应当大呼冤枉才对。
5、2005年6月8日讯问笔录和录像。
为了固定证据,2005年6月8日检察院办案人员李某、赵某在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对杨波涛问话,询问时原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袁某、梁园分局局长、副局长等人在监控室观看,杨波涛再次供述了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如果不是杨波涛实施犯罪,这些供述的内容他是如何背诵出来?
6、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杨波涛向同号犯人多次承认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为了侦破此案,实施了狱内侦查行为。杨波涛先后向同号犯人郭某、陈某、徐某承认了自己杀人的内容,并且供述了自己为什么翻供的原因。因涉及到案件秘密和诉讼参加人名誉,不再深层次说明。
尤其是与同号人犯徐某多次谈话录音,经公安部鉴定为杨波涛声音和徐某声音,请各位看一下部分录音内容:徐:第一个扳(河南方言,意指扔)哪儿了?杨:道北一个家属院,电厂北边。徐:第二个扳在哪了?杨:扳在平台,是胳膊,腿还有躯干。徐:用啥盛类?杨:用黑塑料袋。徐:扳哪个地方了?杨:原来说扳院子里了,实际扳到二楼的地方了,扳到二楼拐角门口的地方了,我没有忘。徐:现在房东还能证明不?杨:能证明,那个男房东能证明,那个男房东有个锯,我用完……徐:道北扳的什么尸体?杨:有一个头一个腿。徐:平台扳的什么?杨:两条胳膊,一个腿,还有躯体,剩下的都扔平台了。徐:你作案的什么手法?杨:带手套。徐:手套扳哪儿去了?杨:垃圾桶里。
试想,如果本案不是杨波涛所为,为什么他会在夜半更深与其他同号人犯交谈时承认自己实施杀人行为呢?
案件中还有其他一些证据,鉴于涉及到个人阴私,不易释明。
通过以上分析,就算是把杨波涛在天宇大酒店供述排除掉,那么其在看守所供述、在检察院供述时的同步录像、给同号人犯谈话录音和向侦查人员行贿录音等,难道也是刑讯逼供吗?连杨波涛自己都无法解释,这样的案件是“三无案件”吗?这正是十多年里坚持正义的商丘市公、检、法认定杨波涛有罪的原因。
由于个别法官机械办案,杨波涛多次被发回重审。如果要求每个案件作案过程都像拍电影一样留下记录,才认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老百姓都能当法官了,还要专业人员干什么?至于司法机关为什么十年对此案不最终定案,我们不得而知。
杨波涛被释放了,李月英九泉之下难以瞑目。听到杨波涛被释放,李修本愤怒地说:“人在做,天在看!坏良心早晚会有报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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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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