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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谁审理?
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指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 ,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 ,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 诉讼 直接 立案 和审判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 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什么审理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合议庭审理或者独任制审理。
根据我国诉讼法(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三十九条 一审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四十条 二、重、再审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谁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实也是受人关注的事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该由审判员进行审理,如果案情复杂的话,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然后共同对这个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该由谁进行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除了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所有普通刑事案件的办理,对于这些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一审的刑事案件以及全省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是非常少的,因为刑事处罚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刑事案件一般都会由国家刑事司法机关进行介入。情况比较严重的话,就应该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判决。
其他的规定
一审判决是否生效,具体还要看二审是如何进行判决的,二审判决才是终审判决,我们国家是分为四级法院的,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主要法律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所有普通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相关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刑事案件。
各级人民检察院其实是可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应该和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该报送给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时要通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所以不同的案件也会受到不一样的管理,按照案件的性质来进行相应的分析,但是普通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谁陪审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除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之外,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法院、最高法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之一,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但不能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对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有分歧,可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陪审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行使职权,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我国实行的是一种参审式的陪审制。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哪儿审理
法律分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除了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所有普通刑事案件的一审。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的刑事案件。高级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非常少。刑事处罚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民事一般是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而刑事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对于上诉案件,一审判决是不生效的,一审判决是否生效,要看二审判决怎么判,二审维持原判,就是维持一审判决,一审的判决才有效,二审改判了,二审有效,而且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实行的是四级两审制。四级法院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几层人民法院。
1、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除了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所有普通刑事案件的一审。
2、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负责捕诉的部门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经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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