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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改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3-23 02:00:09 浏览29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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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凡在自治区境内常住、暂住的各族公民(包括户籍在本区而离开区境的),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族公民都要实行计划生育。

蒙古族和区内其他少数民族,根据本民族的人口状况,适当调节生育数量。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推行计划生育,要加强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完成本地区的人口计划。

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自治区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全社会要支持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八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始得生育,禁止非婚生育。

公民的生育行为按计划进行,禁止计划外生育。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第九条 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盟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八年(晚婚者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国营、集体矿工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有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六)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特殊批准的。第十条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非城镇户籍的蒙古族公民,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第十一条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第十二条 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不准生育三个子女。第十三条 再婚夫妻,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另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均属计划内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第十四条 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汉族公民,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四年。

少数民族公民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三年。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适用哪一民族的生育规定,由夫妻双方商定。第十六条 凡生育子女的各族夫妻,均需持有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签发的《准生证》,方可生育。

凡可以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各族夫妻,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报请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第三章 优生和节育第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节育科学知识,推行避孕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为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医药、卫生、计划生育科研机构,要加强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工作,积极、稳妥地推广、应用节育新技术。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医疗、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开展优生、节育技术服务工作。第十九条 适龄男女结婚应当做婚前检查,生育应当接受优生指导。第二十条 痴、呆、傻人结婚前必须施行绝育手术,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并施行绝育手术。

痴、呆、傻人的禁育,由其法定监护人负责监护。第二十一条 患有医学上认定为影响后代健康的地方病的夫妻,必须采取节育措施,治愈前禁止生育。第二十二条 生育有严重生理缺陷子女的夫妻,再次妊娠前,应当接受旗县级以上优生咨询单位的检查指导。第二十三条 经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查明,夫妻一方患有造成下一代严重缺陷的遗传性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并施行绝育手术。

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计划生育失独补贴多少

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计划生育失独补贴如下:

一是国家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520(国家标准350元),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655元(国家标准450元)。

二是一次性扶助金。《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发放条件和标准也有相应的规定。还有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就医绿色通道各地也都在积极落实。同时各地也都在探索一些符合当地实际的帮扶保障政策。

对于农村牧区双女户补贴政策: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一是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夫妻每人每年奖励960元。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继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牧区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各方面应当继续给予优待和照顾。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自治区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医疗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十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要领导人负总责。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获得一定补贴。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补贴标准,应当参照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的标准执行。

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旗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落实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和劳动保护用品,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由旗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第十五条 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六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赤峰市产假能够休多少天?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28天。法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公民比法定结婚年龄晚3年以上的初婚者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结婚年龄晚4年以上的初育者是晚育。晚婚者增加结婚假期15天的晚婚者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性护理假期10天。也可以给晚婚晚育者其他形式的报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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