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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可

争议可(争议可以用什么词来修饰)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10 02:33:09 浏览40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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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争议可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争议可以用什么词来修饰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哪些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

并不是所有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争议都可以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 。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限于下列: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 辞职 、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 工资 、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 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 (4)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的主体限于: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有些争议不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问题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者投诉劳动争议,不是要以公司有没有名称,工厂有没有厂牌作为工作人员受理的标准的,工厂就在那里,不会因为没有厂牌就无法处理了。所以员工必须清楚关键的问题是证明 劳动关系 ,至于工厂没有厂牌,员工只要能够向 劳动监察 大队的工作人员陈述清楚工厂及用人单位的具体位置就行了。

"发生争议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是否有效

1、"发生争议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约定是有效的。如果发生纠纷,就应当在原告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2、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3、《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哪些合同争议可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以及本市的规定,下列争议案件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牋牋(6)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

牋牋(7)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

(8) 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曾轶可这样一个“争议可”的人物,你有什么看法?由此你还想到了什么?写一篇议论文。

1、

有网友讥讽曾轶可说:“连曾轶可那样的人都能站到快女十强的舞台上,21世纪还有什么事是不可能发生的啊!”我正想借他的话讲自己的理儿:“连曾轶可那样的人都能站到快女十强的舞台上,21世纪还有什么事是年轻人不能够做不出来的啊!”

韩寒能够代表整个80后,但是80后已经不能代表整个的中国年轻人。我不管你们当年是多么的叱咤风云,多么的大红大紫,但是在这个即将到来的崭新时代里,请你们出局!

在21世纪这个人的思想观念日益多元化的时代里,没有一颗开放的、包容的大脑该是多么可怕,该将如何生存。年轻人的眼里能够容得下老一辈,老一辈人的眼里却容不下年轻人,孰新孰旧、孰宽孰隘,已经不必再费心思去甄别。

曾轶可只是个19岁多的小女孩儿,真是让人心疼都来不及,你们怎么忍心把那么多沉甸甸的本不该属于她的东西强加于她的肩头。19岁啊,她未来的路还长着呢,她以后能走到哪一步、能取得什么样的成就,能是你们这些人一锤子敲定的吗?由年轻人创造、由年轻人引领、由年轻人推动的新事物的潮流,能是你们这些人一棍子打死的吗?几首质朴而动人的歌曲,所擦出的新一代年轻人创造力的火花,能是你们这些人一辈子做得到吗?

当年韩寒出道的时候,多少人站在所谓正统的主流的文化视角上对其冷嘲热讽,判定人家只是过眼烟云、昙花一现,推测人家顶多红不多两三年,结果呢,到现在十年过去了,2亿6千万的博客点击率,韩寒的影响力到现在仍然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不知道当年在公共媒体上做出已经被事实验证是错误推断的人,现在心里会怎样想。但是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当年很多极力排斥韩寒的较老一代的文化人已经在心底接受了韩寒,默许了韩寒,承认了韩寒,并渐渐喜欢上了韩寒。

实力证明一切,实践检验真理,不管你是出于因力不如人而产生的嫉妒心、因排斥新潮而产生的守旧心、因捍卫利益而产生的忌恨心,不管你是出于什么心,不管你是成心为之还是只是凑凑热闹,一切嘲笑新人物的人物在N年之后都遭到后来出现的更多新人物的嘲笑,一切破坏新事物的事物在N年之后都受到后来产生的更多新事物的破坏。

你们大骂非主流领衔主流,非正统盖过正统,我倒是要问问:从中国几千年的文化历史来看,后来成为正统思想的的儒家学说在刚出现时是不是极不正统?后来占据主流文坛的诗词歌赋哪一个在刚出现时不是很不主流?……类似的例子太多,中国历史上有,西方历史上也有,古代历史上有,近代历史上也有,太多太多,我都不想多举了。

2、

有网友讥讽曾轶可说:“没有什么东西能像曾轶可一样挑战中国人的审丑极限的了。”不知这位到底懂不懂,在很多领域内,审美的实质本来就是审丑!这是所有美学理论中的被广泛承认的一个重要规律!

把这个世界看透了的人都知道:这个世界如果脱去人类为她编织的文化外衣,其实她是很脏很丑、大俗特俗的这么一块东西。所以把这个世界看得太透了的人,在这个世界上找不到一点能让自己灵魂得意的东西,他只有两个选择:不是自己把自己干掉了(川端康成、海明威),就是自己把自己逼疯了(梵高、尼采)。

所谓审美,就是欣赏某个事物能为自己带来某方面(视觉、听觉、味觉、触觉、嗅觉)刺激的外在形式而已。所谓创造美的东西,就是不断地为一个本来就有的事物更换各种能对人们带来不同的各方面刺激的外在形式而已。而这一点,正是曾轶可所做的,她的所作所为正是抓住了审美活动的最本质的东西。

你们说曾轶可长的丑,那么我告诉你,在这个化妆品、美容店到处泛滥的年代里,21世纪最不缺的就是美女。所以在这个可以营造美女的时代,我不认为曾轶可丑。如果她像你们形容的那样丑,我还是要说:曾轶可给我带来了视觉上的审美刺激。

你们说曾轶可唱的那叫“绵羊音”,我实在不明白这个词儿是褒义还是贬义。以前只知道张靓颖唱的是海豚音,那么就算你们是贬义吧,曾轶可这算不算是为世界乐坛又发明贡献了一个音种?跟周杰伦一样,曾轶可音乐的魅力在于她的个性,虽然她目前表现出来的音乐才华跟周董还远不能比,但他们的音乐之所以吸引人的内在原因是类似的,这一点是别人所无法取代的,既然是别人无法取代的东西,那么她的存在就是有价值的。讨厌曾轶可的人中一定会有周杰伦的粉丝,敢问你们:如果曾轶可唱的叫“母绵羊音”,那周董唱的能不能称得上是“公绵羊音”?不怕谁不服,曾轶可就是用她不太正点的声音打动了我,所以我还要说,曾轶可给我带来了听觉上的审美刺激。

人有五种感觉(暂且排除第六感的说法),曾轶可至少在两种感觉上给我带来了审美刺激,难道我对她的欣赏竟然只是“审丑”?有谁不服的,我不管你是翻遍世界历史上所有文献也好,自己胡编乱凑或是精心构思也罢,你最好先给出一个足以让大家信服的关于“美”与“丑”这两个概念的精确定义再说,否则不要发言!发言等于发屁!

3、

高晓松点评曾轶可说她的歌很有个性,后来那段话竟被网友恶搞为“曾轶可的屁虽然是野路子,虽然很臭,但是你可以从中听出一种用心挤出来的感觉,在夜空里,这一声屁声是那样的清澈,那样的令人心旷神怡,我喜欢。别人的屁里主要成分是硫化氢和氨,而曾轶可的屁显示了另一种韵味,如同珠穆朗玛山上的雪莲。放个屁很容易,放的好也很容易,但是放出自己的感觉、自己的特色,太难了!你今天做到了,而且做得很出色。恭喜你,曾轶可,你晋级了!”

先不管高老师说的是否正确,我倒是很想问问你,难道在你的意识里面,歌=屁?或许你会说:歌≠屁,But曾轶可的歌=屁!但是不管你怎么说,现在你主动来听曾轶可的歌,岂不是等于主动来嗅曾轶可的屁?

网上很多骂曾轶可的人,其实你们说话是很没有逻辑的。虽然你们的话从某些层次上看的确有一定道理,但是这些话就像是开在桃花枝头的腊梅花,初看时感觉很耐风雪,其实背后是没有坚固的理论基础的,“东风无力百花残”。有谁不服的可以过来单挑,很多人的“高论”,不出三句就能把你辩倒信不信?

蒋方舟是个很可爱、很谦虚、很真诚的小女孩儿,他在自己博客里面称自己对曾轶可的采访是“伪‘90后’对话真‘90后’”,还说曾轶可走了,自己再也不会看快乐女声了。网上有人说:“90后也绝不会容忍曾轶可作为他们的代表。”我想问这位仁兄,听你的口气这么肯定,莫非你对90后做过问卷调查不成?

我倒是想先反问一句:你们口口声声再说什么“90后的代表”,那么请问在你们心中80后的代表又都是谁呢?文坛上,韩寒、郭敬明、宋浩浩;乐坛上,许嵩、谢霆锋;商海里,戴志康、高燃、李想。请问这些人的成就就一定超得过钱钟书(韩寒喜欢的)、J.K.罗琳(小四喜欢的)、余秋雨(宋浩浩喜欢的)、周杰伦(许嵩喜欢的)、黄家驹(谢霆锋喜欢的)、马云(创业青年的奋斗偶像)、李嘉诚(中国式商人的代表)吗?

说某些人是哪个年代的代表,并不等同于说他就是这一代人中成就最高的人(这一点也是无法衡量的),而是说在他的身上更集中更鲜明地体现了这一年代人的精神。而要达到这一点,据我总结,一般要具备以下三点:一,确实在某个领域内取得了一定成就;二、以各种媒体形式广泛地走进了人们的视野;三、要有自己鲜明突出的个性,让别人只能欣赏、不能复制。

现在来看看曾轶可:第一,她在歌曲创作上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如果你在这个问题上跟我争论,那咱们就没什么可争论的了);第二,通过快女这个平台和网络、报刊、广播等媒介,很多人正在认识她、再认识她、重新认识她;三、她在所有快女中独树一帜,十分显眼(可爱多们的力挺、高晓松等评委的欣赏、包小柏的愤而离席、网上的一片热骂,使其成为无可争议的“争议可”)。

曾轶可完全具备了以上总结的“要想成为一个时代的代表的三点充要条件”,在是否应当作为90后的代表人物这个问题上,曾轶可没有任何理由成为“争议可”。

哪些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通过以下哪几种途径解决

当消费者与商家有权益争议时,第一时间与商家协商沟通,协商解决民事争议,或申请更换、退货。在与商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拨打12315电话,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若是还无法解决,商家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当然,消费者可以通过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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