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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审理(审理期限是什么意思)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3-26 11:20:11 浏览24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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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有哪些?

第一章 庭前准备\r\n\r\n第1条 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r\n\r\n 第2条 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底。\r\n\r\n一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底;\r\n\r\n二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r\n\r\n三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r\n\r\n第3条 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r\n\r\n第4条 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r\n\r\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r\n\r\n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r\n\r\n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r\n\r\n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r\n\r\n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r\n\r\n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r\n\r\n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r\n\r\n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n\r\n第5条 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r\n\r\n第6条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r\n\r\n第二章 庭审\r\n\r\n 第7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 与被告(或被上诉人)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r\n\r\n(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r\n\r\n第一节 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r\n\r\n第8条 核对当事人身份。\r\n\r\n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r\n\r\n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r\n\r\n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r\n\r\n被告 (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r\n\r\n第9条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r\n\r\n(原告或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r\n\r\n被告(或被上诉人) 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r\n\r\n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对原、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r\n\r\n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r\n\r\n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r\n\r\n第10条 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应宣布:\r\n\r\n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 XXX*经本院*年*月*日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r\n\r\n第二节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r\n\r\n第11条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 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 、XXX参加合议,书记员XXX担任记录。会计师(工程师、翻译)XXX接受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r\n\r\n第三节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r\n\r\n第12条 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r\n\r\n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r\n\r\n1、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r\n\r\n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5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r\n\r\n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r\n\r\n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在案件审理直至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r\n\r\n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r\n\r\n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庭陈述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r\n\r\n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r\n\r\n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r\n\r\n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r\n\r\n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n\r\n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n\r\n第13条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r\n\r\n原告(或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r\n\r\n被告(或被上诉人) 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r\n\r\n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r\n\r\n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布:由于本案当事人XXX对合议庭成员XXX 或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提出回避申请的,现在休庭,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继续开庭。\r\n\r\n作出决定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宣布决定:\r\n\r\n1、(对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的)审判长:\r\n\r\n⑴ XXX申请本案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XXX回避,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或⑵XXX 申请XXX回避,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回避申请予以准许,本案更换书记员(或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另行择期开庭。\r\n\r\n2、(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r\n\r\n⑴XXX申请本案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本院审判委员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是否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⑵XXX申请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准许。\r\n\r\n第14条 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r\n\r\n第四节 法庭调查\r\n\r\n第15条 审判长宣布:\r\n\r\n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r\n\r\n第16条 当事人陈述。\r\n\r\n一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r\n\r\n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r\n\r\n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r\n\r\n第17条 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r\n\r\n原告(上诉人)提出XXX(陈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对其原来的诉讼(上诉)请求作了增加(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上诉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你方可以要求当审理,也可以要求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理?\r\n\r\n若被告(被上诉人)不同意当庭审理,审判长应宣布:由于原告(上诉人)XXX 增加(或变更)诉讼(上诉),请求被告(被上诉人) XXX要求在答辩期内答辩,本案将延审理(或当庭宣布下一次开庭日期),现在休庭。\r\n\r\n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审判长应宣布对该部分请求将在庭后进行调解,庭审时不予审理。\r\n\r\n第18条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r\n\r\n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r\n\r\n一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r\n\r\n二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r\n\r\n三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r\n\r\n四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r\n\r\n五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r\n\r\n六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r\n\r\n第19条 审判长归纳举证范围。\r\n\r\n对一审案件审判长应告知原告按诉讼请求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r\n\r\n对二审案件审判长应宣布对原审判决已确认,双方当事人亦无争议的事实,法庭不作重复调查,当事人不再进行举证和质证。审判长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无异议的记录在案。对有争议的事实,要求当事人逐项举证和质证。\r\n\r\n第20条 当事人举证和质证\r\n\r\n先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进行质证。\r\n\r\n由被告(被上诉人)提交反驳原告(上诉人)诉讼(上诉)请求的证据,原告(上诉人)质证。\r\n\r\n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举证,由XXX 质证。\r\n\r\n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如发现一方或双方对自己的某些主张没有举证,审判长应告知:原告(上诉人)或被告(被上诉人)主张XXX,应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r\n\r\n若当事人对某些主张不能当庭举证,确有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原告(上诉人)XXX或被告(被上诉人)所述关于XXX的证据,应在庭审后*日内向法庭提交,并在下次开庭时进行质证。逾期不提交,视为不能举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n\r\n第21条 证人出庭作证。\r\n\r\n证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在庭审前或者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r\n\r\n一传证人 XXX出庭;\r\n\r\n二要求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r\n\r\n三向证人宣布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r\n\r\n四证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r\n\r\n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证人发问。\r\n\r\n六合议庭成员向证人提问。\r\n\r\n七证人退庭。\r\n\r\n证人确在困难不能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向法庭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r\n\r\n第22条 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作证。\r\n\r\n一传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r\n\r\n二要求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鉴定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r\n\r\n三法庭宣读委托鉴定(勘验、翻译)书。\r\n\r\n四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翻译文本),并作说明。\r\n\r\n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r\n\r\n六合议庭成员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r\n\r\n七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退庭。\r\n\r\n第23条 宣读或出示合议庭调查收集的证据。\r\n\r\n一法庭宣读书证及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当庭出示物证;当庭播放视听资料。\r\n\r\n二当事人对法庭出示的证据分别发表质证意见。\r\n\r\n第24条 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r\n\r\n第25条 审判长征询合议庭成员有无需要向当事人发问的问题。\r\n\r\n宣布由合议庭向当事人调查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要求一方当事人陈述,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提问应公正、客观、明确,不得带有倾向性。\r\n\r\n第26条 审判长宣布休庭:\r\n\r\n现在休庭,由合议庭对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r\n\r\n(如案件疑难复杂,或对有些证据需要庭审后再调查核实,无法当庭认证的,可以直接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待法庭辩论结束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再开庭认证并宣判)。\r\n\r\n第27条 恢复庭审,法庭认证。\r\n\r\n由审判长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合议庭调查核实情况,分别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确认。\r\n\r\n认证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确认。能当庭确认的,应当庭确认。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不能当庭确认的,告知当事人待合议庭进一步核实后在下次开庭时确认。\r\n\r\n对证据的审核和认定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r\n\r\n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r\n\r\n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r\n\r\n三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r\n\r\n四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r\n\r\n五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r\n\r\n六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r\n\r\n七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r\n\r\n八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产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n\r\n第28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r\n\r\n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必须进行鉴定、勘验,因而有必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r\n\r\n第五节 法庭辩论\r\n\r\n第29条 审判长宣布:\r\n\r\n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XXX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r\n\r\n第30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r\n\r\n一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r\n\r\n二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r\n\r\n三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r\n\r\n四互相辩论。\r\n\r\n根据案件需要,审判长可宣布进行第二轮辩论,但应强调不得重复上一轮意见,并可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r\n\r\n第31条 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r\n\r\n第32条 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r\n\r\n第33条 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r\n\r\n第34条 审判长按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r\n\r\n第六节 当庭调解\r\n\r\n第35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r\n\r\n第36条 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合议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时间安排,休庭后再继续调解。\r\n\r\n第37条 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n\r\n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r\n\r\n第38条 宣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r\n\r\n第七节 宣判\r\n\r\n第39条 经合议庭评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r\n\r\n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或尚需鉴定、勘验的,或适用法律较难,无法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布另行开庭审理和判决,并说明理由。\r\n\r\n第40条 恢复庭审。\r\n\r\n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r\n\r\n第41条 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和合议庭评议意见,对证据进行评述,认定案件事实,并说明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r\n\r\n第42条 宣判长宣读判决。\r\n\r\n宣判时,应由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判决宣读完毕,书记员宣布:请坐人。\r\n\r\n第43条 宣判长宣布闭庭。\r\n\r\n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r\n\r\n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r\n\r\n第44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r\n\r\n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r\n\r\n第45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庭审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民事案件开庭审理流程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庭审流程如下:1、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2、法庭调查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3、法庭辩论指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4、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定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 5、宣读判决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开庭审理的程序

刑事诉讼开庭审理流程如下:(一)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审判长宣布开庭以及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法庭调查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第一小点,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4.出示、核实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5.调取新证据。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三)法庭辩论(四)被告人最后陈述(五)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六)宣判。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理是什么意思

审理的解释

[try;bring to trial]

审查和处理案件 审理案件 详细解释 (1).审讯处理。 《金史·章宗纪三》 :“ 五月 壬辰朔,以旱,下诏责躬,求直言,避正殿,减膳,审理寃狱,命奏事於 泰和殿 。” 《元典章·圣政一·肃台纲》 :“ 所在 官司不务存心抚治,以致军民困苦,或寃滞不为审理。”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 掌故 ·裘文达公行述》 :“甲申涂次,命往 福建 审理,复署仓场侍郎。” 郭沫若 《初出夔门》 三:“还是他在地方审判厅任事的时候,有一次审理过一件盗案。” (2). 明 亲王府的理刑官。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献一·葛端肃公 家训 》 :“﹝予﹞以为郡王府止有 教授 ,亲王乃有审理, 弋阳王 虽理府事,爵实郡王,据称添有审理,已为非分,今又卑薄教授,欲以审理辅导,理刑之官,非可兼辅导,若如所请,将来 陇 蜀 之请,又 不知 其如何。”

词语分解

审的解释 审 (审) ě 详细, 周密 :审慎。 审视 。 仔细 思考, 反复 分析、推究:审查。审定。审订。审核。审美。审计。审评。审时度势。 讯问案件:审理。审判。审讯。公审。 知道:不审近况如何? 一定 地, 果然 :审如其 理的解释 理 ǐ 物质 本身的纹路、层次, 客观 事物本身的次序:心理。肌理。条理。事理。 事物的 规律 ,是非得失的 标准 ,根据:理由。理性。 理智 。理论。理喻。理解。 理想 。 道理 。理直气壮。 自然 科学,有时特指“物理学”:

民事案件审理流程

民事案件的审理流程:起诉;立案审查;排期开庭;开庭审理;宣判。

【法律分析】

审理流程:首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对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需提前3日进行公告。宣布开庭需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院审理案件流程

法庭审理流程如下:(1)开庭;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3)法庭辩论;(4)被告人最后陈述;(5)评议和审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开庭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三十七条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庭审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二条庭审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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