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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全文

广告法全文(广告法全文最新)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3-29 17:00:07 浏览26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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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新广告法解释常识

1. 谁能解读下新广告法内容呢

第一条 定义 1。

本指引所称“素材”:创意或承载创意的实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视频、动画声音、海报等。特别提示:公关营销活动策划方案亦为本指引所述“素材”。

2。本指引所称需要审核的“素材”:包括公司自行设计创作或根据客户意图进行优化、修改,以及客户直接提供给公司代为上传到媒体平台三种情况。

第二条 “极限用语”使用指引 1。绝对禁止使用: 核心规则:所有主观的最高级别形容词均绝对禁止使用;客观上无法证明或证伪的极限形容禁止使用。

示例如下: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美、最优秀、最先进、最时尚、最受欢迎、顶尖、终极、极致、万能、永久、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世界领先品质、填补国内空白等。 2。

相对禁止使用: 核心规则:在没有限定范围,或者限定范围但无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的描述不得使用。示例如下: 第一、顶级、最高、最新、最大、最小、最多、最早、最先、金牌、冠军、王牌、独家、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等。

3。相对禁止的例外: 核心规则:在限定范围且可以用客观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由绝对用语变为相对用语时可以使用。

示例如下: 某新款产品“第一”次发布、某款车的“顶级”配置型号、某网站某月销量“最高”产品、某公司“最新”推出产品、某楼盘“最大”户型、某鞋型“最小”尺码、某款特定型号的手机在独家平台上“全网首发”、某产品在某范围内的“独家”代理等。 4。

实际操作注意要点: a)使用相对禁止用语时,必须走法务支援流程。按照法务或律师建议,备好万一工商机关调查时可以提供的充足的证据,并应定义适用的范围。

b)使用相对禁止用语时,应当具体说明所指向的领域或者直接以可量化标准代替,以转化为事实描述(如“最大”指的是员工最多、分支机构最多、注册资本最多等)。 c)谨慎使用第三方市场调查结果。

将该结果作为“销量第一”“份额第一”的依据实务中可能被工商机关认定证明力不足,除非该数据经过国家机关的认可(如通过司法裁判确认)。 d)禁止情形不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组织、个人的姓名、名称或荣誉性称号中本身含有极限用语的情形(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英格兰“超级”联赛、奥运会“金牌”获得者、某空军“王牌”飞行员)。

第三条 由业务部门判断的禁用广告素材 湖州市八里店镇资产经营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湖州市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提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与新贷款人约定以新贷偿还新贷款人关联公司的旧贷,其性质仍然是“以贷还贷”。 旧贷和新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旧贷和新贷不是同一保证人的,除新贷的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证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

第四条 特定行业素材审核指引 核心规则:业务部门认为素材涉嫌以下斜体部分(均为较复杂的判断标准)时,应当将素材通过公司法务支援流程提交法务或律师审核。 未标斜体部分条款所涉及内容由业务部门自行判断。

(一)招商、金融投资等涉及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全部过法务审。 (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类 1。

不可投放的广告 1)处方药、 *** 品、 ***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2)处方药(只能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2。

禁用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机构比较; 4)涉嫌使用广告代言人推荐、证明。 3。

素材必须具备的描述 1)药品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一致; 2)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3)处方药: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4)非处方药: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5)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6)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三)保健食品类 1)不得与其他药品、保健食品比较; 2)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涉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涉嫌使用广告代言人; 5)涉嫌表示功效、安全性; 6)涉嫌声称或暗示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教育、培训类 1)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证通过升学、考试、考证; 2)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考试机构、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涉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推荐、证明。 (五)房地产类 1)不可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2)不可违反价格管理规定; 3)不可作升值或投资承诺; 4)不可对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六)。

2. 如何正确理解新广告法的真实性原则

在我国,广告活动应当遵守三项基本原则,即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精神文明原则,其中真实性原则是《广告法》最核心的原则。

《广告法》超过一半条文直接或间接与广告的真实性有关,正确理解广告的真实性原则无论是对广告实务还是对执法工作都非常重要。真实性原则的含义 真实性原则是指广告活动必须真实、客观地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推销商品或服务,在信息爆炸且日益碎片化的当今社会,广告对消费者的选择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关于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消费者主要是从广告中得知的。

如果广告含有虚假内容,消费者难免被欺骗或误导。因此,《广告法》将真实性列为广告的核心原则。

创意是广告的灵魂,而真实是广告的生命。广告的真实性至少应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要真实,这要求广告介绍和推销商品或服务客观存在,真实可靠。

二是广告表现要真实,这要求广告在产品的信息和传递方式上是真实的。真实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广告的基本原则在旧《广告法》中即已确立。

旧《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新《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从表面上看,新《广告法》仅完善了对精神文明的表述,即强调“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对真实性原则没有调整,其实新《广告法》对真实性原则的修订很大,主要体现在对广告活动主体的具体要求和保障真实性原则的制度安排上。新《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这是广告真实性原则对广告内容的具体化要求。根据《广告法》的真实性原则,广告的内容应当清楚、明白。

对消费者而言,辨别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或决定是否消费,主要基于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等信息或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等信息的判断和认识。不同的商品,上述信息存在较大区别。

如果广告不能表述清楚这些内容,就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很多法律、法规对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履行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广告法》的规定与这些法律的规定保持了协调一致。

除第八条外,广告真实性原则的要求还体现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中。第十一条规定:“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第十六条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真实性原则的制度保障 新《广告法》为保障真实性原则的实现,还安排了多项保障性制度。(一)广告主对广告真实性承担第一责任制度 新《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是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主是广告活动的发起人和原动力,对自己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最了解,由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进行把关最直接也最有效。因此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首要责任,如果构成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广告主应当首先承担法律责任,其他广告活动主体依法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举证义务,并承担因对广告内容真实性举证不能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二)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自律审查制度 新《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为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有义务对其设计、制作、代理或发布的广告进行自律审查,依据法律、行政法。

3. 谁知道新《广告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 告 准 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 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 品、 *** 、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 活 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

4. 广告法的第二条关于什么是广告的司法解释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5. 新广告法实施了吗 2015年最严新广告法细节解析新广告法处罚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新版内容

2015年9月1日起,新版《广告法》正式实施,这也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与旧法相比,“新法”的一大亮点是完善了广告代言制度,尤其对明星代言和未成年人代言进行了严格限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将被禁止代言三年,还将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新《广告法》的一些条款有:

折叠发小广告规定

新法规:滥发小广告最高罚3万

新《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确保一键关闭。违反以上两种者,将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折叠儿童代言规定

新法规:禁10岁以下儿童代言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的内容等。

折叠明星代言规定

各类明星将告别任性代言,接广告代言需使用过该产品;广告代言人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能再代言。明星代言各类生活用品、男星代言女性用品、童星代言药品在新广告法中这些情形将受到限制。

折叠保健广告规定

对于保健食品广告,要求不能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能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能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6. 如何理解新广告法对引证内容提出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

新广告法2019全文解读

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闭幕。会议以152票赞成、6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就媒体记者关心关注的焦点问题予以了详细解读。

任何人都有权举报投诉违法广告

就新广告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内容的问题,王超英表示,新广告法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是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是广告领域性质最为恶劣的违法行为之一。新广告法总结实践经验,以定义加列举的形式对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界定,同时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加大惩处力度。

其次,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的突出问题,增加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保健食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针对实践中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针对实践中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第三是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公众在查处违法广告中的作用,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同时,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虚假广告违法成本大大提高

当媒体记者问及在新广告法的框架下,工商机关对于整治虚假广告有没有具体的进一步的新举措时,甘霖表示,虚假广告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社会诚信,而且也破坏广告的市场秩序,是目前各种违法广告当中情节最严重,社会反响最强烈,社会危害性也最重的一种行为。新广告法专门增加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构成条件,极大地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相信可以提升广告法的可操作性,对遏制虚假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产生重要作用。

针对媒体记者关注的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甘霖表示,按照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广告代言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新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作为工商部门,一定会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在具体的执法监管实践当中把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行为的规范落实到位。

大众传媒禁止发布烟草广告

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的规定,与1995年的广告法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修改。甘霖表示,新广告法进一步加大了严管的力度,明确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同时,为了避免变相烟草广告的发布,新广告法增加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更名、招聘等启示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工商机关作为广告监管的执法机关,将依据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烟草广告的监管工作,修订完善烟草广告相关的部门规章,严肃查处烟草广告违法案件。

王超英则表示,烟草广告的执法比较复杂,新广告法实施以后,还要在实践当中不断地总结经验,不断地完善有关的监管法规。

任何人都不得代言药品广告

当媒体记者问及新广告法中对于保健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的规定,与过往的一系列规范有什么不同时,王超英表示,最大的一个不同,就是增加了对保健食品广告准则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保健食品广告不能含有的六项内容。对保健食品的广告,这次这六项内容是一个很大的亮点。

王超英同时表示,对于药品广告,新广告法特别增加了任何人不能代言,以前的有关规定,没有这么宽的范围。药品广告必须显著地标明禁忌和不良反应,这些都是新增加的内容。这些内容的增加,对于规范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医疗服务广告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希望今后广告法的实践过程当中,广告业的有关企业、人士要重视现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发布过程当中普遍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认真地按照广告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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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 告 准 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

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 活 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

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

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

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 告 的 审 查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

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

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

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

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

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

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

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

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

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

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广告法全文2020可以用之先这个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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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中领先这个词能使用,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2015年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广告法。新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等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内容。

扩展资料: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非常感谢您的耐心观看,如有帮助请采纳,祝生活愉快!谢谢!

新修订的广告法对房地产广告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扩展资料:

媒体报道:

湖州南浔净化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

今年3月份以来,湖州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加大对房地产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有效净化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截至目前,该局已出动执法人员112人次,检查辖区内楼盘16个,行政指导10家,查处违法案件4起。

“自整治行动开始以来,我们注重打防结合,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加强对房地产商与中介法律法规培训,集中宣传讲解《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南浔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他们加强对广告企业的行政指导,帮助其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发布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确定广告发布事前预审、事中对比、事后监管的全方位管理体系,从源头上遏制虚假违法广告的发生。

整治行动以来,该局共组织行政约谈10次,并指导6家广告企业完善制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人民网-湖州南浔净化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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