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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

民事诉讼法修改(最新的民事诉讼法)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3-30 11:40:09 浏览18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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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三、删去第十六条。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十一、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十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十三、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十四、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十五、将第七十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修改为: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相应地将第六十二条中的“意志”修改为“意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

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

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特点: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增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要先调解;进一步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公众可查阅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权利;

当事双方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增加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

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部分案件可申请原审法院再审;

申请再审的时限缩短至六个月;证人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

增加专家出庭参与诉讼的规定;明确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

与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相互衔接;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救济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修改过几次

民事诉讼法修改过几次

新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在此之前经历过多次修改。下面由我为大家讲讲民事诉讼法到底修改过几次。

我国最早的民事诉讼法是1982年公布的《中华人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根据试行中积累的经验,针对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于1991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对反映集中、修改条件比较成熟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出了修改。该次修改增加了部分条文,并删除了原“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称2007年民事诉讼法)条文由原270条减少到268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本次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公布《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对司法解释等文件中涉及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予以了相应调整。

2007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8月31日再次对民做出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调解与诉讼解决社会矛盾机制;二是完善简易程序,包括扩大简用范围,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三是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包括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诉讼制度、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完善保全制度、文书公开制度;四是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包括明确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赋予当事人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增加规定法院确定举证期限举证的责任;五是强化法律监督,包括增加监督方式、范围、强化监督手段,完善审判监督程序。本次修改除了部分条文,并删除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称2012年民事诉讼事诉讼法)条文由2007年的268条增加到现在的284条。 ;

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几次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自从通过以后一共修改过三次。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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