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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实践)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4-01 21:40:05 浏览23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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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成立于1月26号。B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能力所限,2004年4月25日至30日方能交货。这构成实质修改,为反要约。

A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为承诺。

2)不按时交货不能立即宣告合同无效。只存在解除合同的可能。合同有效无效不是双方宣告的,而是由法院宣告。如果B公司不按时交货,在A公司给予宽限期后仍不能,则B可以行使解除合同权,和损害赔偿权。

3)这个是凭样品买卖,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被人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分担,则对C公司而言,双方都负责任,然后二者之间再进行分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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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由卖方负责运输并支付费用,保险也应由卖方购买,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我认为案例中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因为虽然CIF的风险转移也是在装运港的船舷,但卖方没有按CIF合同要求购买保险,导致买方无法对运输途中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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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

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CF:cost and freight, 指成本加运费,后面跟目的地港口名称,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运费要算到目的港,责任也止到目的港。

(1)"运输途中货舱进水,有500箱茶叶受浸泡"货物所受的损失应当由美国买方来承担,美国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2)买方无权主张解除合同

(3)卖方从本案中可以获取的教训是:为了避免误解,采用离岸价FOB(FREE ON BOARD),或加强员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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